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密切关系自古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上的论辩以及亚里斯多德所说的“会战”紧密联系的,可以这样说,正是法庭辩论中对逻辑的迫切需要直接刺激了逻辑这门学科的产生,逻辑从产生时起就与法律紧密联系。在社会科学领域,除开哲学以外,也许没有哪—个学科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像法学这样密切。
综观法学史,早期西方法学的很多流派都十分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而其中尤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最为重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虽然互有侧重,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逻辑分析的方法成为他们研究法律的重要工具。
然而自19世纪后期以来,法律逻辑学理论受到了不少的质疑,例如现实主义法学、历史主义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的学者都曾纷纷对于分析法学以来的“逻辑至上论”提出了置疑,后来大多数法学理论都把对法律逻辑的批判作为其理论建构的起点。更有一些法学理论甚至否定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作用。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逻辑误解的澄清、对法律逻辑批评的回应,力求让大家更好地理解逻辑在法律领域的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我们认为法律逻辑之所以会遭受这么多的质疑,原因就在于对于逻辑这个概念,不同人的认知和理解水平不一样,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也会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逻辑”这个概念。查看百度百科,便会发现逻辑这个概念至少有四种不同的含义:
一、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二、某种理论,观点,行为方式;
三、思维的规律,规则;
四、一门学科,即逻辑学。
因为对“逻辑”概念的定义存在如此众多的理解,这也就导致了人们对法律与逻辑的关系评价结论的多样化。在法律逻辑学理论的支持者看来,对于法律逻辑的质疑和批评实际上是建立在对逻辑概念误解的基础上的。这些误解通常包括以下5个方面:
第一种误解就是把“逻辑”和“三段论逻辑”混为一谈。很多学者反对将逻辑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工具,他们认为并不是每一个法律论述都能以三段论的形式呈现。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很多人一提到逻辑,首先想到的便是三段论逻辑。三段论逻辑作为一种极具影响力的逻辑理论,很多人了解逻辑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都是从它开始的。其实三段论逻辑只是现代逻辑理论中体系的一种,并不能反映全部的逻辑理论。在诸如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和道义逻辑等现代逻辑理论体系中,并不是每一个法律论证都能重构为逻辑有效的论证。所以,反对的意见并不总是适用于采用现代逻辑理论的论证方法。除非反对者能够证明现代逻辑理论也不适合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不然它们的反对意见是没有说服力的。
第二种误解是,逻辑迫使法官得出特定的结论。在一个形式有效的法律论证中,如果前提为真,那么结论必然为真。有的学者因为法律裁决不像数学证明一样具有严格的形式有效性,所以逻辑不适合来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在支持将逻辑运用于法律的学者看来,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跟的,因为它基于错误的假设之上。假设的错误在于赋予了逻辑无法承担的责任,逻辑从来就不能保证某一结论的可接受性,为了确保结论的可接受性,就要说明其前提是可接受的。如果结论无法接受,那么错误不在于逻辑,而在于作为前提的论断,如果结论不具有可接受性,就需要对前提作出修改。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也认为,法官遵循法律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其裁决是由法律与案件事实规定的,裁决不受法律规定约束是因为法官对特定规则的选择并不是强制的。如果法官适用了某个法条的规定,他还需要另外证明该规则适用于当前的案件。
第三种误解是关于逻辑在法律裁决过程和法律裁决证立中的作用。反对将逻辑运用到法学的人认为,法官在裁决时提出的论证应当是对其裁决过程的准确描述,在他们看来逻辑并不是反映裁决过程之论证的合适工具,因为案件裁决的过程并不总是以逻辑的方法进行。法律逻辑支持者认为反对者并没有对法律裁决过程和裁决证立作出合理的区分,因此忽视了逻辑对于法律裁决的重要性。逻辑对于法律裁决制作过程的分析显得不是很重要,例如,如何找到论证的问题并非是一个逻辑问题。但逻辑在法律裁决证立的分析中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裁决的证立必须确保它是在论证中推导出来的。
第四种误解即有效性的形式标准因其特殊属性而不适用于法律论证。如果法律论证中涉及价值推理,这就超出了形式推理的范围,非形式逻辑学家图尔敏认为如果研究的主题没有超出日常语言的论证范围,就必须发展出形式逻辑的替代工具。其实图尔敏拒绝形式逻辑的理由也未必正确,它是建立在一种对“什么是逻辑”的错误理解上。此外,非形式逻辑中结论的可接受性依赖这样的原则,即如果前提可以接受,那么结论亦可以接受,如果把这一原则加以分析论证,那就会发现非形式的有效性又变成了形式的有效性。
第五种误解即认为逻辑对于法律论证的实质向度发挥不了作用。在比利时学者佩雷尔曼看来,那种纯粹的形式推理方法将自己的局限性于检验形式推论的局限性,而不考虑该结论的可接受性,这不足以用来描述法律论证。然而,在法律逻辑支持者看来,评价法律论证的工具有很多,逻辑只是其中的一种。在逻辑有效性形式规范之外,还需要一些可接受的实质法律法规。前提的选择一般基于对于事实的鉴别,这种鉴别往往受到某种价值判断的约束。前提的选择还涉及道德、政治、经济等因素的运用。不过以上并不能说明逻辑不能用于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形式向度。逻辑只能用于证明某一结论从某些前提中推导出来,本条误解的原因在于反对者将不属于法律逻辑支持者的主张强加在他们身上。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逻辑错误,属于是非形式谬误中的稻草人谬误。
结语:
法律研究和依法办案的能力虽然体现在很多方面,但逻辑论证与表达能力、识别和驳斥逻辑谬误的能力、案情归纳和分析的能力,都是法律人不可获取的技能。这些技能的培养和形成往往和一个的逻辑思维能力有着紧密的联系。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也指出:“运用我们的逻辑,我们的类推、我们的哲学,我们向前走,直到我们到达某个特定的点。”英国哲学家培根也认为:“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逻辑的知识和方法,这将有助于法律人进行严密的论证和准确地表达思想,提升论辩技巧,提高法学研究和依法办案的效率。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