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司法裁判观点
一、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被废止)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司法裁判观点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而提供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时,可能大部分人都认为该借贷关系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偿还借款也不会得到支持。
但结果并非如此,通过查找相关裁判案例发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包括赌博、违法传销等),该借款合同无效,对此各地法院均无争议。但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是否返还借款,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亦有不同观点。综合查找的案例,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2民初10195号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但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贷行为无效。吴大为分四次向周红军出借钱款,事后周红军亦向吴大为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但吴大为在出借其中三笔钱款时,明知周红军借款用于赌博,故该三次借贷关系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其中一笔借款3万元,用于周红军做生意进货,借款期限届满,周红军应当予以偿还。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吴大为要求周红军返还欠款7.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9118号
根据民间借贷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原告提供的钱款交付凭证,2015年1月23日、1月26日被告在澳门凯旋门亚游会通过原告在该处的客户号支取了港币50万元及33万元。根据网上材料显示,亚游会专指赌博游戏厅,结合凭证上载明的“范正贤取开工”字样及较大的金额,可以确认被告取款用于在澳门赌场赌博,而且原告对此是知晓或应当知晓的。至于原告所称钱款是原告用于在酒店和商场消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松江人,在澳门也无其他业务,仅为被告置办女儿结婚用品就在澳门亚游会交付大笔金额,显然有违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的赌博行为虽然发生在澳门,但以中国法律、法规评判,系违法行为,故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被告之间就该剩余25万元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钱款25万元。因借款合同关系无效,故原、被告就该25万元的利息约定也应属无效,原告现据此主张利息,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96民终262号
本院认为:关于诉争借款是否赌博款,该款应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付爱国和黄国荣均认可,双方并不熟悉,借款的地点是在宜昌市某宾馆;证人张某、杜某均证实,黄国荣借给付爱国的款项是黄国荣提供给付爱国的赌资,双方约定了十点的利息。张某的证言、录音证据和付爱国的陈述吻合,均证明黄国荣是向付爱国赌博提供资金,故可以认定黄国荣借给付爱国的款项系赌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黄国荣借款给付爱国系无效民事行为,付爱国应当返还黄国荣的借款本金。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589号
本院认为,根据谢月仙在本案二审中提供的录音资料可以认定,吴昭成对以下事实是知情的,即案涉借款的实际支付人“阿杰”在出借该款项时,明知徐斌林的借款目的是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且借款行为发生于徐斌林参与赌博的场地。现吴昭成持有借据,且借据中载明的出借人也是吴昭成,吴昭成在本案中主张该债权系受让于“阿杰”。
据此本院认为,对案涉借款性质的认定,应当依据徐斌林和“阿杰”两人形成借贷关系之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且“阿杰”出借款项行为的后果也适用于吴昭成。“阿杰”明知徐斌林借款系用于参与赌博违反活动,但仍然提供借款给徐斌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徐斌林应当将其因该借贷合同取得的85000元返还给吴昭成,对于吴昭成要求徐斌林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款并非用于徐斌林和谢月仙的夫妻共同生活,吴昭成要求谢月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因新证据改判,原审不属于错判。谢月仙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一审庭审,也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材料,现其在二审中提供证据,导致二审依法改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谢月仙承担。
观点二: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1、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1777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詹承岭与李照云丈夫经常一起参与赌博,李照云对该事实亦是知晓;且李照云向詹承岭出借款项是在赌场发生,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李照云明知詹承岭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仍然向其出借款项,故双方的借款关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现李照云依照无效的借款合同索要借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终303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本案中,吴新保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邓洪武借款系用于违法传销活动仍借款给邓洪武,此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据此法律规定,吴新保所诉的11万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3121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为非法借贷关系。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赌博而产生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颜廷军主张芮璞向其所借的10万元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芮璞则抗辩称该款系颜廷军明知芮璞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的赌资。
纵观颜廷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审陈述及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对借款的过程均有明显的不一致。二审中,颜廷军拒不到庭对此进行说明,颜廷军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公安机关笔录中的陈述系颜廷军在事发后较早的陈述,根据双方当事人曾共同确认的事实,芮璞系在赌博时向颜廷军借款,颜廷军亦明知该款项系用于赌博,可以认定颜廷军明知芮璞借款用于赌博而提供借款,相应的借款应为非法债务,法律对此不予保护。据此,颜廷军要求芮璞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6民初3668号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双方确认的欠条,涉案欠款20,000元系用于六合彩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从事六合彩赌博却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由此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4915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项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王敏通过被告毛坤兰介绍被告洪中明参与“1040工程”非法传销活动,其明知“1040工程”系非法传销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给被告洪中明,其借贷合同应属无效,故原告请求被告洪中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毛坤兰在本案中的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因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被告毛坤兰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毛坤兰承担本案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所参与的“1040工程”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定性为传销,其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故二被告要求原告(此处应是笔误,应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6、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2649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第三次向原告借款时,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却仍提供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对于被告的第三次借款,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支持返还该次借款的请求)。对于被告的第一、第二次借款,被告虽认为是用于赌博,但原告不予确认,且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对于被告的第一、第二次借款,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
另外,被告在庭审中称,现金到手42,000元,已经偿还14,000元,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三、结语
从前述案例裁判观点可知,对于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借贷关系被确认为无效后,出借人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即应返还财产;认为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支持返还借款的观点很大程序上可能是受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的影响。如遇类似案件,可结合当地法院裁判观点以及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编排/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