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应旭升 朱方磊 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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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的必备法律文件,其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处于中心地位。为维护创业型建筑企业创始人(一般是企业大股东)根本利益,强化大股东职权、明确高管职责,我们可以对企业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但应当明确,不管如何设计与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现从创始股东利益保护角度出发,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对企业章程作出如下大胆修改:
一、高管义务方面
1、指导思想
建筑公司加强对高管的限制,把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列为高管,承担法定忠实义务。对于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章程赋予股东直接起诉权利。
2、条文设置
T1 公司下列人员为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⑴公司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⑵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管理人员;⑶公司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公司项目内部经济责任人;⑷具有印章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
T2 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其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违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股东有权起诉高管人员。
3、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8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49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资担保方面
1、指导思想:建筑企业通过章程约定企业对外投资和担保程序,避免、减少分公司、项目经理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今后接受企业担保可得先看看对方的章程。
2、条文设置;
T3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无对外担保权利。 公司对外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单项担保金额不得 500万元。否则,担保对公司不生效。
T4公司单项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金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3、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股东类型
1、指导思想:如公司股东会只有两位股东,且为夫妻关系,则设立公司的夫妻实际上是一个集合整体,彼此之间不构成真正的股东关系,其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与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基本一致。可能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条文设置
T5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至少三人以上)
3、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刑事制裁手段
1、指导思想:如果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资金、侵占企业财产,企业股东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2、条文设置
T6 公司与项目经理(承包人)办理内部结算并付清全部项目欠款前,一切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购买的机器设备、动产、不动产等)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T7公司所有报销、投资事项必须执行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如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超过2万元以上或违反公司财务报销制度,造成公司2万元以上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职务侵占罪等刑事法律责任。
T8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超过1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挪用资金等刑事法律责任。
公司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将工程款打入个人账户,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法律依据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大股东决策权
1、指导思想:万科创始人是个理想主义者,当时在公司引进资本时,步步后退,将自己的股份稀释到很小的一部分。当“野蛮人”入侵的时候,他无力阻挡。为了避免创始股东决策权因故旁落,可以设置创始股东一票否决权、股东转让股权限制。
2、条文设置
(1)股权转让限制
T9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征得创始股东在内的全部股东书面同意;创始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其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但转让价不得高于实际评估价的60%。
(2)一票否决权
T10创始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具有一票否则权。创始股东未参与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可以讨论相关事宜,但不得作出有效决议。
(3)强制收购权
T11小股东如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挪用资金、侵占企业财产等任何情形,经法院等有关单位查实的,创始股东有权按其股份的市场价50%强制收购全部股份,小股东无条件退出股东会、注销股东身份。
(4)提名任免权
T12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创始股东可以中途随时更换任期未满的董事。
(5)直接决定权
T13 经创始股东提议,股东会形式还可通过视频会议、微信会议等任何方式。股东会通知方式包括当面签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
3、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六、其他管理条款
T14 本公司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仅作为资料备案使用,如被用于签订合同、办理结算、借款担保等其他一切事项均对企业无效,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无论有无造成实际损失、无论刻制印章数量,均应按照私刻印章罪承担法律责任。
七、结语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中的其他任意性规范进行变更,进行替代性规定。上述修改思路系从创始股东角度出发,但修改内容较为大胆,能够得到支持应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