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你使用的字体侵权了吗?
张露壬 张露壬   2017-07-25

 

文/张露壬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近年来,随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原先在很多人眼里与著作权无关的“字体”,逐渐成为热点。相信很多企业都曾收到了北大方正发送的律师函或字体使用提示函,称其广告、装潢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广告语等使用了“方正字体”,从而构成“字体侵权”。


早在2002年时,北大方正诉文星公司将其12款字体字库拷贝并改为文星某某字体侵犯北大方正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也成为我国“首例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侵权案”。历经两审,该案最终裁定:方正兰亭4.0字库中字形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条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自北大方正诉文星公司案后,法院对字体及字库法律属性的认识,且就字体是否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认定也并不相同。在对字体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我们首先看看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观点。


中易中标公司诉微软公司案


2010年,中易中标公司认为,微软公司未经中易中标公司的许可,在被控侵权的操作系统中使用中易字库,严重侵害了中易中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为了规范汉字,我国颁布了GB13000等国家标准,统一了汉字的基本字型、笔画。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各个字库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审美,对每个汉字字符进行创作,其制作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中易字库为印刷字体库,不仅要求其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具有美感,并且要求保证汉字、字符搭配起来均能体现统一的风格并富有美感,因而在进行计算机字库设计时,需要对每个汉字和字符不断修改和完善字型的间架结构,这一过程必然要求设计者付出独创性劳动。因此,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保护。但二审法院的观点却不同,二审法院认为:判断独创性的有无在于是否体现创作者的个性,而是否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其基础又在于一种表达能否与公有领域的表达相区分,如果该表达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存在普通人无法识别的差异,则不应认定该表达具有独创性并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由于宋体和黑体为常见字体,中易字库中每个单字的表达与公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宋体和黑体的表达难以产生普通人能够识别的差异,因此即使中易字库中的单字经过了一定的设计、体现了一定的劳动,也由于其不能与公有领域相区分,而不具有独创性。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案


2011年,汉仪公司发现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字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汉仪公司认为笑巴喜公司的注册商标侵害了其“汉仪秀英字体”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涉案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汉字由于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能够创作的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书体相比,很难区别其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单字是否构成独立美术作品时,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判断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需把握以下几点:首先,根据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进行对比,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再次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原告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根据上述论证,涉案的“笑”、“巴”、“喜”三个汉字中,其中“笑”、“喜”二字与现有公知领域包括原告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巴”字的个性特征不明显,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


北大方正诉暴雪案


2007年,北大方正诉称暴雪公司未经北大方正的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擅自复制、安装了北大方正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兰亭字库中的5款方正字体,侵犯了北大方正对上述5款方正字体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暴雪因此获得了巨大的非法利益。在审理的过程中,北大方正将索赔金额追加到了4.8亿。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后本案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由于暴雪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暴雪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字体相关汉字并不侵犯北大方正的相关权利。


北大方正诉宝洁案


2008年,北大方正诉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涉及24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倩体“飘柔”二字,其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宝洁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方正公司对倩体字库字体内容享有著作权。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故宝洁公司使用倩体“飘柔”二字的行为未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北大方正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给出了新的理由,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北大方正提出的“未经许可”。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大概可知关于汉字字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字体库是否享有著作权;二是字库中的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什么是独创性?在汉字字库制作中,在什么环节作出了独创性贡献?贡献在哪里,保护到哪里?只有搞清楚字库制作过程中有没有独创性贡献,才能对汉字字库及其单字的著作权属性作出准确的认定。


一、汉字字库的主要制作过程


根据北大方正提供的相关信息,汉字库的制作主要由以下几个环节:1、制作字稿。包括手写及设计师直接在计算机上创作的字稿。2、数字化拟合。如果是手写的字稿,需要将其转换为数字格式输入电脑。3、修字。由设计师对每个字形进行精细的设计,包括统一风格,调整笔画粗细,使其相互协调,使每个字都有美感。4、质检。由主创设计师或原始字稿作者对每个字形的结构、笔型,粗细提出修改意见,包括检查字型轮廓是否光滑、结构是否合理、粗细是否均匀等。5、编程。使用TrueType或Post-Script语言编写每个字的指令序列。6、测试。对汉字字库的完整性、适用性、合理性、兼容性、连续性等各个方面进行测试。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汉字字库才能商品化。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正确认识汉字字库及其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基本前提。独创性简单可以归纳为: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复制的、与公有领域的作品相比具有普通人能够识别的,由作者个性决定的差异。根据上述的独创性标准,简要分析下汉字字库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独创性贡献环节。纯技术上字形的数字化输入是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其目的是准确地将原始字稿中的字形转换成电子数据,因此不存在体现制作者个性的空间。与之基本相同的是,质检、编程、测试基本都不会是字形产生可识别的差异。比较明显的是原始字稿的创作,以及修字的过程,都有可能体现原始字稿作者和修字设计师的个性。那么汉字字库及其单字的作品属性,取决于对这两个制作环节的细致分析。没有对汉字字库制作过程的详细分析,就笼统地认定汉字字库及其单字是否构成作品,可能会因为缺乏针对性而过于主观。


二、原始字稿的形成过程及独创性


书法之所以能成为作品,是因为汉字的起源是象形的,素有“书画同源”之说,故汉字具有较大的造型空间,尤其是毛笔运用在书写技巧方面有更多的余地。由于文字作为交流工具被广泛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写的字相对于毛笔书写的字变量较少,创作空间较小,如果只是很少量的字,或者是笔画过于简单的字,不同的人独立书写但表达相同的可能性较大。对于直接用电脑创作的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核心问题是创作工具是否影响独创性的判断。独创性的核心在与人的个性的表达,至于用什么手段、什么工具并不重要。


其次,判断字体侵权,还要考虑“混同原则”。表达非常复杂,不同的主体都分别独立创作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实质性相似的结果,如果两者的表达实质性相似,表明一方复制另一方表达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必须明确的是,实质性相似只能在创作空间很大、变量很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只有在相互独立的创作结果不可能实质性相似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实质性相似标准来认定侵权。由于汉字的字形结构变化有限,又作为一种交流工具被广泛、长期书写,所以即使是独立创作的结果实质相似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因此,在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况下,除了对字体的拉伸、缩放、旋转或颜色改变之外,只要对字形有利实质性改变,都不构成侵权,否则,会对汉字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在北大方正诉宝洁案中,一审法院明确指出:“如他人使用相近字体即认为构成侵权,难以辨别其中的单字演绎自字库还是现实中的字体,也构成对经典字的垄断。”


三、原始字稿作者与汉字字库中单字的关系


汉字字库中的字与原始手稿的字是不同的“作品”,但原始字稿作者对汉字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贡献呢?理论界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汉字字库中的单字与原始手稿中的单字在表达上有联系,是类似于演绎作品的关系,因此原始字稿作者对汉字字库中的单字有独创性的贡献;二、汉字字库的单字与原始字稿的单字的相同之处是思想而不是表达,因此,原始字稿作者对汉字字库中的单字没有独创性贡献。


原始字稿中的字必须进行修改才能符合汉字字库的技术要求。正是由于需满足技术上的要求以及整体的协调要求所作的修改,字的形状可能产生了普通人可识别的差异,不再是相同的“作品”。汉字字库的单字是从原始字稿的单字修改而来,其与原始字稿中的单字也已经脱离了表达上的联系而变为思想上的联系。那么可以认为,汉字字库中的单字字形与原始字稿中的单字字形是相互独立的“作品”。


四、原始字稿作者是否有独创性贡献的衡量


原始字稿作者对汉字字库中的单字字形是否有独创性贡献,汉字字库中的单字是否体现原始字稿作者的具体个性,并不存在可以量化的指标来进行计算衡量。更直白点,原始字稿作者对汉字字库中的单字的独创性贡献,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结合上述相关案例,每个个案根据实际情况对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都认定不一,且也存在一个案件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观点也不同,这背后实际上都有大量关于利益平衡和价值衡量的思考。


综上可知,原始字稿作者对汉字字库中的单字有独创性的可能,但是否能认定独创性的贡献,其决定因素不在于法律逻辑,而需要从后果来看。比如:给汉字字库中单字以著作权保护可能给字库制作者和使用者造成哪些影响?认定字库单字构成作品的好处和坏处?是否存在经典字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笔者认为,认定原始字稿作者是否对汉字字库有独创性贡献,要考虑实际情况,在鼓励创作和平衡各方利益之间做出平衡。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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