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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师生的一纸诉状将前不久在金马奖颁奖礼上拿下四项大奖的电影《影》告上法庭。部分师生发文称《影》使用了他们创作的音乐,却没在电影片尾署名,多次交涉无果后,选择诉讼维权。音乐成为我们生活娱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电影、电视等有声作品的重要元素之一,使用音乐作品需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且尊重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否则就会侵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一、音乐版权的内容及权属
1、音乐版权的内容
音乐作品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根据音乐的构成元素及制作过程,通常我们所说的音乐版权内容包括:歌词+曲调以及经表演者表演后制作的录音制品版权。音乐作品并非指固定旋律的声音,而是可以表现音乐内容的曲谱、唱词以及录音录像制品。这些载体基于自身的特性可以独立的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音乐版权的权利归属
项目 |
内容 |
权利人 |
备注 |
基础成果 |
曲谱 |
曲作者 |
二者可以独立获得版权保护。 |
歌词 |
词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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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成果 |
录音录像制品 |
制片人 |
须经著作权人授权。 |
表演者的表演 |
表演者(演唱者) |
可见,在音乐版权许可过程中应当明确成果的具体形态,并就音乐版权的内容进行限定,作为被许可方应当注重权利的完整性,避免版权内容的不完整导致后续使用超出许可范围引发纠纷。
二、音乐作品包含的权利内容、需要授权的主体和领域
1、音乐作品包含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以列举式的赋予作品的权利人十七项权利,依据作品类别的不同部分权利存在缺少,音乐作品不享有展览权,其他权利都是享有的。
项目 |
内容 |
著作人身权 |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著作财产权 |
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
2、使用主体和领域
(1)其他作品中:电影、电视剧、录音录像等作品;
(2)艺人、商演主办者;
(3)商业演出(演唱会、音乐会);
(4)商场、酒吧、KTV。
三、获得音乐人版权授权的主体、途径和方式
授权主体 |
权利内容(载体) |
获得途径和方式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 |
词曲 |
电话:010-65232656 官网:http://www.mcsc.com.cn/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 |
录音制品 |
电话:010-66086468 官网:http://www.cavca.org/ |
唱片公司 |
录音录像制品 |
公司或者协会的官方网站联系方式等。 |
艺人及所属公司 |
词曲及录音录像制品 |
好友关系、艺人的公司/工作室、艺人认证的微博、艺人的粉丝团等。 |
四、音乐版权许可收费计算规则参考
“音著协”收费标准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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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表演收费标准 |
音乐会、演唱会等现场表演的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座位数×平均票价×4%。 |
录音制品制作收费标准 |
1.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2.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 3.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
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在线播放、下载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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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采取基本费用 + 收入分成的方法收取使用费。 1、 基本费用: 每上载一首歌曲,每年支付人民币 200 元。 2、 收入分成: (1)仅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 5% 支付使用费。 (2)提供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 5% 和下载收费的 10% 支付使用费。 |
法院裁判费用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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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 |
赔偿标准 |
未经许可的播放等商业使用 |
音著协提起的有关诉讼中,赔偿标准一般为800元每首。 |
以卡拉0K方式放映 |
(2010)武知初字第254号案中赔偿标准为3000元每首,涉案9首歌曲。 |
节目录制中使用 |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67号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二审维持。一首歌曲。 |
音像作品 |
部分音集协发起的诉讼赔偿额范围在900-3000元左右一首。 |
结语
音乐作品不仅可以成为其他作品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可以独立于其他作品存在,而且音乐作品本身也可能拆分为歌词文字作品和曲调纯音乐作品,因此在使用作品的时候应当注重所使用的音乐作品的具体范畴,避免因权属的差别导致授权许可不当而引发侵权纠纷。
音乐作品属于我国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可能被判构成侵权,虽然赔偿数额不高,但是获取授权的方式容易的多,而且本着尊重他人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更应该是先获得授权再进行使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作为一类重要的作品类型,音乐作品的保护力度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未来音乐作品的商业价值必将成为作品保护的一片蓝海。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