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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刑民交叉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是否需要代表破产企业参加刑事诉讼?诉讼地位如何?《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指引。管理人依法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积极维护各方利益最大化,因此,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诉讼不仅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职责,更是管理人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具体刑事程序,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罗列。
关键词:刑民交叉;企业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
新时期,刑民交叉的企业破产案件已经成为破产案件审理的新常态。实务中,破产企业常涉及的单位犯罪包括虚假破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不一而足。作为管理人,是否应该代表破产企业参加刑事诉讼呢?如参加,诉讼地位为何?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提供确定性指引。
一、管理人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依据法学理论,破产法被认为属于经济法领域。《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如所述,管理人的绝大多数工作内容围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展开,包括债权申报与审查、撤销权诉讼、对外清收债权、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等。虽然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以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为主,但不应将涉破产企业的有关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事务排除在管理人职责之外。笔者认为,管理人应当依法代表破产企业参加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理由如下:
(一)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刑事诉讼有法可依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将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此时,破产企业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权利将受到限制,由管理人接管企业并负责企业事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三大诉讼程序。因此,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参与刑事诉讼符合法理
无论是根据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还是根据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管理人均积极主动参与刑事诉讼,维护破产企业合法权益。同样的,实务中常见破产企业陷入行政处罚法律关系,此时管理人亦应积极依法代表债务人复议、诉讼,维护破产企业利益最大化,从而最大化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人的社会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不仅限于《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的规定,更大程度上来讲还包括确保破产法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管理人作为第三方中立的且具备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积极代表破产企业参加刑事诉讼是管理人依法履职应有之义,更是承担协助查明事实、维护权益兼承担社会责任的必需。
二、管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地位
作为破产企业的诉讼代表,管理人有权参与涉及破产企业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破产企业系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案件,提出意见。
(一)破产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关于“一审单位犯罪用”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中,将被告单位信息书写为:“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另起一栏为“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该文书样式指出,“诉讼代表人”为必须列明事项,且诉讼代表人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增补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7页。]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办〔2001〕155号)第24条:“问: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答:在首部应当列被告单位的名称,并用括号注明单位已被有关部门注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事实部分应当简要写明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在理由部分应当阐明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的理由;在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先写:“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第二项再写对被告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判决。”
对此,笔者认为,当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可表述为,“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该企业清算组组长)”;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该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表述为,“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
(二)破产企业系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实务中,单位能否作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单位不应例外地排除在刑事被害人之列。因此,管理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主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对符合条件的自诉案件提起刑事自诉等。关于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提起刑事自诉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可以依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财产,但是从最大化破产企业财产的角度来说,管理人可以采取包括民事手段、刑事手段等合法途径追回财产。
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同前述破产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在此不赘述。
三、结语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创新性规定。管理人应能动地运用《企业破产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联动,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手段,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