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取得子女抚养权
吕婧娇 吕婧娇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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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离婚案件中除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外,子女抚养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多年的实施、养育子女成本的提高、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婚后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越来越多,因此,大多数夫妻离婚时会产生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双方均不要求抚养子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哪方抚养;双方可达成协议由哪方抚养子女,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也予以准许。


本文仅讨论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一、子女未满两周岁


案例1


男A、女B双方于2015年8月结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子C,均系初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随着婚生子的出生,双方矛盾频发。2017年9月,B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C随其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B起诉要求与A离婚,且A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允许离婚;婚生子C由于未满两周岁,判决随B共同生活,A每月支付抚养费至C年满18周岁止。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知,若子女年龄不满2周岁,则以女方取得子女抚养权为原则,以存在法定特殊原因由男方取得抚养权为例外。本案婚生子C尚不满两周岁,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判决由B取得抚养权。


实务中子女未满两周岁,男方又想要取得子女抚养权,举证证明女方存在上述法定原因不适合抚养子女较为困难。因此,若男方为原告,建议在孩子满两周岁后再行提起离婚诉讼;若男方为被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可坚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由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待女方再次起诉或庭审时,子女很可能已满两周岁了,届时双方均可主张子女抚养权,而不是一定判给女方了。


二、子女处于两到十周岁期间


案例2


男A、女B双方于2008年5月结婚,2010年8月生育一女C,A为再婚、B为初婚。因A与前妻已育有一子,所以A经常前往前妻处看望儿子,且与前妻存在金钱往来,致使AB双方关系紧张,矛盾逐渐加深。2014年10月双方分居。2016年2月,B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C随其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AB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致使关系失和,目前已分居超过一年,且A对于离婚无异议,故准许双方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A此前已有一子,B只有C一个女儿,且C从小由B的父母在身边予以照顾,加之自双方分居后C一直与B及其父母共同居住,因此,判决C随B共同生活,A每月支付抚养费至C年满18周岁止。


笔者认为,根据《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以上二条可知,若子女随一方生活较长或由一方父母照顾的时间较长,则该方取得抚养权非常有利。本案具备了《意见》第3条第(2)、(3)和第4条的规定,将抚养权判给B十分妥当。


普通案件中,一方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患有传染病等情况并不常见,而是离婚时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更为普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一项情形已属不易。最常见的就是一方将子女单独带在身边,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较为不利,法院更倾向于将子女判给该方。至于一起生活多久算“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并无法律规定,通过双方举证,由来法官自由裁量,根据笔者及周围婚姻家事律师的经验,一般为一年以上。


三、子女已满十周岁及以上


案例3


男A、女B双方于1999年10月结婚,2004年3月生育一女C,均系初婚。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B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国外,聚少离多导致双方感情淡泊,无法修复。2016年6月,A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C随其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AB双方婚后未稳定共同生活在一起,结合双方目前情况、居住情况,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经查,婚生女C一直与A共同生活,感情深厚,B每年仅短期回国进行看望。庭审中法院向C征询了关于抚养问题的意见,C表示自己一直与父亲A一起居住,愿意继续跟A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A所有,A表示自行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不要求B支付抚养费,亦支持。


笔者认为,根据《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可知,双方离婚时若子女已年满十周岁,法院会询问子女本人的意见,虽然子女意见并不是考量的唯一因素,但对判归抚养权的结果仍有很大影响。


实践中,由于《民法总则》的实施以及八周岁已上小学二、三年级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等情况,对于六至十岁的孩子,有些法官也会向其询问意见作为参考。


四、小结


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因为子女此后无论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势必导致另一方不能经常陪伴左右,若处理不好还会产生后续的变更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纠纷,使双方及孩子都不能安然的生活。


其实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从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双方感情破裂不在一起生活了,但子女既需要父爱也离不开母爱,因此,无论是否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均要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如何才是最有利的,从而使其健康成长。不要因夫妻双方之间的问题,导致子女情感缺失,而应该尽量理性的处理各方关系。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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