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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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在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为防止贷款损失,保证债权的实现,银行金融机构会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办理展期。在目前经济下行时期,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展期的情形越来越多,本文旨在从银行视角对办理展期后,保证人是否免责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展期的性质
根据《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根据该规定,贷款展期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贷款人通常也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做出是否展期的决定并办理完毕展期的手续。
关于展期贷款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的规定,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是允许展期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¹
二、办理展期后,保证人是否免责
(一)办理展期时,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未经保证人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保证合同特别约定,须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为限制担保债权的随意变更,减小保证人的责任,很多保证人要求在保证合同中增加:“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保证合同对此作出了特别约定,未经保证人同意进行展期,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保证人仍在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免除,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只要债权人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1: 王梅生与杜户芝、杨志发、陈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3)徐民终字第254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梅生、杜户芝虽主张杨志发与陈文科未经其同意延期偿还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如前所述,杨志发也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王梅生、杜户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上诉人王梅生、杜户芝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要点总结:该案中,办理展期时,虽未经保证人同意,只要债权人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2: 徐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7)鄂民终18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徐卫是否应就本案中奔达鄂北公司的债务向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承担担保责任。徐卫上诉称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书》存在涂改痕迹,但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申请对担保书的真实性作司法鉴定,也未提交证据否定担保书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虽然徐卫未在《贷款展期协议书》上签字,但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起诉向徐卫主张权利未超出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故徐卫应当就本案中奔达鄂北公司的债务向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承担担保责任。
要点总结:该案中,办理展期时,虽未经保证人同意,但保证人仍应在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特别约定,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避免保证人免责,银行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合同协议内容的变更或借款期限的延长,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保证合同对此作出了特别约定,展期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视为保证人对其展期抗辩权的提前放弃,保证人理应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1: 江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杨某)、石某某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3)苏民终字第017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开源公司提出石某某书面同意借款展期六个月的证据不足,但因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除增加借款金额外,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的内容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故开源公司与杨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经石某某书面同意,石某某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应按约定履行,且借款展期六个月并未超过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的总期限,未超出保证人石某某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自己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预期风险范围。
要点总结:该案中,办理展期时,虽未经保证人同意,但保证合同特别约定,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银行在办理展期时,首先,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合同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贷款期限的延长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以此保障保证人提前放弃对展期的抗辩权;其次,在实践中,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从而从根本上避免保证人脱保问题。前期通过保证合同约定,排除保证人的展期抗辩权;后期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这样,即使实践中无法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银行也可以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依法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从而达到保证债权实现之效,避免银行不必要的损失。
[1]参见孙自通著《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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