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劳动纠纷
何士林 何士林   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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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入及裁诉标准


(一)案例导入


2006年12月1日,原告唐某在被告武汉万友通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入职工作,并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6日,原告驾驶的车辆与案外人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后,被告万友通物流公司向原告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唐某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诉讼。


(二)裁诉标准<参见:(2016)粤0114民初948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原告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引起劳动纠纷的定性分析


员工因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自然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分青红皂白,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混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概念,轻率的解除劳动关系,有可能丧失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的主动地位,再次落入被动、尴尬的窘况。本文旨在从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出发,来寻求妥当的处置方式,以求合理的规避风险。


(一)限制人身自由之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劳动者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劳动者被行政处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正如(2016)鲁02民终916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一样,上诉人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刘敬红被行政拘留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限制人身自由之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定罪免刑、拘役、缓刑及有期徒刑的。其中拘役、缓刑及有期徒刑在实务认定中不存有争议,在此不在赘述。下文重在梳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法院定罪免刑对用工纠纷的影响。


1、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法律规定,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


其中,对于酌定不起诉,用人单位能否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1995年实施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中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界定包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情形;但是已经被2003年发布并开始执行的《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修正,故:对于酌定不起诉,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同理,举轻以明重,既然酌定不起诉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法定不起诉及证据不足不起诉,用人单位更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从(2016)沪0109民初8829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可以验证:原告罗嘉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在罗嘉基起诉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时,获得法院支持。


2、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换言之,免予刑事处罚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定罪量刑。因此,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中,(2012)足法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劳动者因用工单位在其被定罪免刑后,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限制人身自由引起劳动纠纷的救济路径


(一)劳动者救济路径:及时请求恢复正常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因行政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因刑事拘留而不起诉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相关规定,此时劳动合同被中止。当劳动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满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联系,请求恢复正常的用工关系。


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当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可以索要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前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及各种用工补贴。


(二)用工单位救济路径: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纳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规定用工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在劳动者被处以行政拘留等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来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工会,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


但是,这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经过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并且要证明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公告,每一位员工都知道且认可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规章制度的约束。


四、结语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要分清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进而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避免用人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对于劳动者而言,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编排/郗博鸣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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