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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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现与诸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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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号 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
摘要:
1、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2、“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其中的“损害”是指刑法意义上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危害后果的损害,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犯罪成立评价前提下的,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的损伤。
第602号 充值卡明文密码可以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
摘要:
1、代表或者可以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权益、有别于传统财物形式的诸如账号、密码、虚拟货币等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具体而言①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不以是否为法律认可为必要(如违禁品)②具有可支配性③处于他人的占有或者管理下;
2、非法侵入移动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充值卡数据,并将充值卡明文密码出售的行为属于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构成盗窃罪;
3、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要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行为方能体现,类似于充值卡的明文密码这种直接代表财产价值的电信服务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603号 私拉电网非法狩猎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
1、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
2、以私设电网的方法捕获野生动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触犯非法狩猎罪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想像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以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同时将非法狩猎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604号 “犯意诱发型”案件如何处理
摘要:
1、“犯意诱发型”和“机会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区分;
2、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一般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第605号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第606号 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摘要:
1、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
2、居间人一般应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共犯,且一般为主犯。
第607号 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摘要:
1、判断行为人提供的线索是否属于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构成立功,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线索是否在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中起到实际的帮助作用,并应当以公安机关是否实际将有关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为确认依据,即二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2、司法解释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的四种情形;
3、如何判断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人员是否构成立功。
第608号 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摘要:
1、索贿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以实现对他人的要挟;
2、将舆论监督界定为公务活动,必须满足①必须是国有媒体的舆论监督权②必须是对公共事务行使的舆论监督。
第609号 自诉案件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摘要:
1、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对商业秘密是否区分公知技术和非公知技术是相对而言的,不具有普遍性,应视情况确定;
2、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只需要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得负有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人不能轻易获得秘密即可,不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3、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610号 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摘要:
1、醉酒的人实施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尽管醉酒并非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毕竟应与正常情况下的犯罪有所区别,因此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但对于预谋犯罪而故意酒后杀人借酒行凶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仍应依法惩处;
2、如何认定醉酒犯罪者的主观恶性。
第611号 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摘要:如何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进行区分。
第612号 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是身份犯,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613号 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摘要:
1、如何认定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情节;
2、如何抢劫罪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情节;
3、对抢劫罪中死刑量刑原则的把握。
第614号 协助抓获盗窃同案犯,该同案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
摘要:
1、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重大立功,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省级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对于重大立功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不考虑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犯罪分子必须要①必须有立功的主观目的,如果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了他人的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②犯罪分子对立功的内容具有概括性的认识,前提必须是基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一定的了解和觉察③犯罪分子对所立功的内容必须不持反对态度;
4、协助抓捕型的立功中,认定是否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要求必须是以实施抓捕行为时犯罪分子所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掌握确定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如果是在抓捕后查明的其他犯罪事实才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不属于立功制度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第615号 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616号 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应当以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确有证据证明受蒙骗的除外;
4、共同走私犯罪要求行为人均具有走私的故意(均明知是共同走私行为,明知该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和意思联络。
第617号 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如何定罪
第618号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摘要:
1、行为人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要求行为人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因为此系法律判断范畴),只需要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即可;
2、对主观上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不受犯罪组织领导管理,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行为”的完成时态,一般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①就加入问题有明确约定②行为人履行了加入仪式③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头目批准或默认④虽然没有履行手续,但已经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⑤行为人加入时不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组织领导下参加了违法犯罪活动。
第619号 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摘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应当根据以下方面进行判断①犯罪组织的目的性②核心成员的稳定性③犯罪组织内部的组织纪律性。
第620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摘要: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第621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认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者,应当根据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①行为人是否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②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与领导者之间的关系③行为人获取的犯罪所得的数额。
第622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而言①实施途径一般包括“实施违法犯罪”(主要指犯罪活动,不包括仅有违法活动的情形)“寻求非法保护(非必要条件)②“非法控制”中,控制的区域的大小和空间范围应当具有相对性,控制的行业不限于合法行业③“重大影响”不能仅仅理解为具体犯罪活动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力,而是指在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群众安全感下降。
第623号 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第624号 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摘要:
1、《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①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②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③多名组织成员为了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④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3、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第625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第626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罪责
摘要:
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非组织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案的非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刑事责任。
第627号 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
第628号 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第629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摘要: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2、立法解释的效力溯及刑法的整个施行期间。
第630号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第631号 如何认定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
1、如何认定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2、对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如何适用死刑。
第632号 非法经营药品犯罪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摘要:
1、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而从事药品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2、认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633号 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
摘要:
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间接正犯的本质是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被利用者通常缺乏刑事责任能力或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被利用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具有犯罪故意,那么即使被利用者系受欺骗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者仍有成立共犯关系的余地;
3、基于我国的刑法理论,片面共犯中的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故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
第634号 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
摘要: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具体分析。
第635号 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摘要:
1、故意伤害罪(致死)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为前提,因此行为人虽然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是过失,但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既没有伤害故意,更没有杀人的故意,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始终是持否定态度的;
2、此类案件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①案件的起因②行为条件和行为方式,即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及实际是否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③对行为结果的事后态度。
第636号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若干意见》;
2、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案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方谅解,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仍应当依法判处死刑,应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不能仅仅局限于赔偿和被害方的谅解。
第637号 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二人共同犯罪致死一人的案件中,对地位、作用明显不同的被告人,在判处死刑时应当区别对待;
2、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索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取得钱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并未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人身安全的顾虑而向第三人索要钱财;但如果被害人并未告知第三人其人身被控制而要钱,即使第三人感知到的,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明确的胁迫第三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的情形下,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638号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摘要:在行为人拒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的,应当综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根据常识、常理和逻辑来分析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走私毒品。
第639号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摘要:
1、购毒者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
2、特情介入一般有三种情况,即机会引诱(对已经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实施特勤贴靠、接洽而破获案件)、数量引诱和犯意引诱,机会引诱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是特勤引诱;
3、判断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前就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区分机会引诱和犯意引诱),一般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①行为人在特勤介入而实施犯罪前是否有毒品犯罪行为②侦查机关在特勤介入前是否有足够线索或者合理理由确信行为人有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毒品犯罪的迹象,从而采取特勤介入的手段③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系出自本意、自发产生,还是侦查机关刻意地引诱、促成的。
第640号 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第641号 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裸聊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第642号 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643号 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摘要:
1、抢劫出租车司机类抢劫罪的着手的认定标准应与其他类型的抢劫罪一致,即以出租车司机的人身和财产所面临的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为标准;
2、连续、多次抢劫的认定;
3、在抢劫杀人犯罪中,处抢劫一罪还是抢劫、故意杀人罪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一个抢劫故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排除障碍而杀人,如果是则无论杀人行为是在抢劫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均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4、盗窃罪的主观目的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对于为实施盗窃而损毁的财物的数额不计入盗窃数额,但如果给失主造成的损失数额大于盗窃数额的,具体损失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644号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摘要:
1、刑法中的“持有”,需具备两个要素,即行为人主观上对该物品具有支配的意思,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支配力,持有的具体方式不限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范围,只要物品实际上为行为人所支配、控制即为已足;
2、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认定。
第645号 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646号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摘要:
1、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647号 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对此类故意杀人犯能否适用缓刑
摘要:
1、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一般包括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②义愤杀人,指行为人或者近亲属受到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为摆脱受到的虐待、侮辱、迫害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③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但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失去理智当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④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⑤生父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的行为;
2、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3、虽然民意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民意并综合其他因素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648号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摘要:缓刑考验期间不同于刑法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第649号 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第650号 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
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贷款诈骗罪的前提必须是骗取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如从性质上非是贷款自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编排/刘肖瑶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