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平面作品的立体化表达是否侵犯复制权
蓝凯裕 蓝凯裕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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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均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同样为平面作品的还包括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但是因为作品类型和具体特征的不同,不同作品的复制权是不一致的,其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平面作品的复制权侵权类型是否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

 

一般情况下,从平面作品复制到平面作品的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争议较小,但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复制权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且其中的争议较大程度上集中于工程设计领域的平面设计图以及平面美术作品的平面设计图的立体化复制行为之中。

 

平面设计作品在建筑物建造完毕之前,其均是平面图形作品,只有在平面设计图最终表现为立体化的建筑物之后,此立体化的建筑物才是建筑作品。故而对于平面设计作品势必会存在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建造行为。这个建造行为是不是著作权的复制行为,在司法认定中答案是否定的。

 

而美术作品,从定义上看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该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较高,故而其也较有可能会产生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程,例如普通卡通人物的立体化公仔的产生制作等。

 

一、工程设计图蕴含更多的实用价值导致了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的行为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复制权的侵害

 

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任何思想、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操作方法等的基本原理,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与其中所体现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操作方法等无关,而是应当体现在其是由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构成的表达,其中包含有源于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所传递的科学美感,这种美感仅仅来自于图形本身,与图形所描绘的施工方案、操作方法、实用功能等无关。

 

因而对于工程设计图作品的保护而言,鉴于其独创性仅仅体现在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故利用工程设计图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应当考察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是否复制了平面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而不是关注工程设计图本身的实用价值是否在建造过程中得到了实现。

 

因此,尽管绘制工程设计图的目的在于利用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工程实物,其价值更重要的体现在其中所蕴含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操作方法等。故而工程设计图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应当从图形本身是否被独立创作完成以及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判断和选择方面进行判断,而不是从其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是否优劣、能否据此施工等方面进行判断。

 

也即按工程平面设计图进行施工的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工程设计图本身的实用属性,按照工程平面设计图实施建造行为不应当是构成了对平面设计图本身复制权的侵害。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图作品应当是指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形式使用作品,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工程实物。

 

这也可以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终98号【湖南中大冶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得到印证,该案中新疆高院便认为:“如果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体现了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则应当属于对工程设计图作品的复制,如果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并未体现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而仅仅是实现了图形所蕴含的实用功能、施工方案、操作方法等,则该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复制行为。”

 

同时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35号【上海视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雅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强峰音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中,杨浦法院也认为:“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及其说明,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

 

故而按照工程设计图实施工程建造行为并不构成对工程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化”的复制权侵权行为。而该法律认定的核心便是在于按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更多地是体现了工程设计图本身的实用性能,而不是审美属性。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表达只限于设计图中的点线面,而不包含按照该设计图的立体化建造行为。

 

二、平面美术作品因为其更强调自身的美感属性,对平面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可以构成复制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例如在现今形势下,美术作品的权利人一般会通过对普通的动物进行拟人化的处理并对该拟人化动物的头部比例、五官色彩和线条搭配及衣着的特别选择设计,形成了特点突出的作品形象,具备了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能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能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故而因该美术作品自身存在较高的美感属性,其艺术的独创性哪怕从平面到立体化也能从中得到体现。故而正是因为该美术作品自身独创性的美感属性表达可以及于立体化的作品,对该美术作品立体化的复制行为也有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故而平面美术作品有较大的可能被侵权人实施以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能够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

 

例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3097号【东莞市时进实业有限公司、意大利弗拉股份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中,广东高院便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受到的侵权行为是,使用了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则被固定在三维载体之上。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造型是通过对该美术作品结构、缝线、塑料性质材质的运用等特征手段上的使用,达到了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复制。”

 

而这种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也能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85号【深圳市六六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中得到印证,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的立体化仅是其表现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作品的艺术独创性,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平面美术作品以立体形式加以使用,仍然构成了对该美术作品作者享有的复制权的侵害。”

 

故而我们认为对于审美属性较高的美术作品而言,从平面到立体的使用行为仍然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

 

三、从平面美术作品的司法裁判反向建议平面工程设计图权利人应当制作更为立体的3D视图

 

司法实务的魅力在于个案永远不同,我们认为从案例中可以发现如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终302号【兰陵县人民政府与北京众望所归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国华博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支持了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其中的原因便在于著作权利人将完全平面化的平面设计图以立体化的3D视图制作了鸟瞰图和效果图。该3D视图具有独创的美感表达,故而根据该3D视图的模型再现也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权侵权。

 

同时虽然根据3D视图进行施工建造设计仍旧不构成对该视图的侵权行为,但是开发商以及有关项目建造方势必需要对外展示宣传该建造项目。因为3D视图美感的增加和度以外宣传曝光率的提高,对工程设计图立体化的复制权侵权问题也能得更好到人民法院的认可。被侵权作品的侵权后果也能得到证据上的直观反映,可以更好地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得到举证。

 

故而我们建议对于传统的工程设计图应当在成图之后继续制作一定的3D效果图和立体图,从而可以避免侵权人使用平面设计图制作模型、再现该平面设计图的立体效果,更好地维护工程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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