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近期热案频发,“江歌案”、“携程亲子园案”、“电梯劝烟案”等迅速占领各大媒体头条,民众对于热案“话语政治”的热情与参与度几近饱和。但无疑,当属“江歌案”所袭击的话题最为广深。结合法律、道德与哲学的交叉论域,我们可以多维解读、反思该案。笔者秉持独立与负责的思考精神,不喜勿喷。
江歌案引发了一片网络混战。从“混战”的数量、深度与角度等层面,似乎都正在超越往常的公共议题的网络争论。例如,争论本身已经开始在区分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是道德问题,意识到用道德问题反击法律问题始终是站不住脚的;再如民众虽然也群起攻击、道德审判,但仍有不同的声音善于发现哪些攻击实际上是“稻草人式”的,或是“谎言验证的谎言”;又如民众整体的观点指向本质上是“犹豫不决”的,既同情江歌之母,以致对刘鑫口诛笔伐,又反思网络暴力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有待完善,避免“矫枉过正”说明民意的沸腾又进入了新的阶段。即使,这一避免过激的力量和方式都弱小得只停留在初级。笔者作为法律人,以自己的角度与喜好关注了该案的部分进展,在这当中十分厌恶将法律与道德观点混同的现象;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有人还径直利用这种混同进行普法式的“洗白”。真是郁闷。本文尝试以法律交叉领域的分析素材与方式,说明辨明法律与道德界分的理由与重要性,以及本案讨论中的具体情况。
一、法律与道德问题不能混同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法治的基本判准,也是当代政治的基本逻辑。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一个问题(由于角度的问题)可能既是法律的,又是道德的,但也绝不意味着可以将法律与道德问题混同。法律与道德的混同不仅意味着我们可能将事物的性质与本质判断错误,进而影响我们的结论;又可能意味着议事的对话与争论实际上是无意义的,结论或真理的得出也就“白搭”。江歌案曝光后,网络的声音主要围绕案情本身、江母寻刘鑫的过程、刘鑫及其家人的回应以及最激烈的“江母-刘鑫”见面对话等四个阶段展开。这四个阶段又犹以围绕“见面”后的事实核对对话之激烈讨论为甚。在阅读了大量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其他自媒体等信息后,笔者发现针对这些信息中的法律与道德形式的探讨,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法律与道德的内容形式可以出现在两个地方:讨论者讨论的方式、讨论内容本身;
2、以“方式+内容”为周延,出现的具体形式为四种:(1)法律方式+法律内容;(2)法律方式+道德内容;(3)道德方式+道德内容;(4)道德方式+法律内容;
3、类(1)称为法律问题;类(3)称为道德问题;类(2)称为规范的道德问题(或“误用道德”);类(4)称为非规范的法律问题(或曰“误用法律”);
4、所有“宣称”(或“实质宣称”)法律/道德问题,但实际上与上述标准相左或游离的讨论方式都被称为“混同”(以下简称混同)。例如宣称谈论是法律问题,但其类型实质为类(3),则为典型的“将法律问题混同为道德问题”;
5、所有的混同对于事物的性质与本质探究,以及讨论本身寻求的真相或真理来说,都是灾难。
二、为什么不能混同?
以上说明这些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混同影响非常大,简直是灾难级别的。为什么?笔者认为,就事物的性质与本质探究,及讨论本身寻求的真理层面来说,至少存在以下理由:
1、混同没有认清讨论的内容与方式,处于人与人交流的“蒙昧期”,当然上不了台面。众所周知,最为愚蠢的人莫过于“并不知道自己愚蠢”;人类文明最大的贡献莫过于将一个人“启蒙”。而启蒙的最大任务便是,将一个人对自己、与自己相关的事物及其两者相互关系“搞清楚”。连交流、讨论的内容性质与本质都没搞清楚,甚至是“南辕北辙”、“指鹿为马”,完全够不上讨论的基础。混同的这些特征的严重性甚至比“强词夺理”、“毫无逻辑”还要大。
2、混同有意无意地将法律与道德问题搞反,抱持阴谋论、功利论与哗众取宠等目的形式,让讨论无法持续。这个特征是混同发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例如在本案中,总体持“同情江母”一方观点者的观点若发生混同,要么是激进的网络暴力者,可能没有任何有见地的观点,但就是一个字:“喷”,这很可能发生混同,它被称为抱持“撒泼”的目的,以激情奴役了理性的混同;要么是别有用心的利益相关群体,故意利用混同达到相关的目的,无论是合法的、非法的,还是利己的、利他的,抑或精神的、商业的,这被称为“功利论”或“利益相关”;要么是博取关注的“无名小卒”,或是纯粹个人风格或间接商业目的的人群,他们也可能发生观点混同,本质上还是一种目的论驱动,但形式上的直接目的是“哗众取宠”。这些人在本案的网络讨论中或以道德的“单边独大”来化解可能的法律问题(如网络侵权、信息泄露),或假以法律的名义讨论法律的问题,最终却流于道德方式或道德内容(如刘是否担责的讨论渗入“白眼狼”、“带血馄饨”等词汇或实质论点)等。不一一列举。
3、混同使得多元的甚至对立的观点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交锋,主题偏离、各说各话,真相无法寻觅、真理无法辨明。真理越辨越明,但那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论,而非主题偏离、各说各话,或是根本讨论的不是一个问题。法律与道德的问题讨论方式差异巨大,何况是“假装”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与真正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混同无法达到寻觅真相或真理的作用,有的只会是真相越来越扑朔迷离、真理越来越偏离理性。最好的结果,也无非可能是作无用功;或者如有论者指出的,“明明就是事实,非要用撒谎的方式削弱你的论证结果与力度”。
4、混同导致真相或真理说服力大大降低。综上,混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可能使得真相与真理具有说服力。反而,适得其反。建议网络评论者(或曰网友)好好说话,即使你有目的。
三、辨明江歌案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回到本案。囿于时间与篇幅,不可列举本案讨论中所有的混同谬误,仅举两例分析。
混同情形 |
1. 这一次我选择“站”网络暴力一边; 2. 或,从未赞成过网络暴力,这次我“站”等。 |
话题 |
对于江母造成(或假设造成)的网络暴力与江母作为受害者一方的评价与衡量问题。 |
实质内容 |
合法性的表态(网络暴力)+道义的怜悯表态(江母作为受害者一方)。 |
实质形式 |
合法性与道义的冲突是否影响合法性的评论。 |
混同内容 |
合法性表态的道德意义、评价+道德的怜悯表态。 |
混同形式 |
“合法性与道义的冲突是否影响合法性的评论”与我无关,但它不会影响的。 |
混同种类 |
类(3),混同法律问题为道德问题的情形。 |
分析 |
1. 话题实质上是在解决被道德制高所掺杂的合法性是否会受影响,回答者的真正意思是“即使合法性不会受影响,即仍为某种形式的不合法,但我还是从道德角度支持她”; 2. 但混同的情形造成了一种错觉:即回答者的表面意思是“‘合法性会不会受到道德制高的影响’这个合法性的问题我不回答,但我觉得会受到影响,因为道德制高与怜悯让合法性发生了变化”; 3. 混同的问题关键在于:需要用法律形式回答法律内容,但回答者巧妙地回避了法律内容,偷换成了道德内容,并且假装没有回答法律形式,但其实将法律形式变成了道德形式。 |
危害 |
1. 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要假装“一是不是一跟我没关系”,但暗地里支持“一其实是二”的观点; 2. 以上行为非常令人作呕。 |
建议 |
勇于承认合法性不会受到改变(非法就是非法),但仍不影响您大胆地表达“她太值得怜悯了,以致于我暂时忘却了(或回避了)合法性问题,而径直单纯地、迫不及待地拥抱这个伟大的女人”。 |
混同情形 |
因为刘自己的前男友杀害江,刘还不开门,“白眼×”,该×。 |
话题 |
刘是否应对江的死亡负刑责。 |
实质内容 |
是否刑责。 |
实质形式 |
描述、规范的犯罪构成探讨。 |
混同内容 |
是否刑责。 |
混同形式 |
“杀人犯是你的前男友”、“白眼×”等道德评判,或高阶一点的“危险源”引起的“量刑评价”。 |
混同种类 |
类(1),混同“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中的法律形式为“道德形式”。 |
分析 |
1. 从犯罪构成角度探讨刘的法律责任,是典型的“法律形式+法律内容”; 2. “是否刑责”的指向明确,但探讨形式游离,甚至到了道德评价或人身攻击的地步; 3. 属混用,完全无益于讨论,毫无用处。 |
危害 |
1. 偷换概念将使讨论索然无味;人身攻击将失去对手; 2. 若实在忍不住,骂完再讨论。 |
建议 |
人身攻击永远无法说服对方,“互相理解”才能。 |
江歌案公共讨论中的部分“法律与道德界分”之辨明可以为我们做出理性的判断、伸张无死角的正义提供一些思路。愿我们都努力具备独立思索的能力,同时也做到善良的“坦率”。因为残酷的真相最终不会剧烈地伤害一个人,只有“微笑的讽刺”、“暗地的不一”以及“伪善的暴力”才会杀死他。与您分享,愿接受任何形式的正当反驳。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