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难的一些思考
毛飚 应旭升 应旭升   2018-04-26

 

文/应旭升 毛飚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执行难的最初印象


“执行难”三个字最初是用来形容民事执行工作困难的主观感受,既包括法院执行人员对无法完成执行工作的无奈,又包括债权人对生效判决无法兑现的伤心。债权人就是不明白,为何胜诉以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好长时间,特别是已诉讼保全、查封的案件未能在短期内执行完毕。


执行难所导致“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客观评价,已成为严重困扰人民法院全局工作的突出问题。


2016年3月份开始,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拉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序幕。两年来,经过艰苦努力,取得重大进展。2018年4月13日,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网站建设和应用,充分发挥网站平台阵地作用,为全国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力支持。


现本文尝试对“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对策等进行分析,旨在抛砖引玉,集思广益,为全国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出谋划策、添砖加瓦。


二、“执行难”的表现


1. 没有执行财产。


(1)涉及困难企业债务的案件。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不善,频临破产,确实无力履行债务。又如项目开发公司,始终只开发建设一处房产。若工程施工单位起诉稍迟,一旦房产被卖光,就很难执行。


(2)被申请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如被执行人疾病、交通意外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责任。


2. 故意转移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通过种种非法方式转移、藏匿资产,以逃避法院判决生效的债务。


(1)公款私存。一些诉讼案件较多的企业,不把资金存入公司基本账户,改走公司主要负责人个人账户。基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债权人很难直接查封股东、负责人个人账户。


(2)虚假诉讼。债务人由其关联企业或亲属提出虚假诉讼对自己财产进行“保护性查封”,直接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处分被查封财产。


(3)“依法”赖帐。如虚假分立、改制逃债。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注销。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又如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等优良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


再如假破产真讨债。某些企业利用破产程序来甩掉债务包袱,“轻装上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假破产真逃债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只能寄希望于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法律,遏制假破产真逃债的发生。


3. 特殊被执行人


(1)个别机关、团体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被申请执行人拒绝履行或消极对待应承担的债务。


(2)被执行人对判决存有争议案件。被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异议,以种种理由抵制、阻挠和抗拒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


4. 特殊执行案件


(1)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已受到刑事惩处,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并无好处。


(2)涉访案件。被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多有异议,一直进行信访渠道申诉。


(3)异地执行案件。本地法院执行案件较为繁忙,对于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力不从心。


三、执行难的产生原因


我们发现执行难属于综合性病症,涉及的责任因素非常复杂,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 诚信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诚信制度。“站着借钱跪着讨钱”、“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民俗谚语已成为社会诚信缺失真实写照。现行法律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监管不力。如一些投机分子利用“法人有限责任制”规避经济责任,以其成立的公司对外经营,一旦经营不善,就人去楼空,换一个马甲重新注册公司。


2. 法制建设不完善。

 

目前执行工作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无法有效解决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如协助执行人明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却不愿作证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此法律并无具体的处罚措施。


3. 责任主体原因


(1)执行法院方面。执行法院是执行工作实施主体。


① 执行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执行人员片面理解执行工作就是“帮助债权人要钱”,忽视被执行人权利保护;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尽责,对申请人提供线索未及时核实处理。


② 执行监督机制有待规范。


执行案件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制,任意性很大,缺乏有效的监督。个别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时,会要求申请人一并填写结案材料,这样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可随时结案。


③ 执行具体策略有待提高。


当被执行人以死相威胁或集体上访时,法院为了做好其思想工作而暂缓执行。


(2)执行申请人原因


① 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


② 怠于申请执行,以致失去执行时机。


③ 未申请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影响执行。


(3)被申请人原因


① 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如金融危机引起某些企业经营不善、歇业或倒闭;被执行人个人经济困难,确无债务履行能力。


② 被执行人不愿履行义务。如个别被执行人为公务员、人大政协委员,不愿履行义务。


③ 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4)协助执行人原因


如一些被执行人的上级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不履行协助执行。被执行案件涉及地方财政和国有单位利益时,个别领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名义出面协调,导致执行难。


四、执行难对策


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体现,需要依靠党的领导,多管齐下,培育社会诚信体系、推进执行立法完善、完善执行责任机制。


1. 培育社会诚信体系


(1)政府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从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党政机关绩效等方面,加强政府诚信建设,逐步形成政府诚信体系,创建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


(2)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制。通过融资授信、通报表彰等多种途径奖励守信企业。对失信企业分别给予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该系统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为参考,以工商局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为基础信息,重点参考工商、法院等职能部门企业信用信息。


(3)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以公务员等重点涉信人群为突破口,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以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具体来源有: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税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个人信用信息。


2. 完善执行立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发布)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1)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建立执行告知制度。法院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公开案件的执行情况。


(2)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如司法机关应加大力度,重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3)学界应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研究,一方面丰富了破产法律制度,一方面防止个人债务人非法转移资产。


3. 完善执行责任机制


执行难涉及五大社会主体,即:执行法院、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党政机关。其中人民法院是执行责任主体,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是执行参与主体。党政机关是执行监督主体。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中央政法委《关


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据此,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部署建立执行责任机制。


(1)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据此,我国执行工作体制必将发生重大变化。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进而解决执行难。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执行机构应加强对执行人员配备与考核。一些债权人认为,当前执行人员太少,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否则,平时很难联系到执行法官,电话打去基本没人接,法官值班日当事人又太多。又如:程序终结的案子,当事人要想恢复的前提是要有新的财产线索。这无异于限制了当事人再次申请的权利。恢复后的案件,无具体承办人,没人管,跟谁联系都不知道。


执行机构定期开展专项执行力度。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执行活动。


执行机构不断创新执行方法。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偿还金融债务或者逃避执行的,可采用公告执行、悬赏执行、搜查执行、财产审计执行、限制消费等方法执行;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的,可采用代位执行、分期执行、抵债返租、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法执行。


执行机构应不断优化执行程序。如一些债权人认为,法院应当给执行法官适当放权。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减少不必要审批环节。又如:一些建筑企业反映,部分项目实际施工人拖欠货款,一审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支付,建筑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是在执行过程当中,法院为了执行便利,不去执行个人,而直接扣划建筑企业银行存款,造成企业损失。企业提出书面异议,但执行局未予答复。


(3)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①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例信息管理系。


统”,该系统与人民银行的信用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信息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② 各级法院应加大有关拒不执行裁判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宣传力度,让它与“醉驾入刑”一样深入民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解释对拒不执行裁判罪作出具体规定。该解释指出,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③ 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执行工作的,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4)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


适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发布失信人名单,致使失信人寸步难行。


(5)申请人及时提供财产线索。


作为申请人法律顾问,应调整“重审判,轻执行”的工作方式,应当对案件的全情予以通盘考虑,及时提出财产保全。当然,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能力比较有限,最多只能查询房产信息和车辆信息,还需要发挥法院主观能动性,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人民法院应用活执行调查令制度,由法院签发调查令,委派申请人律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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