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台小额贸易中的走私犯罪认定
虞伟华 虞伟华   2018-01-16

 

文/虞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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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俗称“小三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对台小额贸易因其快速、便捷的特点,在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服务大陆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便利两岸基层民众交往等方面发挥着独特和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贸易形式也存在着海关监管困难、走私案件频发的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对台小额贸易中的走私犯罪,事关海峡两岸关系大局和众多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引起司法实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台小额贸易中的走私犯罪认定,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1)哪些行为应认定为走私?


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的进口税率与一般贸易货物的进口税率并无不同,但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实际缴税大大低于一般贸易进口。这是因为海关对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税款征收管理较为宽松。以台杂货为例,通常是由大陆厂商向台湾厂商订购货物,台湾的揽货公司向供货厂商揽件,并将货物分为几等,按等级不同收取不同的物流费用,再将所揽货物集中船运至大陆,由大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申报进口。在一般贸易进口中,海关要求进口方提供合同、发票等,按实际成交价格征收税款。但台杂货进口通常没有合同,揽货公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不掌握货物的实际价格,揽货公司收取的物流费用低于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应缴税款,因此不可能根据实际成交价格征税。海关根据进口方提供的货物清单征税,揽货公司制作的货物清单上的货物价格通常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海关还对进口货物实行简化归类,将几种相近的货物归为一类适用相同的税率。若以严格、规范的申报程序衡量,则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的进口申报普遍存在低报价格或归类不当等问题。


那么,能不能将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认定为走私呢?显然不能。因为这种申报方式是海关认可的,并未逃避海关监管。如果要求对台小额贸易和一般贸易一样申报缴税,则对台小额贸易根本无法开展。这种申报方式也是海关在长期管理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具有合理性。从表面上看,它减少了对台小额贸易货物进口的税收收入,但提高了海关监管的便利化程度,促进了对台小额贸易,总体上是对两岸经济发展有利的。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走私,是对对台小额贸易的全盘否定,显然是错误的。


在对台小额贸易中,有的经营者采用伪报品名、瞒报、夹藏等手段非法进口货物,这种行为不仅逃避了缴纳税款,也增加了货物进口的风险,应当认定为走私。


(2)哪些人构成走私?


对台小额贸易通常涉及四方面的行为主体,即大陆的购货方、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和台湾的供货商、揽货公司。如果在对台小额贸易过程中出现了走私,应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对此,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一种情形是大陆厂商向台湾厂商订购货物,双方商定由供货方伪报品名委托台湾的揽货公司运送至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按供货方所报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口。这种情形应追究购货方和供货方的刑事责任,揽货公司和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没有走私故意,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供货方和购货方没有共谋走私,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为了降低进口费用、获取更多利润而采用伪报、瞒报、夹藏等手段走私进口货物。这种情形应当追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走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揽货公司指使对台小额贸易公司采用伪报、瞒报、夹藏等手段进口货物,应作为走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供货方、购货方没有走私故意,不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供货方和购货方明知支付的物流费用不足以正常缴纳税款,其应当知道货物系采用走私的方式进口,应认定其有走私故意。这样推定有失公允。


由于对台小额贸易货物进口缴纳的税款低于一般贸易,支付的进口费用较低不足以证明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系走私入境。很多供货商或购货商不直接参与对台小额贸易,对对台小额贸易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应如何纳税,他们通常认为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的进口费用较低是因为享受了政策优惠,而不会想到货物系走私进口。


即使对台小额贸易公司采用走私手段进口货物,由于货物系由揽货公司委托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进口,供货商与购货商不直接与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接触,对货物走私进口的情况不知情,难以认定有走私故意。


即使有的供货商或购货商知道对台小额贸易公司采用走私手段进口货物,其未教唆、指使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走私,没有走私共同行为,也难以认定为走私共犯。


在近年处理的为数不多的对台小额贸易走私案件中,有的只追究了参与伪报、瞒报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和揽货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认定供货商和购货方的行为构成走私。如温州市苍南泰和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扣押了价值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涉台贸易货物350余吨,司法机关认为这些货物属台湾供货商所有,没有证据证明供货商参与走私,决定将货物返还给台湾供货商。有个别案件认定通过对台小额贸易途径进口货物的大陆厂商构成走私罪。


应当说,前一种处理方式把刑事打击的范围限制在策划和直接实施走私的人员,抓住了规范对台小额贸易的关键环节,有利于对台小额贸易的健康发展。后一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近年来,大陆对台小额贸易规模增长迅速,很多大陆企业或台资企业通过“小三通”途径从台湾进口货物,有的企业主也知道对台小额贸易中走私比较常见,如果因此推定从事“小三通”贸易的台湾和大陆厂商均有走私故意,那么,台湾厂商通过“小三通”途径运送至大陆的货物随时有可能被没收,通过“小三通”途径从台湾进货的企业随时可能受到刑事追究。这无疑不利于保护海峡两岸众多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两岸经济交流合作和两岸关系的稳定,会给对台小额贸易的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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