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本周有幸参加了瀛和主办的2016中国律师发展论坛,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律师的未来,其中讨论最多是互联网法律的内容。互联网法律从2013年开始流行,到如今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共识。而这次论坛的参与者也不乏无讼、赢了网、法大大、原创宝这些互联网的先行者。可以说,我们已经走过了要不要互联网、会不会互联网的思维阶段,走到了探讨互联网如何做的作为阶段。作为阶段当有作为,但难点往往是第一步,我们需要找到一个突破点。
周鸿祎在<我的互联网方法论>中做过阐述“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路径是不做长期规划,而应当做单点突破,不断试错,小步快跑,更新迭代”。同样这个路径的起点也是需要找到一个突破点,那么这个突破点是什么呢?这就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难题。
这个难题怎么解,我们不妨把视野放在更宏观的层次上。而这个宏观层次就是所谓的商业模式,包括成本架构、定位和盈利模式。
一、成本架构
这里需要引入一个边际成本的概念。我们以斯沃茨公司的法律智能咨询系统为例。智能咨询系统将人工智能引入法律咨询领域(仅限劳动法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由智能系统自动输出法律结果。那么这种模式下,一个人的咨询成本和一万人、百万人的咨询成本差别不大。换句话说智能咨询系统的边际成本趋向于零,用户数量的增加并未带来成本的正比例增长。
我们再结合互联网行业的实践来看,不论是百度检索服务、360安全软件、淘宝网店、腾讯微信均是边际成本递减的体现。百度检索产品的架构设计中,可容纳的用户数量以亿计,但运营成本并未大幅增加,所以百度检索可以实现免费。
从边际成本的角度我们再来看传统法律服务。传统法律服务无论是诉讼也好还是非诉也好,均遵循成本收益正向比例原则。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诉讼案件我们必需保证有一个律师参与,一百个诉讼案件可能会抽空整个律所。传统法律服务的收益和成本是一种正相关关系,收益越高相应的负担的成本越大,边际成本趋向于增加。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选择这个突破点的第一要务是法律服务的边际成本递减,甚至趋向于零。如果边际成本趋向于零,那就意味着法律服务免费时代的来临。
二、定位
这些年用户体验成为一个热词,但对于什么是用户体验好多人并没有概念。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最早做智能手机研发的是诺基亚,但诺基亚对手机的认识局限在手机是一款通讯工具,加入智能因素也无非就是让手机的通讯功能更加强大。而苹果公司不同,苹果公司重新定义了手机,认为手机会成为我们身体的延伸,因此它给手机加入了娱乐功能、办公软件、生活辅助软件,让手机更好地成为我们身体的延伸。两者的区别在于定位,而这种定位的区别造成的是一生一死的结果。
回到法律行业,我们来看看定位的区别。多数法律人做互联网业务都是从连接的角度切入,做用户和律师之间的连接,解决的是用户找律师的难题。在法律行业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接确实是用户的一个痛点。但是,这个痛点并非根本的痛点,而仅仅是一个接口。用户找律师的目的是什么,是希望律师能提供帮助解决自身的难题。但是很遗憾,多数互联网法律业务并未深入,仅仅停留在这一端口上,未能深入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而无讼即将推出的无讼办法就值得一提了。无讼办法在帮助用户找律师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做咨询类法律产品,并监控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允许用户在咨询结束后做评价。如此就可以形成一个法律咨询服务的闭环。无讼办法以内容做定位,本身已经包含了连接,而又能在连接基础上更深入一步。无疑会是一款不错的互联网产品。
三、盈利模式
互联网行业素来有羊毛出在猪身上的说法,一般是借助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来盈利。最典型的是百度,百度的检索本身是免费的,但是通过检索服务,百度聚合了大量的流量,这些流量成为广告价值的基础,因此百度可以通过收取广告费的方式实现盈利。我们与其说百度是一家科技公司,不如说他是一家广告公司,百度的广告收入远非央视、纸媒这些传统的广告主体可比。
基于百度的成功,互联网行业开始了一轮流量的争夺战,流量思维也成为互联网模式的主导思维。大量的互联网公司首先通过烧钱的方式把用户吸引过来,用户吸引过来形成流量之后,再通过广告或者增值服务(以网络游戏产业为代表)赚取利润。那么这种流量思维是否适合法律服务领域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法律服务本质上就是一种服务,是通过提供知识服务解决用户的问题。用户对法律之外的东西并不关心,同是用户也不会喜欢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再附加一些广告。而且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互联网大量的流量已经被BAT所垄断,我们很难绕过BAT去获取客户流量。如果没有流量也就意味着没有收益,那么互联网法律的盈利要如何做呢?笔者的建议是回归内容。
不论是传统法律服务还是互联网法律服务,我们提供的核心产品还是法律服务,这是不可改变的主旨。而对于我们来说最有价值的也是法律服务,只不过法律服务会以不同的形态来表现,而客户需要的也是法律服务本身。那么我们需要做的就不是挖空心思去获取流量,而是想方设法做好法律服务的内容、解决客户获取法律服务的便捷性问题。比如咨询法律服务,大量的争议尤其是劳动、交通事故这类简单争议往往是通过咨询方式就可以解决,但在这个解决律师一般不愿意介入,原因在于咨询本身不会带来太大的收益,律师更期望把咨询作为“导流”的手段,形成咨询后的诉讼服务或者顾问服务。单就客户来说,通过咨询就可以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可以解决客户的问题。后续的诉讼、顾问服务无疑是一种“过度”服务。所以我们不妨放弃“导流”的思路,转而把咨询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做咨询做成律师的一个赢利点,将咨询业务结构化、流程化之后打造为互联网产品,借助服务本身获得盈利。
当然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充满未知的时代,如果选好互联网的突破点有赖于我们的不短探索,本文提出的成本架构、定位和盈利模式只是一个宏观的参考指标,要把互联网法律落到实处,形成作为,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