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常见律师文书修改体会:抓住细节与逻辑
张健 张健   2016-11-06

 

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悟(ID:fawu100)


一、答辩状和上诉状的修改体会


1.答辩状和上诉状都属于法官的必读文书,因此每个部分都应当由观点和论证组成,不同部分之间要有逻辑顺序


2.再次强调,律师文书中归纳的观点,必须要有理由,有依据,不能只讲结论,因为最终是“理”和“据”说服了法官,而不是结论。


律师文书实现的说服功能,其基本原理是:在观点中利用线索构建一个简单的场景,然后引导受众依据线索找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使通过线索构建的场景获得证据的支持,从而使故事成为真相。


所以好的文书,一定要让受众带着目标去阅读互动。读了文书之后,法官能有效率地认定证据和法律的文书才是好文书;


3.论证的部分要有逻辑顺序,没有逻辑的堆砌让受众的阅读成本变高,也不容易让受众理解;


4.在文书写作时,不能有任何的懈怠,要知道我们在说服一个有权威和有权力的人,任何的懈怠都是自欺欺人,都有可能让受众产生疑惑,从而使受众放弃,让我们所有的工作前功尽弃;


5.我们多次讲到顺序,好的逻辑顺序源于写作前的有效规划,没有规划,想到哪儿写到哪儿,是很难有好的顺序的,离开了逻辑顺序,文书就很难有好的说服效果。


二、代理词和上诉状的修改体会


1.事实归纳无须单独撰写在代理词中,因为法官在写判决书对双方事实的归纳通常源于请求类文书和抗辩类文书,而非代理词。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我们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的所进行的观点和论证;


2.观点归纳的目的在于构建一个有明确线索的场景,让受众带着这些线索去核实证据和法律,最终确认这些场景属于真相。因此观点的归纳有其独有的功能,而不是对论证的简单重复;


3.在观点论证时,点与点之间必须要有逻辑串联,没有逻辑串联是难以被受众所理解,不能被理解,就难以被支持,我们在这点上重复过太多次;


4.给法院的诉讼文书现在都有了标准,大家有时间去看看最高院发布的文书格式范本(当事人部分),要严格执行这些;


5.当事人名称的简写,应当在正文首次出现的时候界定。比如在撰写上诉状时,我习惯这样:“上诉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因与被上诉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一案,不服法院(案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要注意,简称设置好,接下来要使用简称,不能混用,也不能不用


6.写上诉状时,不要照搬一审代理词,这样很危险。


三、上诉答辩状的修改体会


上诉人在其上诉状的一节中主张“一审判决有如下事实认定错误”,在该节中上诉人共罗列了3项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答辩时要对所罗列的3项上诉主张分别进行答辩,这样二审法庭更容易明白我们就这3项主张的抗辩意见。


在上诉答辩状的结构设计上,针对这种情况没有必要设置一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或“一审判决就如下三项事实认定正确”,然后再进行分别论述。


四、再审申请书的修改体会


1.写作仅仅是思维成果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成果本身,因此落笔时对写作内容应早已了然于胸。对案子研究不透,把握不准,思路不清,这样很难写出有说服力的文书;


2.策划再审申请书或是上诉状,先要对原审判决进行仔细的研究,明确原审不支持我们主张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决定结论”,影响判决结果的要素通常来说,要么是事实认定,要么是法律适用。追及到影响结果的根源,才有可能看透一个案子。看不透这个根源,则很难说服上诉法院或再审法院;


3.我看了一下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有关于申请再审的13种情形,直接涉及证据的有五项,而且都是排在最前列。这说明,理清事实,协助法庭找到真相,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也是写好文书最基本的工作,但这也是最难做到的;


4.证据确定和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对律师来说真正的权威多是来源于真相,说服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服务真相,找到真相,证实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是真相,才是最重要的。


说这些,我仅仅想表达,写好一份文书先要研究好案子,尤其是对真相的了解和把握。


五、服务计划书的修改体会


为特定项目而撰写的服务计划书一定要定制,所有的写作内容要针对这个特定的客户或特定项目而设计。放太多通用的内容是很难打动客户的,差异化才是核心。要做到这一点,在写作前必须要研究客户的需求,尤其关注客户最重要的需求。要知道,客户对律师有需求,一定是基于一个非常重要的需求,而且是迫切的需求,找到它,然后为这个需求设计一套解决方案,这样就会有效提高成功率。


六、代理词的修改体会


我讲过论证的清单式表达,这个提法源于:(1)西方很多商务写作的文献中均主张,一段不超过五六行,而且一个自然段原则上只表达一项主张或一个事实;(2)大事记,就是将多个观点和事实按时间顺序或一定的顺序组合起来,用顺序强化多个事实组成的故事。我看不少文书,一个自然段表达的内容太多,将多个观点和多个事实都写在一起,这在形式上就吓坏了读者,更不用说阅读和说服效果。写给法庭的文书,要养成多用“回车”的习惯,就算我们不为段落编码,也不能吝啬回车。控制段落的篇幅,不仅减少读者的阅读压力,还用于防止写作时太过投入讲故事而忽视了证据和法律。记得我们说的“清单式表达”和“回车革命”,这个说来容易,其实很难做到。这涉及我们的工作习惯和工作精度。


表达方式的选择要服从于阅读和说服效果,很多的时候我们表达方便,但不一定方便阅读。是表达方便重要,还是阅读方便?这反映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当然,最好的方式,找到二者的交集,做到两者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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