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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界鬼才”邱兴隆教授撰文《你看一下,会死人啊——就专家论证意见说几句》,就专家论证意见阐明了自己的态度,大意是:专家论证意见只是一家之言,与通常学理解释一般,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但在案情复杂、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专家论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专家们的意见与观点,可以供法官参考,以正确理解、适用法律,避免错案。至于对待专家论证意见的应有态度,邱教授用了一句颇有点气急败坏的话——“你看一下,会死人啊?”
看一下当然不会死。不过,笔者不才,只是想弱弱的问一句:不利的专家论证意见,你还会提交吗?
邱教授归纳了两种专家论证意见,一种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组织的专家论证,一种是司法机关自己搞的专家论证。两者存在显著区别,故应分别论说。
按照邱教授的论述,专家意见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案情疑难,尤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同时任何人都不敢说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必然准确,因而需要求教于方家,听取专家意见。不过,既然是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组织的专家论证,自然也会存在两种或多种意见,其中自然有的对自己有利,有的对自己不利。如果经论证之后多数意见或者一致意见对自己不利,当事人肯定难堪得想骂娘,不将论证意见当场撕掉已经是客气的了。如果代理人还要将此提交给法庭,那估计只有两种情况:不是脑子进水了,就是脑袋被驴踢了。
一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严肃论证,论证过程中必然会充满争论与分歧。但是,呈现给法庭的专家论证,必然是一份定论式的意见,不仅看不到争论的过程,结论上也肯定是有利于组织者。因此,所谓的专家论证意见,实际上就是利用专家的智识,搜罗、穷尽各种理由,给组织者乐于见到的那个有利结论做背书。同时也希望凭籍专家的权威地位,以便最终影响司法裁判。因此,所谓专家意见只是一家之言、仅供法庭参考云云,如果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否则,你为何不提交反映专家研讨过程的全部纪要呢?为何不把不利意见也一并提交呢?
法院自身组织的专家论证,则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就某一疑难案件组织专家论证,事前一般会对案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不会对专家的判断造成利益羁绊或其他干扰。论证过程中各种观点的交锋,则恰恰可以给亲历整个过程的组织者以启发。因此可以说,法院组织的专家论证,更重要的是论证的过程而非结论,论证过程中对各种观点的听取与抉择,恰恰符合法院居中裁判的本质。故而,以法院自己也组织专家论证来证明当事人组织专家论证的正当性,是不成立的。
当然,如果确如邱教授所说,自己对于代理的案件把握不准,那么自己搞个专家论证未尝不可。不过,既然是自己的求教,那么在求教完之后,完全可以按照邱教授自己所说的做法:将专家意见直接转化为自己的辩护词或者代理意见提交给法庭,而没有必要挟专家之威,以专家的名义提交给法庭。
这时有人可能要问,不让专家论证,法官因对法律理解错误而错判怎么办?对此我想说,一方面,法律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一审之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再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真的感到疑惑重重,把握不准,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大可以自己组织专家论证,无需他人越俎代庖。
最后,专家论证意见是什么?笔者想想不出更好的句子,只有重复一下何兵教授的那一形象比喻——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
附:邱兴隆教授原文。
你看一下,会死人啊
——就专家论证说几句
尽管我很少参与就案件组织的专家论证,但我经常就自己以律师身份代理的案件请求专家论证。因此,关于专家论证,我还是有所发言权。近日网络上有些文章又旧话重提,就专家论证本身说长道短,乃至借此引申而对论证专家冷嘲热讽,我总感觉怪怪的。因此,也就想说几句。
一、专家论证得罪了谁
专家论证,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均是发生在请求人与应求人之间的事。纵然是应求者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也充其量是一家之言,与通常所谓学理解释一般,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没有哪个专家,至少是我不知道有哪个专家,会因为你是法官但没有接受专家意见而对你说三道四。相应地,你作为法官有何必要与资格对别人出具的专家意见甚至对出具专家意见的别人冷嘲热讽?
二、为何会存在专家论证
就本人所知,对专家论证现象虽然褒贬不一,但其长期存在,而且必将继续存在。事实上,专家论证的请求者,已不只限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而往往包括司法机关。谁能说,山东高院就聂树斌案是否应该立案再审所举行的听证不是一种特殊的专家论证?
那么,专家论证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何在?尽管不排除少数情况下,请求者是想狐假虎威,借专家意见给司法机关加压,但在大量情况下,至少是就我作为论证的请求人而言,主要是因为案情疑难,尤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而需听取专家意见。法官也好,律师也罢,有谁敢说自己对任何法律都理解的那么准确,因而对每个案件均把握的那么精准而不存在疑惑?既然如此,就法律适应与案件处理而求教于方家,方家们应求而发表各自意见,又有何值得责难乃至冷嘲热讽之处?
三、论证的有偿与无偿
如前所述,论证是发生在请求者与应求者之间的事。论证者组织与参与论证,自然需付出自己的劳动,请求者自愿付出一定的论证费用,论证者受之,可谓心安理得。诚如学者出版了自己的著作领取稿酬或者版税,或者应邀做了学术讲座后收受了相应的课酬。
近日看到两种论调:一种是说假如论证是无偿的,那是可行的。言下之意是,有偿论证存在不便言明的什么罪过;另一种是讥讽论证者在论证意见书上签个字就可收10万大洋。就前一论调,本人很无语。据说论者本人系法学院院长,当然也是法学教授。你为什么不说,当院长与教授,只有无偿的才可行,而有偿的就不行?我不否认,无偿服务是一种美德,但同样不认同,有偿服务就是一种恶行。你有你给人提供无偿服务的权利,专家们也该有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由。你有何权利与资格要求别人都与你那样高尚?你又凭什么将你个人的道德评价标准强行套在别人的脖子上来绞杀别人?你可以是神,但别人是人!
至于后一种论调,本人更感无聊。据说论者是一位拥有高等学历的高级法官。法官理当有高尚的人品与实事求是的素养。请问,你有什么根据说哪位刑法学泰斗只凭签了个字就收了10万大洋?既然是刑法学泰斗,你无论多高学历,都该是他徒子徒孙吧!我不相信你没有学过刑法,我更不相信你是孙悟空,从石头缝里钻出来的!但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你如此贬损一位刑法学泰斗,你知道这叫什么吗?这叫欺师灭祖!有胆你怎么不说,你的院长或者庭长之所以在与你意见不同的法律文书上签了个字,是因为他收了人家10万大洋!
让我来告诉你,就我请求包括刑法学泰斗在内的专家论证是怎么进行的吧!第一,物色好论证专家联系人,将所有材料发给他,在他看完所有材料后,他会问清本人所拟论证的问题;第二,由他将材料与问题发给其他拟应邀参加论证的专家,请其提前准备;第三,本人在约定的时间亲赴论证现场,介绍案情、处理中的分歧与自己的疑惑,专家们逐一发表意见,由论证秘书录音与记录;第四,由论证秘书整理与起草意见后经各论证专家审阅、修正后定稿、签字,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当然,本人会自愿象征性地自律师费中略致酬劳。不过,我没有义务告诉你,这种象征性的酬劳是多少,但可以告诉你,与你说的10万大洋有着天渊之别!再说了,如果我觉得值,我付出了10万大洋,又有何不妥?专家们在付出如此劳动后收了我自愿付出的这10万大洋,又有何问心有愧的?
四、对待专家论证意见所应有的态度
专家论证意见,表达的是专家们对法律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观点。主要是供论证请求人与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参考之用。
就本人而言,对专家意见通常以两种方式使用:其一,将专家意见直接转化成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提交法庭;其二,将专家意见作为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的附件提交法庭,供法庭参考。至于将专家意见在媒体尤其是在网络上任意发表,而给司法机关加压,我不但没有做过,而且也认为这是对论证专家的不尊重。因为至少就我人所持有的法律意见而言,文末都有“以上法律意见仅供本案辩护人与处理本案的司法机关参考”,而未授权持有者公开发表。
说到法官对专家意见的态度,我人想起了发生在本人与某高级法官之间的一个真实故事。当时我向其递交了正由他们处理的一个案件的辩护词。他有所不屑地说,辩护词我可以看看,要是所谓专家论证意见,我就丢字纸篓里去。当时我真想说,既然是专家论证意见,你看一下会死人啊!但我没有说出口:自己有案子在他手上,得罪了他,多不好啊。其实,这位高级法官与讥讽刑法学泰斗的那位高级法官都有着同一种心态:我办理案件,用不着你们来指手画脚!但是,我不但要告诉你们,专家们没有这个意思,而且我今天还是想把那天没有说出的那句话说出来:你把别人供你参考的专家意见看一下会死人啊!且不说这是对人所应有的尊重,而是万一专家意见确实可以给你以启发,避免你办错案呢?你不觉得看都不看就把专家意见当擦屁股纸,不但会让你的人格有所降低,而且可能会让你失去一次难得的学习的机会吗?当然,在你看完后,如果觉得毫无价值,你丢字纸篓里也好,拿去擦屁股也好,那是你的权力。不过,如果你看了又这样做了,还是最好别说出来。不然,我总觉得你人格中缺了点什么。
实习编辑/陈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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