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刘德华、刘烨、吴若甫等著名演员领衔主演、据2004年吴若甫真实绑架案改编的犯罪警匪片《解救吾先生》,于近日在国内各大影院上映。电影讲述了一场著名影星吾先生(刘德华饰,下称刘德华)与绑匪谈判周旋并将同案人质小窦从死亡线拉回、邢峰等警察(刘烨饰,下称刘烨)与绑匪经历20个小时全力周旋施救刘德华和小窦的惊险故事。电影因其独特真实的展现手法和紧张刺激的警匪题材,赚足了超高的人气和好评。
法律人看电影,当然要找出与法律有关的东东来:与电影情节关系最为紧密的刑法罪名,当然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描述的罪状——绑架罪。绑匪头目张华(下称“华子”)只犯绑架罪一罪?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还是一律适用死刑?带着这些疑问出发,一起进行探讨。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尤扬律师事务所(youyanglaw),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一、什么是绑架罪?绑架罪是如何量刑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关于绑架罪的量刑,一般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救吾先生》里的绑匪头目华子,只为“干大事”而活,号称是“最冷血的绑匪”。华子与其同伙,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刘德华和小窦,构成绑架罪是毋庸置疑的。
二、聚焦《解救吾先生》:华子构成绑架罪一罪?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电影的最后,华子等3名被告人因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罪,被判处死刑(而且没有说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两年执行)。因此,我们可以至少有了这样的两个疑问:
疑点1:华子们的“撕票”行为,是绑架罪一罪?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在《解救吾先生》中,华子们有着这样一个作案手法和规则:无论拿不拿到钱,都会将被绑架人撕票杀掉,埋掉后种上苹果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条,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只构成绑架罪一罪,是源自刑法的明文规定。
因此,电影在绑架罪和故意杀人行为中有这点瑕疵,针对华子们的绑架“撕票”行为,只构成绑架罪一罪。
疑点2:华子们购买枪支并持有的行为,是否应两罪并罚?
如果购买枪支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单纯的收藏等持有行为,考虑两罪名的立法目的,那么应只评价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一个罪。如果购买枪支,是为了贩卖,或者在持有一段时间后即转手出卖,则对非法持有这样的必然过程不再评价,非法持有被非法买卖行为所吸收,只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一罪即可。
但在《解救吾先生》中,华子们在边境处从俄罗斯人手中非法购买大批枪支弹药,既不是为了倒手贩卖,也不是单纯为了收藏欣赏。而是为了绑架犯罪和抢金库犯罪,显然对这样的过程应进行独立评价为两个行为、两个犯罪,不能适用吸收犯原理和犯罪竞合,即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两罪并罚。
因此,电影在这两个罪名上没有出现瑕疵,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数罪并罚。
三、聚焦《解救吾先生》:“杀害被绑架人”是否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形?
《解救吾先生》中,华子的三名同伙正在用绳索杀害刘德华和小窦的紧要关头,公安特警等力量破门而入,当场抓获了华子的三名手下同伙,最终解救了人质刘德华和小窦。显然,华子们没有最终杀害人质是因为意志以外的中介因素而被迫停止,属于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形。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杀害被绑架人的”,仅仅是杀害被绑架人既遂的情形?还是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中止等情形呢?笔者认为,不能仅从字面解释上认为“杀害”就是指杀人既遂,应将该条理解为包含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中止的情形。即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
1.这样更能实现严惩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对应当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对杀害未遂或中止的同时适用量刑情节。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
2.有利于处理绑架杀人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杀人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
拓展阅读: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做了什么改动?
(1)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条及修改背景:
刑罚修正案(九)第十四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立法背景:原来的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规定过于绝对,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无余地,不能适应各类案件的复杂情况,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比较复杂,行为人对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可能是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不加区分地视同“撕票”杀害被绑架人情形,而一律地去适用死刑,不合理。
(2)对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条理解:
经过刑罚修正案(九)的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前两款是这样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帮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得,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该条的理解可以进行区分两种情形:
1.被告人构成绑架罪本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即便是绑架“撕票”行为,法官也可以考虑具体的案情、犯罪情节和后果,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两种刑罚中择一行使。
2.被告人构成绑架罪本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是有故意杀人的心态还是故意伤害的心态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至少可以认为其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并根据具体案情,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两种刑罚中择一行使。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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