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务问答(四):工程质量问题
应旭升 应旭升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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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文章,由应旭升律师主笔,旨在用问答的形式回答建设工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文章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标准等各个领域。由于篇幅较长,将分为十一次发表,敬请期待!

 

8.发包人已签字验收合格,可否提出质量方面抗辩,主张延期支付或不付工程价款?


⑴我们认为发包人已签字验收合格,原则上不能提出质量方面抗辩,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法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规范工程鉴定,减少不必要的司法鉴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⑵相关规定


①《广东高院民事审判纪要》第20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②《浙江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7条规定: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9.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方面异议,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1)处理原则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②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⑵相关规定


①《安徽高院施工合同意见》第6条规定: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施工合同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条规定: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③《浙江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9条规定: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10.《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返工,竣工日期是否以验收报告提交之日为准?


我们认为: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返工,竣工日期确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所称的竣工验收报告应为工程竣工报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承包人除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保修书等验收必备材料。若因上述资料承包人未能提供设备,致使发包人无法验收的。不能视为发包人拖延验收。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规定,即交付使用必须具备质量合格的条件,如果质量不合格,那么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之日不应认定为竣工之日。竣工日期应当与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11.《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1)款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哪份证据为准?


我们认为:《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1)款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验收联议单上签字的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


12. 业主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部分单项工程,可否以此作为整个工程实际竣工时间?


我们认为:未经竣工验收,业主使用了部分单项工程,是否可以以业主使用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


业主占有的只是部分单项工程,业主使用时间只能视为该部分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因此,未经竣工验收,业主使用了部分单项工程,不能以业主使用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


13.约定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该约定无效;约定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该约定有效。


《北京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27条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14.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可否自行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我们认为: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可自行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但从控制企业风险角度出发,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为宜。


《北京高院施工合同解答》第30条规定: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15.发包人私自变更规划设计,承包人按指令施工的后果如何?


我们认为:承包人的职责是按照图纸、发包人指令施工,该后果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但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依旧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高院施工合同意见》)第26条规定:发包人未经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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