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融资常见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苏北 苏北   2018-04-21

 

文/苏北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本报告是关于投资者在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时,会遇到的法律风险的分析,报告涵盖的投资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和新增注册资本,报告采用的研究方法是案例研究法,首先对公司在投资争议类案例进行检索,在得到案例结果后,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按照一定方式进行分类,在各类案例中按照法院层级的不同,在最高院案例中和高院案例中各选取二到三个案例进行研究,总结这一小类案件中所揭示出来的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避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公司类纠纷的总体情况


在民商事案由中,公司类纠纷案由共计25个,笔者按照案由在无讼案例中进行检索,检索到的案例数量分布情况(见下图),从图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纠纷占在所有公司类案件中占比较大,达到43.3%。


二、股权转让纠纷


1、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有一部分是涉及到股东优先购买权,这部分案件数量为346篇,其中典型案例包括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在该案中产权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中规定,在交易所交易默认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规定,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转让股权必须通知其他股东,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法律中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案例中发现,投资者在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此时应该注意其他股东应过半数同意,此外容易在实践中忽略的是,投资者一般不会要求公司出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这在法律上是有风险的,因为其他股东存在主张优先购买的可能性,这样就是股权转让最终是否能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比较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向投资者转让股权,并要求其他股东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可以要求把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其他股东声明文件等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2、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另一部分涉及较多的是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效力的问题,这部分案例有5431篇,合同效力出现争议的原因主要有:


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


在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中,就是因为企业转让国有股权没有得到国资委的批准,最后股权转让被叫停,使投资者遭受到了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在受让国有股权时,一定要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另外国有股权转让还需要履行评估、在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的条件。


涉及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的


这部分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公司,并分别登记为股东,各持一定比例的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当投资者收购夫妻股份时,一定要夫妻双方分别签字,不能出现只有一方签字或者另一方代为签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避免不必要麻烦签订股权协议时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签字。


涉及通过收购股权来达到收购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


在惠阳惠兴实业有限公司、润杨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润杨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惠阳松涛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刘步书、石艳春等与新疆盈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王能新与徐春勤、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等案例中,法院认定通过收购股权来实现收购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涉及股权转让协议违约的


股权转让协议发生违约的情形很多,这一部分的案件数量也很大,在无讼中有案例18486篇。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是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涉及违约纠纷的经典案例。


在该案例中,华融公司将股权转让可能发生的风险充分向投资者揭示,并要求投资者放弃对上述风险引发的损失赔偿请求,法院对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认可,如果是投资者起草合同,则应该列明损失的分担方法,和详细的损失构成,这样才能在发生风险时,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在违约纠纷中有一部分是针对违约金产生的争议,违约金产出的争议原因主要有:


(1)违约金的数额约定不明


经常会有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是,违约金是转让款的百分之多少,但是一旦产生争议,两方就会主张转让款是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和实际已经发生的转让款,往往这两种结果的差距是很大的,所以投资者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对违约金的数额一定要作出具体的描述。


(2)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


在海明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帆与叶跃群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中,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考虑的方面有: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在该案中投资者提供了确定预期利益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违约金并非过高,所以投资者在诉讼中应该积极对预期利益进行举证来获得法院的支持,再者在一些重要的合同履行环节,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


4、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另一类比较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是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这一部分设计的案例有11067篇。在股权转让后经常出现出让人不配合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形,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工商变更的义务人,以及变更的具体时间,以及为逾期办理工商变更单独约定违约金。


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在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中,一部分涉及到对外资企业的增资进行认购的,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增资决定需要得到商务部门的审批,案例中,有投资者将投资款现行汇入外资企业股东账户,等到增资决议被批准后再由股东代投资者向企业增资,但是往往有些股东在决议批准后不将投资者工商变更而是将投资者的投资款作为自己的出资,在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后,在将该等款项退还至投资者。因此在预先给付投资款的情形下,比较好的方式是向公司预付。


其次,比较多的案例设计到了投资者是否获得了股东身份的问题,在这些案例中,虽然投资者缴付了出资款但是公司并未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投资者也未曾参加过股东会,最终法院都支持了投资者要求终止增资协议的请求,所以在投资者投资后及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十分必要。


最后,在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中常见针对公司财务状况发生纠纷,通常是会发生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投资者在投资前不会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等文件,投资后发现公司连年亏损,再以欺诈为由,要求退款;第二种情况是投资者与公司约定基准日,并在基准日对公司进行审计,要求最终交易日的净资产与基准日相比不得减值10%,但是在净资产减值超过约定比例时不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待公司完成所有工商变更手续,投资者获得股东身份后再主张投资款返还,已经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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