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判例 | 从Fisher v.Bell案看要约与要约邀请
卿儿   2017-08-16

 

文/卿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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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广大法学生在当初刚刚学习民法时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略费了一些脑细胞。正所谓同一个世界,同一个知识点,英国人民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也十分模糊,终于有一天就这个问题引发了一个著名的诉讼,给腐国人民好好上了一课。这个案子是Fisher v Bell[1961]1QB394,相比之下,笔者更愿意亲切地称呼它——小渔夫和小铃铛之间的弹簧刀争纷。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很久很久以前,小铃铛是一家商店的店主,在他的商店橱窗里放着各式各样的小物件,还包括一把不怎么起眼的弹簧刀。按说一把小弹簧刀放在那也无伤大雅,但是不太巧的是,1959年英国刚刚颁布了一项禁令——Restrict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9。估计掌柜的对这事儿没怎么在意,毕竟一介百姓,也想不到这禁令禁到了自己橱窗里那把销量很一般的小刀。


不管怎么说,一项禁令颁布后,自然有那些小官儿到处走走转转,看看要打哪个出头鸟。于是,我们的小渔夫出场了。虽说人家名字叫小渔夫,但其实是一个片儿警头头【a chief in spector of police force】,这天正巡逻呢,眼一瞟就看见了静静躺在橱窗里都要沾灰的那把小刀。小渔夫内心大喜,这禁令刚颁布就有让我逮着的漏网之鱼,升官发财简直唾手可得啊……

 

小渔夫绷起脸走进小铃铛的店,叽里咕噜说了一大堆,意思就是:“小铃铛你违法了!”还有理有据地列出了禁令中的具体条文:“禁令第一章第一条,制造、售卖、出租任何刀具,或者给任何人提供销售、租用任何刀具的服务,均是违法的【section1(1),it was illegal to manufacture,sell,hire,or offer for sale or hire,or lend to any other person,amongst other things,any knife】。”说罢,小渔夫指了指挂在弹簧刀旁边的吊牌:“看,这就是你提供销售弹簧刀的证据。”


小渔夫也是急于邀功,马上就把小铃铛起诉到了法庭。此刻的小铃铛内心是崩溃的,只是做一个小本生意,不求富甲一方,只求岁月静好、现世安稳,现在却还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以后可还怎么做买卖呢!不过事到如今,除了请个靠谱的辩护律师以外,也只有听天由命了。


一审在高等法院(High Court)进行。检察官提出,被告把弹簧刀和商标一起放在橱窗里的行为就是为了招揽顾客以达到售卖弹簧刀的目的,根据禁令第一章第一条,被告的行为足够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禁令中规定的相应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而小铃铛的辩护律师Mr Obby Simakampa则辩称,弹簧刀旁的商标并不能认为是售卖的标志,因为其上所写为“Ejector knife–4s.”【4s是for sale的缩略版本,不适用于正式场合】;

 

众所周知,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且完整,这里的明确和完整似乎完成得十分牵强。既然商标不能充分证明其售卖意图,那么追究刑事责任更是无稽之谈。法官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本案中的商标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销售标志,故Bell将弹簧刀放在橱窗中展示的行为只能构成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而非要约【offer】,因此Bell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判决一出,检察官很不服气,于是上诉到了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继续审理。上诉法院的法官的确认为一审法官的判决有点问题——虽然说“4s”不是正式的书写方式,可是人人都懂啊,不妨碍它成为一个售卖标志。柳暗花明,这话让检察官看到了希望,不过法官话锋一转,说:“虽然对于普通人来讲,橱窗里的物品和商标乍一看似是一个提供售卖服务的要约,实际上只是要约邀请。”

 

橱窗里的小刀只是要约邀请,在顾客未完成购物行为的时候不具有任何合同关系层面上的意义【contractual significance】,那么什么时候是要约?当有顾客拿着这把弹簧刀放到收银台的时候,顾客就发出了想要购买的要约;当收银员接过顾客递来的钱时,则视为对要约的承诺【acceptance】,至此,关于这把小刀的合同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故事讲到这里,估计有细心的同学发现了一些疑点:一开始小铃铛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原告怎么能是小渔夫片儿警呢?怎么到了法院提出意见、上诉的又都是检察官了?这就是中英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区别——和中国实行的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原则不同,英国在法律上依照历史传统实行私诉,即任何公民、企业、机关、团体、警察机关,对一切刑事案件都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实际上,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被害人无力自行调查向法院起诉,而是由警察机关侦查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公诉,另外,在中央及地方设有少数检察官对少数重大案件起诉,因此个人起诉的很少。


二审判决的结果可想而知,法官判决原告败诉,被告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官还引用了一个司法解释中的原则——inclusio un 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大意为,当一个种类中的一个或几个事物被立法明确提及,也就意味着这一种类的其他事物是被此法排除的。判决指出:在其他立法中对武器的禁止令是对明确提供或销售武器行为的禁止【offering or exposing for sale】;而本案的禁止令中未提及“exposing for sale”的情况,故这种在橱窗中的商品展示行为应被排除在此禁令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之外。至此,橱窗里的小刀终于摘掉了违法的标签,无辜的生意人小铃铛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商人也对此类禁令有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再也不用担心突如其来的违法了!


这就是在英国合同法中具有指导性意义的一个案例。由此案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做出了一些基本的定义,比如,对于橱窗中展示产品的行为、对于打广告宣传产品的行为都属于要约邀请。可以说这一案给无数云里雾里的腐国人民带来了福音,再也不用担心要约、要约邀请傻傻分不清楚了。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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