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线路侵权中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实务中的处理
黄书巍 黄书巍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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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般都会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而这个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往往对法院审理赔偿问题时,都很大程度上作为赔偿的比例予以认定。但是,法官不是机械的判案,由于事故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法院在最终判决时会根据客观情况来予以调整。而有些案件中,并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要嘛是当事人没有及时报警,或者出警的是民警而不是交警,未能作出事故认定,只是做了笔录,亦或者并未被认为是交通事故。


笔者曾作为电信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多起电信公司由于线路脱落或者施工过程中线路侵权的案件。笔者以三个案例为模板,就相关问题予以阐述。


案例一:案号(2018)皖0824民初580号


案情:


2017年7月18日6时许,朱某某驾驶二轮电瓶车搭载其妻子在道路上骑行,被横跨在道路上方断损下垂于路面的电信光缆线绊倒。致朱某某和其妻子(均七十岁左右)受伤,二轮电瓶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电信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朱某某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未能采纳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而是按照电信公司与朱某某七三的比例来确定赔偿责任。


代理过程:


笔者代理了电信公司,虽然从事故认定书来看,电信公司的责任较小。但是笔者清楚,事故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法院完全可能对赔偿比例进行调整。为此,笔者去了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并由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当时事故现场的照片予以拍摄取证,查看了事故路段的录像。笔者也对案卷材料进行整体了解。


针对事故责任,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线路不是自行断裂的,而是由于第三方车辆刮扯断的(因车辆是临时车牌,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且只能看出该第三方车辆曾经经过,无法确定是其挂断,最终该代理意见因证据问题未能被采纳),应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线路挂断系夜间发生,电信公司虽有过失,但是线路第二天早上就维修好,线路受损信号故障,排查故障也需要时间,电信公司并没有主观上放任的故意,系一般过失(提交相应的保修检修记录)。


三、事发时间天气较好,夏天清晨光线较好(事故认定书有记载)。


四、事发路段和时间车辆较少,路况较好,路面宽阔,容易避让,有非机动车道,而线路下垂于机动车道上(有现场照片),朱某某未能充分注意驾驶,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造成事故有重大过错。


五、朱某某违规搭载成年人,违法交通法规的规定(电瓶车只能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这样造成车辆倒地,负重增加,加重了朱某某的伤情(事故认定书有记载)。


六、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认为朱某某的责任。


法院认为:


电信公司系电信光缆线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电信光缆线下垂绊倒朱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朱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事故,电信公司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虽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侵权责任,朱某某在事故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可以减轻电信公司的侵权责任。本院酌定电信公司对朱某某的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


虽然法院在此次事故中认定责任比例上,未按照事故认定书来认定,而是向受害者有所倾斜,一方面是出于对作为线路具有管理责任的电信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予以警示。同时,法院也认为该起事故不完全属于交通事故,而又类似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因此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认定事实的过程的依据,并不能完全作为责任的依据,特别不是作为赔偿责任的依据。


但是,法院在认定赔偿标准上却显得比较慎重。比如原告朱某某提出的误工费的标准未能认定,而是采用了较低的上一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也采取了标准的下限。


案例二:案号(2017)皖0828民初2056号


与案例一类似的案例,还有储某某与某电信公司的健康权纠纷。所不同的是,储某某骑行摩托车并非是被线路绊倒,而是被悬挂的线路刮伤脸部。该起事故交警部门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予以了调整,按照某电信公司与储某某八二的比例承担。该起事故笔者代理(除与朱某某案件相似的抗辩理由外)主要提到储某某未佩戴安全帽,是导致其脸部受伤的重要原因。因本案与案例一类似,相关内容不再赘述。


案例三:案号(2017)皖0824民初2448号


案情:


2017年1月21日12时25分左右,范某某乘坐其母亲范某凤骑行的二轮电动车,遇到与电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肖某在该路段拉网线施工(拉网线过程中未设安全警示标志,但有人甲在一旁协助疏散路人),网线将电动自行车绊倒,致范某凤母女受伤。该起事故交警部门并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有公安部门的笔录。


代理过程:


笔者代理了电信公司,同样去了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并由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当时事故现场的照片予以拍摄取证,申请了证人甲出庭作证。笔者也对案卷材料进行整体了解。


针对事故责任,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证人甲能证明事发时,肖某委托其在现场帮助警示路人,让来往车辆注意,且范某凤当时车速较快(证人证言)。


二、事发时间天气较好,光线较好,属于正午。事发路段和时间车辆较少,路况较好,范某凤未能充分注意驾驶,造成事故有重大过错(笔录和照片有记录)。


三、范某凤违规搭载超过十二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这样造成车辆倒地,负重增加,范某凤受伤的正是手部,加重了范某凤的伤情(笔录中有记载)。


法院认为:


侵权人肖某在公共道路上从事电信线缆安装时未采取警示行为,对范某凤绊倒摔伤应负60%的赔偿责任;范某凤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且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范某凤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肖某侵权责任由某电信公司承担。


律师意见:


本案虽然没有事故认定书,但是法院依据查清的事实认定了本案的赔偿比例。由于本案的范某凤受伤的部位是手部,而其搭载超过十二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造成其倒地后,手部受伤严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从赔偿责任的角度来看,法院认定了范某凤存在还算是比较大的责任的。


事故责任只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依据,与赔偿责任不能截然地划等号。但是从类似线缆伤人的案件来看,电信公司都承担的至少是主要的赔偿责任。


综上,作为电信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保护好、维护好缆线的安全工作自然是电信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来看,发生事故电信公司第一时间到现场固定证据,包括线缆的断裂原因、事故的发生过程、事发路段的路况、光线情况、受害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比如超速,未依法佩戴安全帽,是否违规搭载人员,是否在相应的车道行驶等)。代理人尽量在有利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被采纳的情况下,能够有个合理公允的赔偿责任划分。

 

编排/王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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