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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那么本案为何不是公安机关直接对长生生物疫苗案立案调查,而是“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调查呢?如果刑事司法程序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否再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这些问题就涉及到我国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规定。
谈管理必谈处罚,因为没有处罚的管理是空洞无力的。我国数量众多的行政机关比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各司其职,利用行政处罚程序,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同样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手段,刑事司法程序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刑罚的种类规定,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看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功能存在差异: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和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而行政处罚种类多样,范围较广,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列明的处罚种类外,还有其他处罚种类规定于具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补种树木、《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撤销教师资格等。
因此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在依法惩处的基础上,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才能更加有效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同一案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顺序如何进行?是先行政处罚再刑事处罚,还是先刑事处罚再行政处罚?或者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时进行?
目前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根据这两份规定,可以归纳为如下程序 :
1.行政机关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移送,并报检察院备案,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2.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行政机关初期调查未发现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但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还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
3.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两个问题是行政机关困惑的,第一,案件移送后,是不是必须等到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如果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行政机关是否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与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第14号案例)中,法院认定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对橡胶公司以涉嫌偷税立案并作出枣国税罚字[2005]第0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法律明确授权,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是在201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下发之前作出判决的指导案件,意见下发之后已明确该问题的处理方式。《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写明“原则上”应当等刑事程序结束后再进行行政处罚。
但既然是“原则上”,那么有没有例外情形?这个问题可以结合“如果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行政机关是否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一起回答。
在东阿县检察院诉东阿县林业局公益诉讼案【案号:(2017)鲁1524行初23号】 中,东阿县法院认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功能存在差异。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和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仅适用刑法规定的刑罚在有些情况下不足以消除违法行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也不足以彻底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行政机关有必要作出行政处罚。对刑罚已对违法者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方面的处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应当免除,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其他性质的处罚。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打击犯罪,森林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
本案中,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判处刑罚,客观上并不能弥补我国森林资源实际受到的损失,不能改变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现状,和我国立法目的不符。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加速国土绿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补种树木。”
在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诉陈贤土地行政管理再审案【案号:(2017)豫行再45号】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对陈贤的违法行为有行政管理职责。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都是法律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刑事处罚重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行政处罚除了打击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之外还承担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功能,所以,对已经构成犯罪且经过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不排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本案陈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但违法占地状态依然持续,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可以依职权进行处理。”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做出与刑事处罚性质相同的行政处罚,理由是:从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违法行为人已经因违法行为承担了较重的刑罚惩罚,法律惩戒的目的已经实现,不需要再通过较轻的行政处罚彰显法律的惩戒功能。”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并不认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相冲突的。在刑事处罚不能够完全消除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时,行政处罚应当作为必要的补充手段,消除危害结果。
综上总结如下:
1.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前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能违反及时移送的规定;
3.行政机关在案件移送后、刑事程序结束前,对刑事处罚可能做出的同种类处罚项目,例如罚款,不应提前做出处罚决定,但是对刑事处罚不可能做出的处罚项目,例如吊销执业证、补种树木等项目,可以做出处罚;
4.刑事程序结束后,也就是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刑罚的,对于同种类处罚项目,即使刑事判决裁量低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也不再做出行政处罚;对于刑罚未做出的处罚项目,行政机关仍可以做出行政处罚。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