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司法拍卖中竞拍人受损时应当如何救济
蓝凯裕 蓝凯裕   2019-02-23

 

文/蓝凯裕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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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强,对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大多也都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但是只要是涉及到交易,也自然就会涉及到纠纷,在司法拍卖的过程中,拍卖的标的和拍卖的程序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作为专门的机构,对自身的要求是非常之高的。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以上的风险特别提示能够使得人民法院和拍卖机构最大程度上履行自身的职责,避免对竞买人的权益造成损失。

 

但是人民法院毕竟不是专业的评估和鉴定机构,也不能完全保证自身不出现任何过错。例如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执复25号【李广飞与王守强、江苏飞达利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中淮阴区法院拍卖公告中将公寓房表述为住宅房,而使得拍卖公告中关于拍卖房屋用途的内容严重失实,导致竞买人出现重大误解。

 

因而如若拍卖标的物因为评估和鉴定机构的过失而遭受损失时或拍卖辅助机构所负责的拍卖的程序中当真出现瑕疵时,买受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会结合近些年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案例探讨该问题。概括而言,对于此种问题在救济程序上,不能直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是要先申请执行异议,而后如有损失时再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解决。

 

第一、司法拍卖不具有可诉性,竞拍人应当以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司法拍卖不具可诉性,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标的物质量问题或者强制拍卖程序出现瑕疵时依法应通过执行异议方式解决。如若法院将执行拍卖合同纠纷视为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并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的局面。

 

从法理上分析,人民法院对拍卖机构的委托是司法授权行为,拥有对拍卖活动有监督和确认的权利。拍卖机构是法院执行活动辅助人,拍卖机构的司法拍卖行为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延伸,具有公法性质。强制拍卖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性排除了其可诉性。这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任意拍卖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了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拍卖措施违法,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当事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了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等购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司法拍卖中请求撤销拍卖等竞买人的权利救济,即应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解决。对拍卖程序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其性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的范畴,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故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不适用于司法拍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拍卖合同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载于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也指出“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拍卖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故而总结而言司法拍卖过程中对于司法拍卖行为的异议纠纷实质上是不可诉的,必须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撤销拍卖的方式解决。而司法拍卖过程到底范畴有多广,我们认为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及委托拍卖辅助机构进行拍卖的行为都属于司法拍卖的整体过程,该整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不可以直接诉讼。

 

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民终7321号民事裁定书就载明“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书是一项辅助证明活动,是法院司法行为的延伸。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是由人法院通过审查、质证及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程序设置在实现。当事人如对持有异议,单独就鉴定意见或鉴定行为提起诉讼的,因不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民事诉讼审理范畴”。

 

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终3168号【福建贺康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万泉拍卖有限公司、福建万泉拍卖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中,福州中院也认为:“委托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人万泉拍卖公司三明分公司、海峡拍卖行三明分公司及东方拍卖公司、买受人贺康贸易公司三方主体,但拍卖机构作为受托人与拍卖事项并无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拍卖的法律后果直接拘束委托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买受人贺康贸易公司,基于执行法院与买受人之间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而民事诉讼系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故其无法就强制拍卖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综上而言,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行为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而需要通过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处置该问题。毕竟如若竞买人竞买成交后并支付价款,在接受标的物时发现标的物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变卖标的物视频展示严重不符,部分标的物的装饰装潢和设施被拆除、毁损,财产损失价值巨大且无法居住使用的。此时如要求异议人无条件接受被严重损坏的变卖标的物,显然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人民法院仍然以执行异议的救济方式以便竞买人出现此种损失时能够主张自身的非法权益。

 

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所以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而是说想要推翻司法拍卖就需要先通过撤销司法拍卖的方式涤除司法拍卖本身的不可诉讼性,将司法拍卖过程中的人民法院公权力色彩消除,具体见下文。

 

第二、司法拍卖违法撤销之后可以再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承担有关责任

 

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执异1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左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中就载明该种情况:

由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现勘时疏忽大意,对钢架管质量未认真核实,评估数量仅仅依据换算的,导致实物与评估标准重量出现较大差异,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执行异议人请求撤销拍卖,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该裁定书同事载明:”申请赔偿异议人因评估人工作错误作出(2017)第ZP-0002号评估报告书参与竞价拍卖后造成的2万元损失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异议人可另行主张”。

 

但是该另行主张的方式,到底是向何者主张呢?我们认为是向人民法院进行主张,因为向竞买人交付司法拍卖标的的便是人民法院,无论是拍卖成交书还是竞拍裁定都是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即使是人民法院所委托的拍卖机构和鉴定评估机构出现问题,但该委托是司法委托,受委托所作出的结果也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承担。

 

但是显然对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再不能提出民事赔偿的民事诉讼,而是要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如若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中已经应申请撤销了司法拍卖,此时如若竞拍人的确因为参与竞拍而遭受了部分损失,例如差旅费和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竞拍的拍卖费用等,此时就符合《国家赔偿法》中人民法院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例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浙甬法委赔字第10号【邹瑞平、宁波瑞弥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中,申请人就采用此种方式并被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虽最终申请被驳回,但亦有其理论上合理可行之处。

 

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如拍卖机构未尽责任义务、违规违法操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但是该程序并不妨碍竞拍当事人再以其它救济方式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

 

而更有意义的问题在于,在评估和鉴定机构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自身出现问题而导致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侵害买受人权益的,买受人申请国家赔偿后,人民法院或者财政部门能否向有责任的评估和鉴定机构要求承担自身的损失。我们认为,这是一定需要的,因为财政部门所支付的国家赔偿均属于纳税人,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有义务对有责任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是一种司法委托行为,具有公权力色彩,该司法委托故而不能适用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法》,因该《合同法》也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法律关系范畴。但是从《侵权法》的角度而言,就不存在此种限制,当国家的权益遭受损失时,国家也可以向有关主体追究赔偿责任。

 

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上两款虽均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但上文已经谈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已经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国家赔偿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的规定,故而我们认为当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义务之后应当以自身的名义要求有责任的司法辅助机关承担责任。

 

三、全文总结

 

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撤销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已经有诸多案例,我们认为未来司法拍卖将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又一个重要渠道,未来此种因为司法拍卖程序不规范和辅助中介机构自身过失而使得竞拍人遭受损失时竞拍人应当先以执行异议监督的方式撤销原先已经成交的司法拍卖,而后再主张自身因此而遭受的有关损失。

 

但是我们也发现该种方式也存在被滥用的现象。人民法院以及中介机构在充分履职的基础之上因为竞拍人自身的过失没有仔细阅读竞拍标的的详细信息而自身作出意思表示,此时往往因为悔拍而不得不提起执行异议。当然个案毕竟不同,合法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最完美的方式仍旧是以救济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编辑/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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