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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经济市场火热,企业并购盛行的大经济环境之下,法律尽职调查已经不再鲜见,在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类案件之中,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已经成为买方决策所依据的必备性法律文件,也即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于企业兼并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就要求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必须详尽细致,以避免企业并购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
一、尽职调查概述
尽职调查一词译自英文“Due Diligence”,意思是“适当或应有的勤勉”,也叫审慎调查。[1]一般在企业并购之中,涉及到的尽职调查除法律尽职调查外,还包括评估尽职调查、财务会计尽职调查、造价尽职调查等,笔者仅就法律尽职调查方面做简要论述。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及意义
在一般的并购案件中,为了规避风险,买受人会委托律师就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调分析。法律尽职调查的意义在于:
1.揭露隐形问题,规避风险
对于并购案件,尤其是股权收购案件而言,由于股权收购存在特殊性,即买受人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全盘进行接手,资产及债务都由买受人承继,因而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揭示目标公司存在的隐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发现风险的存在,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避,减少买受人在股权收购之中承担的不确定性风险。
同时,及时发现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助于买受人进行衡量,确定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可以继续推进并购,或是否需要根据当前情形变更收购方案。
2.确定目标公司当前债权债务情况,为双方谈判提供依据
由于在股权收购之中,交易双方往往要经历多轮谈判,方能就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向。对于买受人而言,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其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仅限于目标公司对外公开的相关信息,无法掌握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律师通过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设立存续、历史沿革、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履行及担保、公司资产、财务税收、劳动用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从而全面了解掌握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结合其他专业机构尽调情况,初步预估目标公司当前的股权价值,为买受人的谈判定价提供参考依据。
3.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交易证据留存
实务中,买受人在最终交易之前,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就调查的事项进行分析述明,并就所有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出具法律意见。将尽职调查报告及尽职调查所依据的资料文件等作为双方交易的证据进行留存,若后续由于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文件存在虚假情况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可据此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责任。
结合笔者参与过的尽职调查项目,买受人都十分重视作为交易依据的相关尽职调查报告,尤其在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委托的项目中,由于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调查,对股权交易发生的依据及相关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故尽职调查报告的存在显得格外重要。
(二)尽职调查的分类
根据执行的主体,可以将尽职调查分为由买受人执行的尽职调查和出卖人执行的尽职调查。[2]
通常在并购类案件之中,买受人为了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尽量精准预估目标公司股权价值,降低潜在交易风险,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而从出卖人的角度而言,由于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一般不会进行尽职调查。但也不乏在某些重大并购类案件之中,出卖人为全面盘查公司现状,并控制向买受人提交的资料信息,也会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如笔者参与的一起股权收购案件之中,交易双方均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尽职调查之中,出卖人向双方机构提供基本相同的资料文件,双方机构分开调查,互不交流沟通。交易双方则根据双方委托机构的调查结果进行谈判。也即在实务之中,除了常见的买受人单方执行尽职调查之外,也存在买卖双方均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形。
二、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工作流程及工作方法
并购案件之中,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首先应全面了解交
易发生的背景及委托人的意愿,并根据拟收购目标的不同调整尽职调查工作的侧重点,如针对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两种不同的收购目标,尽职调查工作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律师在充分了解交易背景之后,即可依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尽职调查:
(一)列举资料清单,要求目标公司准备
尽职调查工作之中,首要的一步即根据受托调查之具体情况编制
尽职调查法律文件清单,寄送目标公司并要求目标公司严格依照客观、真实的原则提供清单中列举的所有文件资料。
一般而言,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公司主体资格和组织机构类文件;股本、股权变更类法律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银行征信情况;财务、税收状况;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资产清单;对外借款、担保及其他负债;劳动用工状况;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其他重要事项等。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收购项目的特殊性,结合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还应灵活调整具体项目需要调查的资料清单。
(二)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项所述资料清单寄送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一般会迅速准备相应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进行现场调查。为保证尽职调查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律师一般应在委托人及目标公司之外的场所进行尽职调查,但是实践之中,调查场所定在目标公司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调查现场,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大致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1.审核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
目标公司根据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准备相应文件时,为避免出现资料遗失等情形,通常只会提供复印件。律师为确保文件的真实性,会对其中部分重要的文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原件以供核对。除文件真实性之外,律师还应对资料的形成时间进行审查,确保该资料当前仍然有效,如公司在存续期间,可能会经历多次股权及章程变更情况,律师需结合网上信息查询系统,审核公司提供的是否为当前最新信息。
尽职调查工作中,审核目标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尤其是目标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时,其对外签订的大量施工合同、甲供材类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均需律师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有对目标公司明显不利的违约性条款,并将该部分风险进行揭露提示。
2.实地察看重要资产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资产清单,律师应对其中所列举的财产进行
分类,对于那些价值较高或存在贬值风险的资产采用实地察看的方式进行核查,如汽车、房屋、在建项目等。
3.相关政府部门实地走访
为确保目标公司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及时效性,对于某些可在政府部门调取到的资料,律师应进行实地走访并调取,如在工商局调取工商祥档、房管局核实房产信息等。
4.与公司人员会面交谈
由于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机动性,公司留存的文件资料不一定符合当下实际情况,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律师应勤于沟通,就尽职调查当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与目标公司负责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并制作书面记录,要求沟通对象签名,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5.参考其他中介机构意见
如前文所述,一般并购案件之中,参与到整体尽职调查工作之中的,不仅有律师事务所,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各中介机构根据自身专业方向开展尽职调查,买受人最终根据各方提交的尽调报告,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购及收购价款等事项。目标公司在向各中介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其中会有重合部分,也即各中介机构的尽调内容会存在部分重合,如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就目标公司的财务、税收状况进行核查,但双方的核查方向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对于其中存在的部分共性问题,中介机构可进行沟通交流,并就双方意见进行整合,最终得出结论。
6.向第三方发函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难以核实清楚事实的,可向相关第三方发函以求证。如发现公司财务存在部分性质不明的款项,目标公司工作人员难以说明该款项的用途及凭证,律师即可向相对方发函核实。
现场调查是尽职调查工作中最繁琐、耗时最长的一个流程,同时,也是整个尽调工作的核心内容,尽职调查报告出具的基础即为完成现场调查,尽调报告的内容也是现场调查当中发现的全部问题。可以说,现场调查完成状况的好坏,以及所调查出的内容,将会直接影响到最终并购交易的走向。故律师在开展尽调工作时,应将现场调查作为重中之重,仔细核实交易相关的所有问题。
三、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当前关于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没有统一的制式模板,且针对不同的收购对象,尽职调查的内容也不完全一致,也即在不同的尽职调查项目之中,最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总体而言,一份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大致涵盖以下内容:
(一)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历史沿革等基本情况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并购类尽职调查中最基本的调查内容,不管是在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之中,目标公司的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等情况都是必须要进行调查的。目标公司的合法存续是双方发生并购交易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故该部分调查内容虽然简单,但是是在尽职调查之中绝对不能忽视的一个点。
(二)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
在并购交易,尤其是股权收购中,买受人在确定一项资产或者说
整个公司是否值得收购之前,首先考虑的一项因素即为该项资产或者该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在买进该项资产或者公司之后,能否为买受人创造利润是买受人最为关注的一个点。故律师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就目标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以及近些年的经营状况进行阐明,以便买受人参考决策。
(三)目标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及担保情况
该部分内容针对目标公司的流动资金借贷情况、对外提供抵押担
保情况、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出具保函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述明。由于该部分内容均为目标公司对外的债务,对目标公司本身而言是一种潜在的债务风险,不管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
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在建工程等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体现出来的资产。在有关资产收购的尽职调查之中,对于资产的调查侧重点放在目标资产之上即可,针对目标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等问题进行全面核查。而在股权收购之中,则应对目标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进行核实,由于资产及负债情况是确定股权价值两个最为关键的点,故针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核查时,应全面、仔细,通过多种方式来调查核实。
(五)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
在对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时,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不仅在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公司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同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还应密切关注劳动者的动向,即在目标公司被收购之后是否会继续留在目标公司工作。在实务当中,买受人在收购目标公司之后,仍然希望公司能够继续运营,因而除部分高管人员外,其他的员工是否有意向继续留下来也是买受人所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点。
(六)目标公司涉诉、行政处罚情况
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点即为目标公司的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除了影响公司商业信誉外,正在进行中或尚未得到最终裁决的诉讼还直接影响到目标公司的资产等状况,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风险点。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系统存在滞后性,故需结合系统查询情况以及询问目标公司工作人员,以了解目标公司最新的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七)期后事项
由于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目标公司仍在持续经营,各项数据仍然在实时变动,为方便中介机构开展尽调工作,通常交易双方会商定一个基准日,中介机构仅就基准日之前的各项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就此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在实践之中,就基准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事项,中介机构会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举期后事项,就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提示说明,揭示风险。
(八)其他重要事项
针对不同的调查项目,除上述基本事项外,还可能存在其他需要
重点关注的事项,故律师在进场调查之前,应就调查项目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梳理本次尽职调查的侧重点,并在进场之后重点关注该部分内容,在尽职调查报告中系统阐述,提请委托人加以关注。
三、尽职调查工作中应注意事项
(一)要求目标公司出具书面说明
对于目标公司主张的事实,若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明进行证实,且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查证,则律师应要求其就该部分事实出具书面说明,保证其真实性,加盖公章,律师将此作为目标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文件予以留存。并在尽调报告中注明,律师所作出的提示基础为目标公司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的。
(二)针对不同的尽职调查项目梳理不同的调查侧重点
同样都是法律尽职调查,但在收购标的不同时,其调查内容也必
然存在差别。如针对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两种不同的收购对象时,我们所注重的调查内容也是不一致的。在资产收购之中,我们只要针对目标资产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权属明确,且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其他隐性瑕疵即可,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相较而言并不是那么重要。
而在股权收购之中,我们所要调查的重点不仅在于公司的资产状况,更多的还是公司的负债情况。要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必然涉及到公司的资产总额及负债总额,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也即我们大致可以预估到的当前股权价值,再结合其他影响因素,我们即可得出与目标公司进行谈判的大致数额。因而在股权收购尽职调查中,我们应着重调查目标公司存在的债务风险,包括已经发生的金融负债、对外出具的保函及承兑汇票、签订的大量合同中未履行完毕的义务部分等。
像这样在不同收购事项的尽职调查之中,确定不同的调查重点,不仅可以提升我们整体的工作效率,也能更加精准地提取到我们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在现场调查之前列举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时,我们就应针对本次尽职调查的特性制作专门的调查清单,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我们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而不是让目标公司主动向我们提交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全部资料,我们再从中进行筛选。
(三)注重期后事项的跟进调查
如前文所述,为在收购进程中固定相关数据,方便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交易双方往往会确定一个尽调基准日。中介机构仅需对基准日以前发生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即可,尽职调查报告原则上也只需对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事项进行论述分析、提示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之中,偶尔存在部分期后事项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故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除对基准日之前的事项进行重点调查外,还应密切关注部分期后事项的进展。如笔者参与的一起股权交易尽职调查中,基准日之后目标公司发生了股权变动,股东由一个自然人变为了三个自然人加一个法人,显然这样的变动加大了股权收购的难度,影响到整个交易进程能否顺利推进。
针对这样的期后事项,律师不仅应及时提示委托人予以关注,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专门列举,将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期后事项进行罗列并进行法律分析,提示风险。
总而言之,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对于一起并购案件的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直接决定着委托人在该项交易之中能否占据优势地位,同时揭示交易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有助于委托人尽早防范,避免后期出现不可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