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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人参与市场交易的数量和频率高速增长,个人破产已经愈发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蔡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为切入点,在对相关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理念的文件进行梳理后,立足于国内的现有条件,深入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以及该制度运行之后的意义所在,探究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方向。
2019年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经通报后迅速在舆论发酵,其在审理过程中参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中法〔2019〕45号)这一具有个人破产理念的文件,因此被社会大众形象的命名为“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但是因为我国没有现行的《个人破产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也未有涉及个人破产的领域,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本案只是属于在新领域的探索,本质上并非个人破产。
本文试图通过整理我国在前阶段对该问题的研究与探索成果,总结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时发展动向,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下一步发展方向。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制度是否具有可推广性与可应用性,除研究理论架构中基础的适用条件外,在实体法律正式出台之前所做的有益探索,在探索过程中所出台的相关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在新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予以参考的重要因素。运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二者之间来回的相互促进,充分解决单纯进行理论研究易导致理论悬空于实践的弊端,如此往复,相应立法工作推进自然会水到渠成。近些年来,各法律实务部门围绕“个人破产制度”这一研究主题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探索工作,因为考虑到时间的关系,笔者将时间限定在2019年,于全国范围内共寻找到6个典型的具有个人破产制度性质的相关文件,下面针对各文件予以分析。
(一)指导性文件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以下简称五五纲要),其中在第46条规定: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在出台该政策之后,紧接着对整个进程进行了总体规划与细致分工,明确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为:2019年开展调研,2020年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见,2021年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最高院此举释放了在全国范围内鼓励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与探索的信号,有力地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探索提供了方向性的支持。在探索过程中,各地会基于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各地的模式,但模式的不同不代表整个程序的混乱,相反,各地适用模式的不同均是限定于“个人破产制度”这一大框架,只要处于此框架内的探索均属于制度调研的范畴,只有勇于尝试与探索不同的模式,并将其应用于实践运转,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才能充分的高效、高质量完成为新制度调研的任务,推动整个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此文件是经由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这是在五五纲要之后的又一大政策创举,各部门联合发布该文件,也表明了国家整体对于探索并构建该制度的信心与决心。该文件的出台,明确了探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仅是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而是需要各单位、各机关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如此一来,在地方的制度实践探索过程中,将此文件的基础理念从上而下贯彻,使制度探索不再仅仅局限于法院系统内。联合发文的方式能够有效增强各部门在研究该制度时的主人翁意识,推动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共同为推动该制度的进展助力。
10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19〕29号)(以下简称山东方案),其中提到:由省法院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山东省政府推出的该文件虽然也是属于指导性文件,但其与以上两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文件的发布主体为省一级的政府,这是继国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原则性文件以来第一个省级政府发布的此类文件。其重要意义在于:在该文件的指导下,整个山东省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与探索工作必然遵循统一的方向与基调。在贯彻该文件理念的过程中,能够有效避免研究力量的分散,可以更大限度集中有效资源,从上而下加速提高研究效率,更深层次突破研究价值。这既是对于国家层面政策与规定的贯彻,也是开启了由省级政府牵头进行指导并协调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换言之,如果在该文件出台后一段时间内,山东省在全省范围内有序建立起相应个人债务清理模式,并且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各省必定会纷纷效仿并出台相应文件,借鉴“山东经验”推动制度的构建。如此来看,这对于在国家层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是巨大,因为各省所做的探索提供的不仅仅是数量庞大的案例库、调研库,更是将个人破产的理念以省为单位深层次的往下贯彻,使社会大众慢慢接受并积极参与到该制度的建设中。
12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济南意见),其中提到:“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落实企业家保护政策。支持法院争取个人破产试点,借鉴外地司法实践经验,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重点解决因企业破产产生的企业家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企业家及相关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该意见发布距离山东方案出台仅一个多月时间,高效率贯彻了山东省政府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的基本理念,短期之内省内文件的纵向出台也充分证明了山东省在推进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过程的决心以及执行力。济南意见的另一大重要意义在于,其鲜明指出在推进个人破产试点的过程中的重点是解决因企业破产产生的企业家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这是在之前各法律实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所没有提到的,该重点的提出,充分协调了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关系,用相对成熟的企业破产理念逐步引导个人破产程序运行到正确轨道。前瞻性来看,在该意见推行一段时间后,理想状态下将会形成“企业破产融合带动个人破产”这一立体案件模型,高效助力各地在企业破产的现有基础上实现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的突破。
(二)具体性文件
5月1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台州文件),旨在解决个人债务执行难问题。该流程尚属国内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其重要意义在于:创造性的将个人债务的执行通过台州文件将其与具有个人破产理念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联系起来,使之具有个人破产的色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个人与企业债务执行不畅时有不同的处理模式。在个人债务执行不畅并满足其他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参与分配制度处理此类问题;在企业债务执行不畅时则可以转移到利用企业破产制度处理。从本质来看,台州文件中所规定的个人债务清理已经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基本理念,其构建起了个人债务与破产之间一道小小的桥梁,桥梁虽小,但在整个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该探索也属于重要的基石。但该文件的局限性在于,其关于适用条件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再度对其进行细致性划分。因此,在该文件的应用过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争议可能性概率较大,如果在应用过程中对实质上不符条件的债务人进行了适用,很可能导致司法资源浪费,造成不利社会效果。当然,此局限性也是受制于我国还未有成文现行的《个人破产法》的法制环境,综合来看,在执行框架内台州文件作出的有益探索应当予以肯定。
9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中法〔2019〕45号)(以下简称温州意见)。该意见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意见所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笔者认为,该意见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已经具有个人破产法的雏形意味。与台州文件相比,该文件基本囊括并规范了个人破产的整个流程,虽然依旧在执行程序这一框架中处理问题,依旧将主体大范围限定在被执行人这一范畴,但是仍然有其突出先进性。比如,该文件在小范围的限定中采用列举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方法,将适用主体划分为五个不同的方面,精细化的将更适合的个人债务人适用于该程序,充分提高个人债务人适用该程序的积极性,大大增加该程序的运转成功几率。10月9日,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随即发布了根据该意见办结的第一例案件,该案件是严格按照温州意见而审结的。从小方面来看,这是对于温州意见出台后的实践探索,从大方面来看,这是在国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政府在纷纷出台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文件之后,理论从高空真正落到实地的一次最完整检验,是一次最直观、最现实、最有力的成果展示。虽然该案的标的额不大,但其新颖的处理模式以及背后超前的理论支撑使其在我国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相应来看,温州意见也势必将成为我国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参考。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内基础条件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破产法草案》时,对关于自然人破产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删除的处理,删除理由为:“条件尚不成熟。”简言之,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在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下,国内的基础性条件尚不能支撑起该制度的有序运行。时过境迁,十五年之后,随着国家的日渐强大,国内面貌已经焕然一新,各项配套制度、体系都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笔者现选取国民消费与借贷现状、法院案件执行情况现状、国家信用体系现状这三个与个人破产制度有密切关联的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国民消费与借贷现状
近年来,我国消费水平持续提高,截止2019年,消费已经连续五年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国内消费水平的现状,侧方面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已经不同往日,相比过去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我国消费水平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相应伴随以及衍生而来的过度消费问题正在不断凸显出来。此情况的出现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其中,不断被消费者接纳的“超前消费理念”与进入门槛极低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兴起是两个相对主要因素,这两个因素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共同催化着过度消费这一社会现象的发展。
以2018年底的数据分析,我国P2P网络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6000多家,其中,P2P网贷行业中个人信贷业务类型贷款余额占比达到84.49%。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门槛设定上仅仅需要上传个人身份信息与填写紧急联系人即可。以支付宝2017年发布的《年轻人消费生活报告》来看,在1.7亿的90后中,有超过4500万开通了蚂蚁花呗,并有接近四成的90后用户将花呗设为支付首选。这足以说明,超前的消费理念加上可供操作的简易平台,大大刺激了个人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消费水平自然也会急速上升。综合来看,基础性进入门槛的过低化使得大量个人消费者蜂拥进入平台进行借贷,其实在进行个人借贷的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无法按期偿还债务,但因网络监管的尚不完善,不能在先对个人消费者的偿还能力进行科学的评估。因此,在债务延期过程中,债务人必定需要承担因无法清偿而附随的增长利息。当个人消费者无法在规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网络借贷平台会对其进行催收,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借贷平台会将消费者诉至法院处理,但因为个人消费者不科学的消费规划与借贷,其中大多已经无偿还能力或者偿还能力极低,相当一部分案件会演化为执行不能而积压于法院。
另一方面,除新兴的网络借贷以外,在我国已经长期存在的传统住房贷款、购车贷款的用户基数还是相当巨大。从这部分借贷群体的家庭财产状况分析,其家庭主要收入为工资收入,主要财产为住房和车辆,家庭主要消费的产品也是住房和车辆。简单分析,其家庭财产结构的抗风险能力与收入的稳定性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工资收入与家庭财产的稳定性处于同一条链条上,一旦工资收入环节出现断裂的情况,整个家庭失控的风险性极大。根据现在社会经济的活跃程度来看,我们应当在现状中积极探索某种制度,来应对这种潜在的危机与风险。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既可以有效处理此类问题,也可以有效避免因为此类问题激增后可能引发的大量社会问题。
此外,大量的民间借贷、企业债务之间出现的自然人担保因最终无法清偿债务所导致的衍生社会问题也相当明显。“于欢案”的出现就是起于民间借贷,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借款人自身的原因,债务人到后期已经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于欢案”的出现,在社会舆论中掀起轩然大波,所造成的社会效果非常恶劣。此案件看似主要属于刑事方面的认定,但追本溯源,还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停留在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上,而没有良好的制度与理念在其中予以调控。如果当时存在个人破产制度,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更加良性,案中所涉人员的悲剧或许也不会发生。另外,实践中,在企业进行商事活动签订合同时,其主要负责人员大多都会被要求作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列入其中。但因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的主体只能是企业,这就会造成一个相对矛盾的现象,在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或重整得以重生,或清算退出市场。但是自然人在这一过程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其无法进入与企业相同的路径,其仍然需要面临处理自身所承担的大量债务问题。简言之,同样的契约与行为,同样是由于契约与行为导致的结果,但是在处理问题时却应用了具有不同理念的路径,其中的公平性显然是存在疑问的。
(二)法院案件执行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在我国每年600多万的执行案件中,民商事案件约18%执行不能。通过这一比例可以直观显示,有相当多的生效裁判因为得不到及时执行而积压在法院系统内。此情况的出现与不断增加,不仅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煎熬,法院的执行压力也是相当巨大。另外,此情况的持续存在也从侧面显示:我国应当积极探究一种新的制度,用以解决当前制度所不能解决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用来弥补先前制度的缺陷。如个人破产制度能应用其中,为执行程序转向个人破产搭建起桥梁,为解决执行不能问题提供并探索出可行的法律路径,此情况必定会慢慢得以缓解与改善。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参与分配的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相似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充当着个人破产替代制度的角色。该制度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的执行不能问题,但存在一定局限性。比如,该制度的启动主体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但现实中,参与到债务人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往往是有限的,这一部分债权人在整个债权人群体中占比可能不是很高,如果仅仅按照此制度规定而形成的方案进行清偿,实现债权人权利平等的目的很难达成。另外,在该制度启动时,已经获得参与分配权的债权人必定会为获得更多的清偿而选择封闭信息的传播,此时的债务人也会因为无完全的出清机制而丧失公开信息的积极性。因此,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受众范围也极为有限,很难达到让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效果。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既可以突破参与分配制度的局限性,更好解决执行不能的问题,又可以为个人债务人提供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既能解决执行案件积压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债务人参与程序的积极性,提高案件推进的效率。
(三)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大数据、云计算等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应用在征信行业,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为主,78家企业征信机构和8家个人征信机构为辅的传统征信体系。个人信用报告已经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充当起身份证明的作用,逐渐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将信用理念传输给社会大众。综合来看,与之前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已有了飞速的发展以及重大的突破,但是仍然还处于正在完善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局限。
但是,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不能成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相反,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我国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为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建设作出贡献。相对来说,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在前与在后的链条关系,二者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与成就的关系。一方面,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可以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可实施性以及进入程序的相对便利性;另一方面,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也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予以促进。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作为一股原始动力,在处理大量个案的过程中不断充实个人信用体系的内容。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不断推进,可以更加有条理、有规制的对个人债务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清理,能够在更加全面的探索过程中发现在理论研究中无法发现的方面,将其充实于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更加全面、更加实用的信用体系。
三、结语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其他域外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都并非是单纯的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债务处理,而是基于更上位层次的社会效果。有序在我国推进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使债务人在之后的市场活动中更加审慎且合规,也可以促使涉及程序的债权人在此后进行资金出借等市场活动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于相对方信用能力与综合偿债能力的关注与分析,促进整个市场环境的良性循环。随着制度的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也会为社会大众引入更加全面的破产理念,促进社会大众从企业破产理念向“企业+个人”这一大破产理念的转变。使社会大众在个人债务清理的问题上不再陷入选择混乱的局面,理顺社会日常债务关系,有序进行个人债务的清理,衡平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当下,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推动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工作,是各法律实务部门都在不断努力的方向。根据我国目前的基础情况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所运行的土壤已经基本成型,只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跟我国其他的基本制度做好接洽,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势必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益处。但是不可避免的是,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不断推进,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大量新问题,只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反思,制度建设必定会不断完善。可以肯定的是,现今情况下,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构建并稳步推进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这也是我国在下一阶段应当努力的方向。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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