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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
本案例是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08期(总第775期)收录,是法院判定“老字号”标识权属的典型案例。本案清晰地说明了中断使用的老字号标识与商标权权属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提供了一个研究传统商标标识利用的思路。
一、案情回顾
2005年6月3日,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同庆号”)成立,经营茶叶销售等,享有“同庆”文字及图商标。2006年12月18日,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武同庆号”)成立,经营茶叶销售等,享有商标“易武同庆号YIWUTONGQINGHA0”的独占使用权。经公证,易武同庆号的网站、商铺和十周年庆典宣传活动均存在包含“同慶號”字样的宣传标识,其出产的普洱茶外包装上亦标注包含有“同慶號”字样。2011年12月,“易武同庆号YIWUTONGQINGHA0”被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云南省著名商标”;易武同庆号曾被云南省商务厅认定为“云南老字号”。
二审另查明事实:1.普洱茶老字号“同慶號”茶庄在历史上连续经营时间长,享有过很高知名度和商誉,始于1736年,因战争于1948年歇业,之后,作为商号的“同慶號”及作为商标的“龙马图文”长期停止使用。2.西双版纳同庆号与老字号“同慶號”无历史渊源,其茶叶产品及宣传资料并未单独使用“同庆”标识,而是组合使用了“同慶號·普洱茶”、“同庆号始创于乾隆元年”、“龙马图文”标识和老字号历史介绍。3.易武同庆号与高丽莉与茶庄无历史渊源,并分别在店铺墙面、公司网页、商业活动现场、普洱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包含有“同慶號”的标识。
西双版纳同庆号以易武同庆号侵犯其商标注册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易武同庆号与其法定代表人高丽莉停止侵犯第5501734号“同庆”文字商标的侵权行为;2.易武同庆号与其法定代表人高丽莉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易武同庆号与其法定代表人高丽莉赔偿商标侵权造成的300万元的损失。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易武同庆号停止侵犯原告西双版纳同庆号“同庆”文字商标的侵权行为;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赔偿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双版纳同庆号诉讼请求。
三、核心争议点
1. 易武同庆号是否侵犯了西双版纳同庆号的商标注册权,即易武同庆号使用老字号商标是否与西双版纳商标构成近似,并对西双版纳商标构成混淆?
2. 易武同庆号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审判规则评析
(一)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
注册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其中第一项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二项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也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存在两种情形的商标侵权:第一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可直接判断构成商标权侵权。第二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时须满足“容易导致混淆”的条件,方可判断构成商标权侵权。
“容易导致混淆”是判断构成第二种商标侵权的重要的条件,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注册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注册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因此,构成商标侵权的混淆须考虑以下条件:
1. 原告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因为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才能满足预设的识别功能,在商标与商品特定来源之间建立起固定的联系。商标的显著性强弱与其被混淆的可能性大小有密切关系,显著性决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效力。显著性越强,商标被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其所享有的保护范围应当放宽;而显著性越弱,商标被混淆的可能性越小,其或享有的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不利于其他经营者的活动。
影响显著性的重要因素是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据此,《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人诚信经营“要求商标注册人、使用人善意地行使商标权,不得攀附他人之商誉、嫁接非己之荣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注册商标人未诚信经营,不实际使用自己的商标,而是攀附使用与老字号的传统商标标识相似的商标。从而导致其自身的商标显著性较低,被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应过宽。
2. 混淆对象为原告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制的混淆指向的须是封闭的纠纷当事人,即被诉商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如果原告注册商标具有低显著性,不易被识别,被诉商标混淆的对象并非原告注册商标,那么“容易导致混淆”的条件不满足,不能构成商标权侵权。
我国历史悠久,拥有众多的传统商标文化符号,其中很多优秀的传统商标因中断使用已无私权属性,而进入公共领域。正如二审判决书所言“普洱茶老字号‘同慶號’茶庄在历史上连续经营时间长,享有过很高知名度和商誉,虽然1948年歇业后中断使用数十年,但其曾经获得的辉煌业绩和声誉不会轻易地消失殆尽。在自由开放的竞争秩序下,诚实善意地使用传统老字号的标识,承继、分享其表彰的美誉尚属于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人应当诚信经营,与传统商标文化的无渊源者不得故意攀附传统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也无权独揽该传统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商标和被诉商标均在与传统商标标识无历史渊源的情况下,使用与传统商标近似的商标,由于原告注册商标并未诚信使用自己的商标,而导致其商标显著性极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效力无法超过与其有区别度的负有美誉的传统商标标识,故被诉商标意图利用的是传统商标标识提高竞争力,而非攀附显著性低的原告注册商标,其混淆的对象是传统商标标识,而非原告注册商标,不满足混淆对象封闭性的条件。因此,这种情况下被诉商标人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易武同庆号使用的近似商标混淆对象是西双版纳同庆号之外的因中断使用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普洱茶老字号“同慶號”,混淆的对象并非西双版纳同庆号的具有低显著性的商标,故易武同庆号对西双版纳同庆号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存在过错。
1.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
此处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双方均是茶叶经营者。
2. 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各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未在法条中明确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但何为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以及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造成何种后果为不正当竞争法律未给出具体规定。因此,根据第二条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即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能造成相关公众造成身份认识错误,从而截取其他经营者的潜在客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本案中,易武同庆号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而是将部分简体文字改变为繁体字,将“同慶號”三个字用黑括号框住,突出传统老字号“同慶號”,但是该企业名称的所有组成文字均得以完整地、按顺序地呈现。相关公众当然能准确、清晰地读识出易武同庆号的主体身份,不可能导致主体的认识错误,尚属于法律能容忍的限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易武同庆号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尚属于相关公众能够辨识的程度,不会导致身份认识错误,所以并未侵犯西双版纳同庆号的合法权益。
4. 主观上存在过错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主要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综合判断。
综上,易武同庆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侵害西双版纳同庆号的合法权益,故易武同庆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结语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使用与因断业成为公共资源的老字号标识近似的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能否及于排斥其他经营者使用与该老字号近似的商标。云南普洱茶“同慶號”号茶庄有着辉煌的历史,享有盛誉,虽然其间中断经营数十年,但其商誉和影响力仍存业界。本案中,西双版纳同庆号、易武同庆号与“同慶號”号均无历史渊源,但都注册和使用了与其相近似的商标,以攀附其美誉,误导公众,都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中断使用的传统商标进入公共领域,已无私权属性,但并不意味着率先使用的经营者可以独揽对其的专有权。西双版纳同庆号使用了与“同慶號”号相近似的商标,并未诚信经营使用其自己的注册商标,西双版纳同庆号自己的注册商标因未实际使用并无显著性,相关公众无法识别。西双版纳主张易武同庆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易武同庆号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老字号标识是意图利用老字号带来竞争力,而无意攀附显著性较低的西双版纳同庆号的注册商标,混淆对象并非原告商标,也未对其造成损失。因此,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完全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和说明。判决书首先对本案中诸多争议问题的法理基础进行阐释,然后再结合主要争议点明断是非,最后还有“本院寄语当事人”部分,很像语重心长的老者在劝导晚辈:“希望各方当事人摈弃已为或欲为之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和积累真正属于自己的商誉。”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