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难点攻克之工伤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黄学宏 黄学宏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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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年8月31日晚12时,江苏省太仓某电器公司职工崔某与黄某同时上夜班,从事吸尘器铁管打磨工作。次日凌晨6时许,崔某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调换了打磨铁管的规格。黄某自然不满意崔某暗中偷工,便让崔某继续打磨大铁管。崔某认为黄某没有资格管自己,对黄某的要求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矛盾。随后,黄某首先对崔某拳打脚踢。崔某被打后感到左腰部疼痛,当日,医院检查为脾脏破裂,并摘除了脾脏。


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6月1日,崔某向太仓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核实,市社保局于8月3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太仓某电器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苏州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11月30日,苏州市劳动保障局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


太仓某电器公司认为,职工上班期间打架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不当。2004年12月21日,太仓某电器公司向太仓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市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观点


太仓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打磨铁管是崔某的工作职责,因打磨铁管的品种发生矛盾,崔某被黄某暴力伤害;市社保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崔某为工伤适用法规正确。据此,太仓市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市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判决后,太仓某电器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企业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崔某就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一、工伤案件的委托代理


(一)工伤案件的委托代理类型一般包括诉讼类、非诉类


具体而言,诉讼类案件基本是发生在就劳动关系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而非诉类案件是针对用人单位认可与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实际上,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正是诉讼类,即便在很多案件中劳动关系事实非常清楚,但在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不会轻易承认与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此来拖延赔付的时间。


(二)律师在委托代理中的谈判技巧


律师在接待客户时,应当重点询问如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最好能清楚地知道单位全称及营业地;


3.用人单位与伤者之前的关系是怎样的?有没有订立相关书面协议,诸如劳动合同或承包协议之类的?


4.伤者平时的工资是如何支付的?


5.伤者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事故,受伤部位,因何事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


6.医疗费谁支付的?用人单位对此的态度及意见?


7.用人单位是否有为伤者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8.受伤职工本人及家属的要求及期望。


(三)非诉类案件代理拓展思维


在接待法律咨询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且积极配合伤者进行工伤认定程序的情况。但有很多律师朋友会认为案件只有进入了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后,律师才能介入代理案件,因此而错过以非诉专项方式代理案件的机会。


实际上,很多诸如此类的情况,我们都可以通过专项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客户解决争议、纠纷,核心问题往往在于谈判。而且,只要把握好案件的关键问题、节点,很多争议、纠纷都能够迎刃而解,避免仲裁、诉讼的出现。


二、工伤案件的操作流程


(一)协商方式处理


在工伤事故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与伤者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争议较大,且用人单位没有为伤者缴纳社保的情况。


如果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能够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和解,也不失为理想的一种结果,毕竟最终通过法律程序被裁判要求支付的费用往往高于以协商方式达成的费用。


而作为伤者来说,仲裁、诉讼也并非上策,毕竟官司一旦启动,昂贵的维权成本,漫长的程序时限,最关键的还是维权风险,这些因素无不左右伤者的决定。


由此可见,通过协商处理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伤者缴纳社保的情况,无论对哪一方而言,都不失为理想的一种方案。


即便在此种情形下,没有进入到程序,无法定残,通过协商方式处理也可行的。通过协商方式处理案件,作为劳动者而言,核心技巧是“知己知彼,巧借东风”,简言之,就是要凭借经验,结合伤情对伤残等级作出预估,据此与用人单位展开谈判,实际上也是一场博弈,在此过程中,要学会充分利用公权力给用人单位施加压力,以促成谈判的推进,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法定程序处理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有较大争议,需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先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2.工伤认定程序


(1)详细核实、了解工伤事故发生经过,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对那些流动性强、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做笔录或形成书面的说明。


(2)制作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3)向工伤事故发生地的工伤认定部门提交申请书及如下材料:


①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事故发生后的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医疗部门相关材料;


②如系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导致受伤的,应当提交公、检、法机关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法律文书或说明材料;


③如系交通事故受伤的,应当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4)及时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交换意见,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5)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6)对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重点考虑是否属其他案件性质,走其它法律程序,或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反映,或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程度,制作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2)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


(3)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报告,并与委托人沟通,是否接受该鉴定结论,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4.理赔程序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补偿。需特别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所以工伤赔偿、补偿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标准”及“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四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第六条规定了四种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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