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析 | 如何保护你,我的宝贝:由“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黄彦婷   2017-11-24


文/黄彦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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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刚爆出没多久,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又爆出一起虐童案,并且涉及猥亵。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对于虐童行为有哪些法律规制,又存在哪些监管漏洞?


事件回顾:近日,多段“携程亲子园幼儿遭虐待”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其中一段网传视频显示,11月1日上午8时许,在携程亲子中心内,有工作人员做出扔书包、用手推搡女童致其摔倒碰在桌子上的行为。另一段网传视频显示,11月3日中午12时许,一名工作人员将不明物体灌入幼儿口中,有网友指出被灌物体为芥末,视频中多名幼儿哭泣。有家长控诉称:“半个小时给宝宝喂了半管芥末……(宝宝)一个小时拉了6次……喷消毒水,喷在眼睛上、嘴上。”


家长将孩子交付给亲子园、幼儿园等机构,本出于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对老师这一无尚崇高职业群体的信任。但是,近年来频发的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事件着实让人愤怒不已:


1、西安某幼儿园:长期给无病孩子乱吃药


西安某幼儿园曾被爆长期给孩子服用一种抗病毒药物“病毒灵”。起因是“孩子要是生病不去上学,幼儿园就收不到费用。”彼时该幼儿园被勒令停业,园长及保健医生等3人被公安机关拘留。最终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


2、河北省某民办幼儿园:针扎体罚逼喝尿


河北省某民办幼儿园疑似发生老师虐待儿童事件。该园老师用针扎幼儿、用刀威吓幼儿、逼幼儿喝尿、逼幼儿吃老师鼻屎等众多虐童行为。有图片视频为证,该幼儿园却概不承认。


3、太原市某幼儿园:老师频打女童耳光被刑拘


2012年10月,网上疯传一段陕西省太原市一个幼儿园5岁女童十分钟被打几十个耳光的视频,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以及强烈谴责。打幼儿的老师李某,已被行政拘留,幼儿园也已经被关停。


4、江苏某幼儿园:电熨斗烫伤儿童却称是吓唬


2010年,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被该校女教师用电熨斗烫伤。家长发现孩子受伤时,该老师谎称是上厕所时小朋友相互拥挤不小心摔伤的。后由兴化市委、市政府召开发布会,称肇事老师是园方聘请的社会人员,误以为电熨斗不烫了才吓唬孩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规定,教书育人本是教师最基本且最大的职责。而现如今,愈来愈多教师虐童案的发生,不禁引发大家的思考:为什么越来越多“老师”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与家长的信任,肆意妄为,让人不禁问一句“如何保护你,我的宝贝”?


任职条件是否过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第二款“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可知,从事幼师的最低标准是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学历,属于中等专业学校即中专,此类院校属于初中毕业即可报考。此标准是否过低?


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人群及其行为规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比如儿童虐待防止法等,目前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分别针对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强制猥亵以及遗弃或虐待的行为处以相应的警告、罚款甚至拘留。《刑法》中目前则只有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法律法规之间缺少有效的衔接。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颁布前,《刑法》中并没有针对教师虐待、施暴等其他违法行为专门规定相应的罪责,只有虐待罪,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施暴行为做了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即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的增加弥补了原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只针对家庭成员之间施暴的行为,而没有针对非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的空白。


就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犯罪构成来说。首先,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人员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且其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若具有家庭关系应参照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次,主观要见是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受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欲为之,直接追求危害结果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再次,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或伤害,多以长期、经常性的存在。行为方式可为积极作为,也可为消极的不作为。最后,该罪侵犯的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人员的身心健康。


另外,本罪的构成可能会发生竞合的情形,当犯罪主体实施的比如是伤害行为、强制猥亵行为以及其他不作为的行为时,可能会与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儿童罪、遗弃罪形成竞合。那么如何来进行区分呢?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是轻伤以上,要看伤害的具体情况;强制猥亵儿童罪,一方面是受害人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女孩和男孩;另一方面,该罪主观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该罪名;遗弃罪,该罪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员,能够抚养而不抚养属于应为不为,客观上以不作为的形式来表现。


回到携程“亲子园虐童”案中,目前该案的三名涉案人员虽已被刑拘,但构罪否仍有待法律的审判。根据《教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规定,在此希望每一个被称为“教师”的职业工作者都能尽其责,承担起其作为教师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其自身行为赢得全社会的尊重!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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