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章程修改与小股东全部保护
应旭升 应旭升   2019-01-21

 

文/应旭升

本文首发于无讼APP,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的必备法律文件,它不仅体现了股东自由意志,而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基础。为了保护建筑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设计与修改。

 

1.知情权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增加条款】

T1  股东有知情权,可以定期、不定期查询、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公司应当立即提供。

T2  股东要求查询会计账簿、经营合同的,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供。如有疑问,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成员、经营人员、财务人员当场进行口头或书面解释(说明)。

 

2.分红权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增加条款】

T3  企业连续两个年度盈利或未分配利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公司应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予以分红。

 

3.继承权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条款】

T4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提供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继承凭证,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全部变更手续。

 

4.股权转让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增加条款】

T5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T6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内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T7  转让股权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予以配合。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5.投资担保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37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增加条款】

T8  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并无对外担保权利。 公司对外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单项担保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否则,担保对公司不生效。

T9  公司单项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否则,公司股东有权不认可该投资,并要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赔偿股东的损失。

T10  公司单项借款(融资)金额超过200万元,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否则,公司股东有权不认可该借款,并要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赔偿股东的损失。

 

6.决议异议权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设计思路】

公司决议的撤销或者无效,对公司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排除无效(被撤销)决议的负面影响,同时为确保股东、董事等人对公司内部决议的确认权,有必要规定股东对决议的异议权。

 

【增加条款】

T11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认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异议,并说明法律依据。董事会收到后应讨论相关决议是否违法、是否需要重新作出决议,并回复异议者。董事会收到异议后10内未予答复,或未重新作出决议,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依法主张该决议无效。

T12  如果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比例的。

 

7.剩余分配权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设计思路】

应当规定剩余财产分配权

 

【增加条款】

T13  对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T14  大股东不提供清算所需的各项资料、文书等,导致公司未能完成清算的,由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小股东已尽到催告义务的,与小股东无关。

 

8.解散权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设计思路】

小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虽然,有关股东申请解算的法定条件很难举证,但有资格的小股东(即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小股东逼迫大股东让步的最好的谈判筹码。

 

【增加条款】

T15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未能按照股东书面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视为“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9.强制退股权

 

【现有规定】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计思路】

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第一、长期不分红,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第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但对合理价格的确定始终是难题。

 

【增加条款】

T16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权行使退股权。退股股东申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并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计算出价格为合理价格。

 

结语:

 

为维护建筑公司小股东利益,我们修改章程部分内容。但应当明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编辑/一意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