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刑辩律师的辩护工作不仅是准备质证意见、辩护词等开庭辩护工作,更需要积极的辩护,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还原案件发生的大的社会环境或背景。律师的调查取证就是积极辩护的方式之一,通过调查取证能够还原案件的大部分事实情况。上周我跟随刘主任一起去日照调查取证,了解了一些调查取证的技巧,对律师谈之色变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尽管律师的调查取证存在很多的执业风险,但是刑辩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依照法律的规定,合法的调查取证,能够规避很多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谈论刑辩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刑辩律师对证人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四十四条给规定“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第四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既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职责。 如何保障律师即能正当履行律师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又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刑辩律师首先要明白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动作,调查取证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然后不断积累调查取证的技能,规范的取证,合法的取证,进而维护自身的执业安全。
二、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防范技巧
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客观存在的物证、书证,律师可以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人证言或书面证词。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便可取证,但辩护律师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防范风险,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若必须辩护律师亲自调查取证的,则需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和风险防控。通过参加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查看的有关调查取证的书籍,我认为对证人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可分为取证前、取证中、取证后三个方面概况。
(一)取证前的风险防范技巧
辩护律师在取证前要仔细分析证人的身份,查看证人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并经被调查证人的同意,才可以取证。
律师在见到证人,询问其身份后,首先要向证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自己是某某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自己今天前来的目的是什么,询问证人是否需要见证人在场陪同,在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询问。
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作伪证将会承担的法律风险,同时表示谈话内容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进而取得证人的信任,使其放下戒备心,客观真实的陈述案件事实。
(二)取证时的风险防范技巧
1.询问证人时的技巧
(1)询问证人时先让证人说,然后再针对性的发问。
虽然律师询问证人时都会制作一定的模板,但大部分辩护律师还是喜欢听证人述说,在询问证人时,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后,让证人自己先说,不打断,然后及时记录有利的案件事实。注意在记录证言的时候要尽量保留证人证言的原话,即使是方言土话也最好写上去,力求客观真实,不要写律师总结的语言。
证人陈述完事实经过后难免会有遗漏,律师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注意使用开放性的问题,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
(2)询问证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要规范、合法。
询问笔录上要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基本信息。笔录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手印更正。在询问笔录的末尾留下律师的联系方式,注明证人若有修改的地方可以随时与律师联系。对于制作好的询问笔录可以给证人留存复印件或者手机拍照留存,方便证人核实作证的案件内容是否和案件事实一致,保证证人要求修改证言的权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进行录音、录像,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能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
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当避免有其他人员在场,如家属、公司人员,尤其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出庭及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3)在询问证人时,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律师应当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首先,要有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由证人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名确认;其次,针对不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式。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由律师在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对于实物证据最好提交一份证据来源的证明,写明该实物一直由谁保管,现在由谁提交给司法机关。
2.注意调查取证时的程序规范
(1)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尽量由两人进行,最好是两名执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2)律师向多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分别进行。对一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另一被调查人应进行回避。(3)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后的风险防范技巧
取证后要进行风险评估,重新评估询问证人后形成的询问笔录。风险评估主要考虑证人和被告人的关系,证人和案件的利害关系,有被害人的案件还要考虑证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如果该证人证言能够和在案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则基本上属实;如果不能和在案的其他证据印证,且有明显不合常理的地方,律师就要考虑证言真实性的问题。对于不真实的证言,尽量不向法院提交,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律师的执业风险随时都有,到处都在,律师要学会防范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要充分的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他人,进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存在执业风险的原因,一部分是律师不知道有执业风险,不知道自己的执业行为是违规违法的,一部分是律师知道这种行为可能有执业风险,但是侥幸通过自己的各种执业技巧能够避免风险的存在或发生。对于年轻的执业律师尤其要知道律师的执业风险都有哪些,然后在执业中严格要求自己,不逾矩、不违法。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