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分析
牛彦强 牛彦强   2018-05-12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二十多年来,中国老太太和美国老太太的买房故事正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消费观念,“花明天的钱来享受今天的生活”已是被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可的一种生活方式,从贷款买房到贷款买车,甚至贷款买电脑、买手机,已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消费时尚和生活态度。但人们在享受消费贷款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纠纷,下以贷款买车为例对在保单中约定了贷款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车辆损失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详尽法律分析。


贷款购车中,贷款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车主)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签订担保合同,并要求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将贷款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常以保险单中约定了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为由,主张车主不是保险利益的权利主体、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不能作为原告诉请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在保单中约定了贷款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车辆损失保险利益应归谁享有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第一受益人”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于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第一受益人的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受益人”的概念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受益人”这一概念,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虽没有“受益人”的概念,但《保险法》也未禁止使用受益人的概念,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通过查找大量相关司法判例亦可得知,持第一种观点的判例大部分出现在基层法院,最终通过当事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对第一种观点也予以了纠正。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具有相对性,这就决定了合同主体系签约各方,即使合同内容涉及了第三方,该未签署合同的第三方也不是本合同的主体。车辆保单系投保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同的签约主体为投保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二者互为相对方,虽然保单中约定了贷款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这也仅说明在投保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涉及了第三方贷款银行,而贷款银行并未在保险合同中签章,因此该贷款银行并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单)起诉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诉讼主体适格。


三、保险理赔款的两种性质


1、对于贷款银行而言,保险理赔款仍具有担保性质。在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车主)签订的担保合同中,车主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来担保银行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参保车辆受损,车主用于担保的抵押物价值减损或灭失,保险理赔款正是对该抵押车辆价值减损或灭失的赔偿,以填补至车辆受损前的价值状态,因此,该保险理赔款对于贷款银行来说仅具有担保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之规定可知,作为抵押物的担保车辆毁损、灭失的,作为担保物权人的贷款银行可以就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或提存,而非直接归其所有。


2、对于车主而言,保险理赔款系基于车辆受损或灭失后而获得的物权损失赔偿,系车主的应得款项,归车主合法所有。


因此,在车主仍按约还款的条件下,因车辆损失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应归车主所有。


四、保险理赔款的归属


根据以上对保险理赔款两种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贷款银行亦非保险合同主体,但保单中对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应属车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为有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亦应按照保单中的约定赔偿给贷款银行。


五、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理赔款的归属处理


法庭会在确认车主作为诉讼主体适格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和决定两个事实和一个程序。两个事实的审查,分别是审查贷款是否已还清、车辆是否已修复;一个程序的决定,是决定是否需要追加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1、在车辆贷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的情况下,车主与放贷银行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相应的担保物权亦归于消灭。此时,车主作为享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的唯一合法主体,当然有权直接获得保险理赔款。


2、在受损车辆得以修理并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则担保物的受损情形消失,贷款银行的担保利益并未受到损失,车主就其实际支付的车辆修理费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理应由车主享有。


3、在贷款尚未还清、受损车辆尚未修复的情况下,此时,贷款银行的担保利益受损,本案的诉讼与贷款银行有利害关系。因此,在该种情况下,法庭通常会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要求车主提交贷款银行放弃保单中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承诺书;二是如果贷款银行不同意放弃,法庭则会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编排/郗博鸣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