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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学诗日,但欲工藻绘;中年始少悟,渐若窥宏大。怪奇亦间出,如石漱湍濑。数仞李杜墙,常恨欠领会。元白才倚门,温李真自郐。正令笔扛鼎,亦未造三昧。诗为六艺一,岂用资狡狯?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这是南宋著名爱国诗人兼词人陆游在他逝世前一年写给儿子的《示子通》,意在告知儿子如何才能真正把诗写好。陆游是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真正能做到“诗词双修”的为数不多的文学家之一。笔者有一回出差绍兴,由于办完事后天色已晚,只在回酒店的路上见到已经闭园的“沈园”,至今深感遗憾。
笔者之所以推崇陆放翁老先生,不仅因为他的诗词均具有美感,更因为他的很多诗词之中,都蕴含着作者对事物的思索和总结,其中不乏至理名言。这首《示子通》里的“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就是千年来货真价实、振聋发聩、醍醐灌顶、拨云见日的哲言。请允许笔者连用这么四个词来夸赞这两句。笔者之所以如此感慨,是由于笔者参与并具体实施事务所训练计划以来,通过对下半年已经开展的数场培训的观察,并结合过去一年事务所训练实施情况,想借着对这两句陆诗的解释,与律师行业的新人们分享自己的感受,也希望能够给新律师们带来些许启发。
在律师必备技能训练中,“法律检索”一直是重点强调的律师必备技能之一。笔者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就在资深律师的指导下,不断地接受此方面训练,不断通过课堂讲授、实操测试、同行交流,甚至实战检验方式,强迫自己短时间内从各个维度提升新律师的法律检索技能,以适应事务所发展需求。
不过,根据笔者观察发现,不少新律师存在急功近利的心态,对法律检索工具、技能乃至方法论的认识出现了一些偏差,甚至有新律师萌生了“一招鲜吃遍天”的想法,试图通过掌握法律检索技能,公式化地掌握诸如“诉讼策略”、“诉讼技巧”等其他进阶技能,使之成为实现“弯道超车”的绝技。
虽然这种心态和认识水平在同行甚至其他行业的新人中也普遍存在,但笔者作为曾经的新律师,仍然希望通过自身的观察、体会以及所受之教,乃至自身经历,使新律师更好地识别法律检索工具、技能乃至方法论,更正确地分配训练时间,用最短的时间巩固已经取得的训练成果,避免过早出现技能成长的瓶颈。
笔者认为,法律检索技能的训练,从来都应当是“道、术、器”三者并重,其中:
“道”是理论基础,属于“慢工”范畴,必须依靠大量的阅读、交流、体会以及办案实践才能积累,是法律技能的“地基”,决定着上层建筑可以建多高、建多稳;是法律技能的“内力”,决定着“降龙十八掌”或者“六脉神剑”有多大的杀伤力。假如在学生时代“地基”打得不够扎实,“内力”练的不够深厚,就必须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注意总结和积累。但是,急不得,想要“速成”,很容易出现“豆腐渣工程”,或者“走火入魔”。
“术”是详细方法,属于“半速成”范畴,可以通过不断训练,形成“肌肉记忆”或者“思维记忆”,是在“道”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技能的重要方式,是法律技能的“营造法式”,决定着上层建筑是很容易就“为秋风所破”的低矮茅屋,还是具有超强抗震能力的摩天大楼;是法律技能的“招式”,决定着对手是否能被笼罩在“太极剑”的“剑锋”之下。不可否认,国内的法学院教育方式,不可能也没必要教这些,但是作为一个刚踏入职场或者刚入行的新律师而言,这些招式是必须要学习甚至练习纯熟的,否则,会被笼罩在对手的“剑锋”之下。
“器”是具体工具,属于“身外之物”,可以通过“拿来主义”实现,是使“道”和“术”锦上添花的重要物件,是法律技能的“建材”,决定着上层建筑是土坯房还是钢筋混凝土大厦;是法律技能的“武器”,决定着我们是能够借助“倚天剑”使武当绝技“太极剑”冠绝天下,还是拿“旅游纪念品”辱没“独孤九剑”的一世英名。相信谁也不会拒绝先进武器,否则,军火贸易就不会成为世界上最赚钱的三大生意之一。
就法律检索而言,运用Alpha、无讼、法信、威科先行、westlaw、律思、知网、微信等等检索网站以及电子书、纸质书等其他检索工具,属于“器”的层面,决定着我们的检索速度能有多快,检索维度能有多大,检索结果能有多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检索技巧的上限;运用交叉检索、语法检索、筛选式检索,属于“术”的层面,决定着我们的检索效率能有多高;熟悉请求权基础、诉的利益、诉讼标的等等法律理论,能够根据案件情况比较准确地选择检索关键词,属于“道”的层面,决定着我们的检索精度能有多高。以上三者,缺一不可:
首先,没有“器”,会导致我们的检索速度、维度、全面度徘徊在低层面。事实上,法律检索不是新鲜事物。在前互联网时代,法律检索就已经存在了,只是当时主要是通过查询书本等方式进行。在法律检索大数据元年——2014年到来之后,特别是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之后,“互联网+”的法律检索方式让法律检索实现了质的飞跃。从此,通过大数据进行法律检索的通道开始被打开,法律检索之“器”开始快速迭代升级。套用通讯业术语,法律检索实现了从“2G”向“3G”乃至“4G”的飞速转变。试想看,在互联网时代,如果还仅仅抱着书本做检索,是否跟看到一个小贩还在用板车拉货一个感觉?
其次,没有“术”,会导致我们的检索效率相对低下。光有“器”,没有“术”也是不行的。“术”存在的目的,是准确地告诉我们使用“器”的方式。“术”的意义在于让“器”通过正确方式发挥最大功效。反之,没有“术”只有“器”,再先进的武器,也只能是摆设。试想看,拿着AK47自动步枪当烧火棍使,除了让人当暴发户看,然后被一把小手枪“爆头”,还能怎样?
最后,没有“道”,会导致我们的检索精度大幅下降。“术”和“器”都有了,就好比一个人经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掌握了“单手换弹夹”或者“左右开弓”这样的绝技,并且“武装到了牙齿”。但是,他不知道敌人在哪里,不知道要往哪个方向射击。试想看,这样一个土豪士兵带着弹药充足的AK47自动步枪,全部武装“南辕北辙”地奔赴战场,并且坚定地认为可以“毕其功于一役”,是不是很搞笑?
好了,我们现在回到陆先生的诗,“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结合法律检索,我们该如何理解这句诗?什么是诗,什么是诗外?笔者认为,法律检索的“术”和“器”,就是“诗”本身,而“道”,就是“诗外”。我们学习运用法律检索技能,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认为“术”和“器”就是法律检索的全部,或者是大部。“术”和“器”之所以能发挥巨大威力,是因为有“道”在支撑。“道”通了,“术”和“器”就通了。“道”不通,“术”和“器”就可能“跑偏”。我们切不可舍本逐末地醉心于做一个“技术宅”或者“偶像派”,只有“道”掌握得好,才能从本质上放大“术”和“器”的效用,让“术”和“器”为“道”锦上添花,让“道”如虎添翼,真正实现“道、术、器”三位一体,使我们成为法律检索的“实力派”,尽最大可能提高办案效率,给自己信心,也给当事人信心。
临了,“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笔者希望通过上面的简单讲解,给新律师们一点启发,希望新律师们能够触类旁通,不只对待法律检索技能如此,还要能扩展到诸如前述诉讼策略等其他技能。不过,真诚希望新律师们用正确的方法强化训练,沉住气,厚积而薄发,因为“伟大是熬出来的”,除非各位都是天才。但是,“天才在左,疯子在右”,法律虽然是“善于公平的艺术”,但作为律师,我们跟艺术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身为普通人的大多数律师,还是比较适合聆听曾文正公的教诲:“结硬寨、打呆仗”,用“笨小孩”的方式,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并且“博学之、笃行之”,做一个求真、务实的好律师。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