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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筹备结婚事宜时,买房是头等大事。然而无论几线城市,房价都是压在年轻人心口的一块大石。一个人的购买能力有限,从而出现了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共同出钱为即将结婚的夫妻双方买房,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房屋产权人只登记了一方,离婚时该房屋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本文以一案例为引,仅作探讨。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
被告:皮某甲
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经短暂恋爱数月后于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6月24日育有一女皮某乙。被告婚后两年即开始酒醉不归,并有外遇的行为,破坏了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
诉争房屋情况: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X弄X区XX号XXX室房屋。
2011年12月9日,被告作为买方与案外人上海静安新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漕宝路房屋,购买价为445,744元。首付款共152,744元,原告出资10万元,被告出资52,744元。
后被告作为借款人与上海银行外滩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93,000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12月5日至2026年12月4日止,采用等额本息方式归还,2017年3月已全部还清房屋贷款。
2012年4月1日,漕宝路房屋登记于被告一方名下。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就漕宝路房屋(含装修在内)现有价值协商一致,同意按照300万元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表示其为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11月,带原被告双方一起看过房子,当时原被告均表示为结婚而买房。
双方诉求为:
原告: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买房时没有本地户口,不具有购房资格,因此只写被告一人名字,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房屋为双方婚前购买,原告的出资为赠与,婚后还贷也均由被告公积金偿还,该房屋应为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
法院观点:
判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仅从购房时间、登记状况考虑,还应结合购房的意图、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本案房屋虽在婚前购买,但购房时间与登记结婚时间相距较短,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双方购买房屋时以结婚为目的,结合一般社会常理,为了结婚而购房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贡献比例大小,以及原告需抚养年幼女儿的实际需要,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笔者认为:
实践中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有无购房资格、名下已有房屋二套房屋税费和贷款利率较高等原因,有时会将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登记人,而应该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基础上进行判断。
房屋产权登记涉及到物权法上的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而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该登记应区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依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本案诉争房屋不涉及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仅是夫妻双方内部关于房屋权属及分割产生的争议,原告有证据证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且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为购买该房屋进行的出资和数额,尽管购买行为发生于婚前且房屋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仍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考虑房屋现值、双方实际出资等贡献因素,结合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定的折价款后,将房屋判给原告。
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夫妻双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大,但分割方式争议颇大,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不考虑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平均分割。
此种分割方式比较适用于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双方出资金额差不多的情况,平均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
2.以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平均分割。
此种分割方式适用于婚姻存续时间相对较长,购房时使用一方婚前财产的价值较大的情况。
3.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商业贷款部分视为双方的共同出资;公积金还贷部分则区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使用婚前公积金还贷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种分割方式适用于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或者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婚后或共同生活时间短意味着双方并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出资大多为双方婚前个人财产,按比例分割较为合理。
需要提醒的是,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购房行为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则该房屋不属于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丧失了共同共有的基础,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笔者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当事人均为未登记为不动产权人的一方,其中悔不当初者有之,称自己法盲者有之,怪自己太相信对方者亦有之。结婚前期双方感情良好,怀揣着奔赴美好的愿景,不会考虑到离婚那一天房子怎么分的问题,结果往往出了钱房本却写了对方一个人的名字。婚姻美满幸福一辈子过下去也没什么事,一旦离婚争议起来,房本上没写名字的一方会非常被动,需要大量举证来证明房子的出资情况、使用情况、以结婚为目的等等争取法官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往往认为房子是己方婚前个人财产,不愿意分给配偶一分钱。为了避免产生类似有理说不清的局面,降低人生风险,建议大家在结婚前购买房屋时,若不具备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在产权证人署名,可与配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该房屋的出资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