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惯了中国式报告,来看看联邦法院大法官是怎样作年终报告的
罗伯茨大法官 张振华 张振华   2016-01-16

 

罗伯茨大法官的年终报告,每年都有一个主题,2013年是向国会要经费,2014年是介绍联邦法院的电子案件管理系统,2015年是介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情况。内容涉及争议解决方式的演进历史、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过程、法律共同体的价值理念、诉讼方式应当进行的变更等。无论是作为知识性阅读材料,还是作为对照我国民事诉讼的参考,都有积极意义。本篇译文未翻译附录部分,即介绍联邦法院工作量的部分。

 

文/罗伯茨大法官

译注/张振华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1838年,南卡罗来纳州前任州长约翰·莱德·威尔逊做出了一项并不值得称道的贡献,他出版了一本书,叫《荣誉法则:决斗中主角与助手的管理规则》。这本22页的小册子,尺寸上刚好可以放在一对儿决斗手枪旁边,列明了发起挑战的程序、助手的职责以及决斗行为的正确实施。爱尔兰和法国之前也有类似的决斗规则,但是威尔逊制定的规则更加具体,设定了时间限制,规定了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沟通的格式和方法,以及双方有尝试和解以避免伤亡的义务,还有如果调停失败,如何步入决斗场。威尔逊曾坦言他并不鼓励用决斗方式来解决争端,但“当一个受到压迫和委屈的人无处伸张正义时”,决斗就不可避免。他认为制定确保决斗公平进行的规则与程序,包括通过道歉与和解来解决争端,实际上是在挽救生命。

 

 


决斗用枪与决斗场景


只可惜威尔逊的决斗法则似乎适得其反,因为这个规则使得这项野蛮的行径获得了荣誉性与正当性,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死亡。1804,伟大的汉密尔顿就死于一场无谓的决斗。若不是助手及时找到和解方案,林肯和马克·吐温可能也会死于决斗。但其他人并没有那么幸运。有历史学家曾经做过这样一个统计,从1798年到内战期间,美国海军死于决斗的军官达到了过去60多年海战减员的三分之二。

 

1804年汉密尔顿和伯尔的决斗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宪法的起草人之一是美国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是美国政党制度的创建者。因政党相争而决斗丧生。


公共舆论最终开始反对以决斗来解决争端。1859年,美国33个州当中,有18个州将决斗列为非法。内战之后,公众厌倦了用流血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渐渐多了起来,其中自然包括到法院起诉。但决斗留给人们的印记依旧存在。肯塔基州曾立法规定,在准许律师执业时,要求其宣誓未曾参与过决斗。


如今,威尔逊的小册子只是记载一段终于过去了的历史的遗物,在书架上几乎无人问津。但他依旧时刻提醒着我们,提供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的平台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民事法庭既然取代了不文明的决斗场,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诉讼规则与程序。

 

“The Code of Honor or Rules for the Government of Principals and Seconds in Duelling”此书现在仍然有售。


《规则授权法》(The Rules Enabling Act,28 U.S.C. §§ 2071 et seq)授权联邦法院有制定管理自身事务规则的权力。司法会议作为联邦司法的决策主体,承担着制定这些规则的职责。为与这一职责保持统一,国会指令司法会议“不断研究诉讼程序规则的运作与施行效果。”28 U.S.C. § 331.主要工作司法会议常务委员会完成,依次从各咨询委员会征集方案。各咨询委员会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比如上诉程序,破产程序,民事、刑事诉讼程序,证据法则等,负责征集提议,举行公共听证,起草规则草案,提交修正案供司法会议考虑。如果司法会议同意,规则草案和修正案会和颁布报告一起提交给最高法院等候许可。如果最高法院同意,会在每年的5月1日前这一截止时间递交给国会,接受国会审核,若国会在12月1日之前不提出异议,新规则即生效。


注:类似于我国全国人大授权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有关司法解释起草、备案、发布的规定与此处相似。


以这种方式形成司法规则已经有80年的历史,过程虽然耗时费力,但保障了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规则的发展完善是经过了缜密的考量的,吸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的意见,包括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公众的意见。许多规则的修订是温和的、技术性的,甚至有些吹毛求疵,但2015年对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修订却不同。这些修订历时五年的紧张研究、讨论,旨在形成公正、快速、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修订规则过程需要回溯至2010年,民事规则咨询委员会发起了一项有关民事立法的研讨会,参会的有联邦和州法院的法官、法学教授、律师,以及来自公司、政府、公益机构的人员。研讨会产生了40篇论文和25份数据材料,确认了这样一个问题:联邦法院基本上运行良好,但是许多民事诉讼耗财耗时耗力,对争议诉诸于司法构成了制约。研讨会特别指出了程序改革的必要性,以期达到如下目标:鼓励诉讼参与各方加大合作;将披露(获得由对方当事人掌握的信息的程序)的过程集中在处理案件确实需要的范围;法官在审判前提前介入案件处理;解决与大量的电子存储信息有关的问题。


注:披露(discovery)是美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一种审前程序,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程序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的规定,要求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证词(deposition),书面质询(written interrogatories),请求承认(requests for admissions),请求出事文件(requests for production等。


民事规则咨询委员会随后开始着手处理上述问题。接下来的三年里,该委员会起草了修正案草案并且公诸于众以供公共讨论,收到了2300多条书面的评论,并且在达拉斯、凤凰城、华盛顿举办了公共听证,有120多人发表了意见。委员会随后根据公众反馈完善了修正案。提交国会之前,修正案接受了常委会、司法会议和最高法院的进一步审查。一个月前,即2015年12月1日,修正案已经生效,可以通过以下链接进行查阅:http://www.uscourts.gov/federal-rules-civil-procedure。在未来的民事审判中,这些修正案无论是对律师还是法官,都意味着重大改变。


这些修正初看并无特别,实则不然。这正是我选择在这份报告里予以特别强调的原因。例如,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一条只增加了八个词(见注释),但每一个词都需要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牢记于心。第一条规定“法院和当事各方适用、解释和执行联邦规则时应当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快速、廉价的裁决。”下划线部分明确了法官和律师在控制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上有合作的义务,这项义务在后面的修正内容中进行了具体规定。新增的段落强调了这样一点,即尽管律师代理的是对立双方,但依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法院一道促成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


注:原文为“Rule 1 directs that the Federal Rules “should be construed, administered, and employed by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to secure the just, speedy, and inexpensive determination of every action and proceeding.”下划线部分就是增加的八个词。


第26条(b)款(1)项通过借助常识性比例的概念,将披露的合理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当事各方可以获得与其主张或抗辩相关的事实披露,除非该事实受特别保护,这种披露须与案件的实际需要成适当比例。这种比例主要考量以下因素:诉讼中争议问题的重要性;争议范围;当事人获取相关信息的相关途径;当事人掌握的资源;事实披露对于解决问题的重要性;事实披露的成本或负担是否高于期待获益。”修订后的条款规定,律师的披露请求必须与案件的要件相匹配,并将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在审前程序中,必须给当事人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是抗辩意见的有效途径,但是要剔除不必要的披露程序。此处的关键在于如何评估所谓的“必要性”,必须小心谨慎,又要现实可行。这种评估从实践的角度讲,要求作为中立裁决者的法官积极参与,在确定披露范围时引导双方做出决定。


与此相对应,新修正的规则强调了联邦法官对于提前进行案件管理的重要性。先前的规定,尤其是第16条,已经要求法官在起诉后与律师会面,协商案件的注意事项,制定案件处理方案。修订后的规则缩短了会见的期限,并表达了对于法官、律师面对面交流的特别期待。修正案还列举了一些加快解决审前因披露而产生的争议的技巧,比如一方为了支持披露而欲提起某项动议,在正式提起动议之间可以与法官进行会谈。这些会谈经常可以避免正式动议的启动,而主审法官适时的皱一皱眉有时也可以使事情变得更加顺畅。


注: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在审判活动中,会有当事人纠结于与争议焦点并无实质关联的事实,增加举证负担。此处强调的是法官在其中要发挥积极的引导作业,避免诉累。


由于认识到了信息技术在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修正案特别提出了“电子存储信息”的问题,也就诞生了一个新的缩略语:ESI(electronically stroed information)。第16条和26条(f)款要求诉讼当事各方在其案件管理计划和披露会议中就ESI的保存和展示达成一致。如果一方当事人在面对可预见的诉讼时,未能履行普遍认为应由其承担的保管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在对第37条(e)款的修正中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与明确。如果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使得可披露的ESI的丢失,法院需要首先着眼于信息可否恢复或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替换。如果不可以,法院需要采取其他“不超过必要”的方式来进行补救,以免造成偏见。如果ESI的丢失是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所为,目的在于剥夺另一方在诉讼中利用该信息,那么法院可以依法惩处,向陪审团做不利于该方的指导,或者直接撤销案件,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注: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


修正案删除了第84条这部分附录,附录的内容是一些民事诉讼的表格,最初的目的是为律师和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提供诉讼示例。自发布之后,经过几年的变迁,很多格式已经过时或淘汰。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集聚了一些有经验的法官替换掉了那些过时的表格,换上了更新的版本,反映的是当前的司法实践和诉讼程序。这项工作几近完成。行政办公室已经在联邦法院的网站上发布了12种新的格式,下个月还将发布3种。详见http://www.uscourts.gov/forms/pro-se-forms


2015年的修正案是迈向更加完善的联邦司法系统的重大一步。但是要实现第一条的目标:“公正、快速、廉价第地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裁决”,只有依靠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律师、法学界一起做出实质性的改变。


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也是近两年我国法律界的热词。


我想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联邦司法中心是联邦司法的教育和研究机构,已经制定了针对联邦法官的培训项目,确保他们可以在法庭上介绍这些程序改革。对律师的培训也很重要,美国律师协会以及许多地方法律组织已经启动了相关的教育项目和研讨会。新规则的实施需要一个适应和改变的过程。我希望大家都能通过谨慎设计的试点项目支持联邦法院的计划,来检验新的案件管理和披露规则。另外,在联邦和州的诉讼规则的改进过程中,诸多司法、立法和学术组织都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他们在新的诉讼程序规则的实践过程中依旧会提出他们的观点和专业意见。我相信民事诉讼规则咨询委员会将继续广泛参与上述组织的这项工作。2015年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正要想取得成功,不仅需要有组织的教育活动,也需要法官和律师的真诚奉献,使修正案所体现出的法律文化反映的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观。


法官需要发挥更加积极的角色,从一开始就要对案件进行管理,而不是任由当事人来决定披露的范围和诉讼的节奏。面对堆积的案件,法官倾向于拖延审前活动的参与。然而已有的经验显示,意识到并且积极参与到审前程序的法官更加能够对案件作出公正和高效的裁决,因为他们可以更好的识别关键问题,决定披露的合理范围,制约拖延战术、搅乱战术,以及程序上的斤斤计较。


注:这对于强调司法被动中立的美国法官是很难得的,而对于我国的法官则并不陌生。此处的拖延战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最典型的就是管辖权异议权的滥用,而又缺乏有效的规制。搅乱战术,比如故意申请并无事实依据的回避,激怒对方当事人使诉讼无法进行等。程序上的斤斤计较,比如原告的诉讼请求稍有变化,就要求另行指定实际上不必要的举证期限,使庭审无法继续。


对于律师而言,理论上讲,大部分律师都认为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对于司法系统,都有义务避免使用对抗性的技巧以及无谓的程序策略,或是采取冒险手段。我无法相信广大律师当年去读法学院,是渴望用自己的职业生涯来拖垮对手,绞尽脑汁提出复杂的披露要求,或是通过拖延战术来逃避合理要求。检验原告或是被告律师的方法,应当是否能够一起找出合作性的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低价高效的诉讼流程,并与对方律师一道承担实现公正结果的责任。


注:以所谓“程序技巧”作为自己标签的律师们应该好好读一读这段话。


我并不是第一个鼓吹变革当下法律文化的人,现有的文化使得公众认为快速、公正、高效的司法遥不可及。但是我觉得有必要陈述这一话题,因为2015年的修正案提供了切实的机会,可以使我们有所作为。


在19世纪,法律文化的变革将决斗扫进了历史,同时也使我们吸取了教训。约瑟夫·康拉德的小说《决斗》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而成,说的是两个勇敢的法国骑兵军官D’Hubert和 Feraud。两人因为琐事引发争执,决斗持续了15年。根据当时的报纸记载,小说的原型叫Dupont和Fournier,只要两人一有机会见面,就免不了一番刀光剑影。康拉德笔下的人物,就如同两位人物原型一样,不屈不挠只为坚持对个人仇恨的发泄,而不管世事变化。在他们决斗期间,拿破仑崛起,衰败,再崛起,并最终流放。最终,这两位从爱国主义视角看来应当称之为同志的战士,把大部分的生命耗费在了因琐事而起的争斗中,岁月流走之后,除了伤疤,什么都没有剩下。我们不应该错失这样的机会,确保联邦法院的诉讼不至沦为对实现公正结果毫无价值的程序冲突。


注:用我们的话语体系来说的话,罗伯茨先生是一位更加注重实体正义的大法官。


又一年匆匆流走,我十分幸运和荣幸,能以首席大法官的名义,向全国的全体法官、法庭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向他们一如既往的优秀表现和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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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管聆羽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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