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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之父”很形象的阐述了证据在仲裁和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进行仲裁和诉讼的基础,一切主张的提出以及反驳对方的观点都要依靠证据,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己方的观点。而仲裁委和法院进行裁判时,主要依靠证据认定事实,进而适用法律,即所谓的“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劳动仲裁审理实务对几组最常用的证据进行阐述。
一、举证原则: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相关法律依据。这是举证的基本原则。
2、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规章制度、工资单、考勤表等证据,一般都是只有用人单位掌握的,此条款就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该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常用。
3、综合平衡确定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提交证据不能超过举证期限。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性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具体的举证期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举证通知书中列明的,各地方存在差异,有的地方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庭审辩论结束前完成举证;有的地方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庭审调查前完成举证。
二、几组核心证据的举证原则和证明力。
(一)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了严格的规定,从制定程序到公示或者告知程序都有明确的要求。
1、举证原则。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因为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2、证明力。在劳动仲裁实务中,规章制度适用最多的情景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是最有证明力呢?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出现最多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二是公示或者通知程序没有留存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程序上必须同时满足两点,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待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二是规章制度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两点在同时满足的情形下,最重要的是做到留存好证据,因为一旦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委一定会要求用人单位对制定程序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进行举证的,一旦举证不能,将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承担赔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提交的规章制度应当附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证据,同时,还应当附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才能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对于公示或者告知,最常用的办法是在员工入职时,学习规章制度后予以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工资记录表。
1、举证原则。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因为工资记录表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的工资记录两年以上,同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但实践中,能够给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的企业极少。在仲裁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仲裁委要求企业提交两年的劳动者工资记录表。
2、证明力。什么样的工资记录表是有证明力的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实践中,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记录表只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时才是最有证明力的。实务中,用人单位大都临时单方制作工资记录表,并没有劳动者签字,一旦劳动者不认可,仲裁委也不会采信。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记录表要有劳动者的签字才是最有证明力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考勤记录表。
1、举证原则。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因为考勤记录表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考勤记录表的保存年限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做出了规定,例如青岛市规定,企业考勤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在仲裁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仲裁委要求企业提交两年的劳动者考勤记录表。
2、证明力。什么样的考勤记录表是有证明力的?实践中,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表多系单方制作,一旦劳动者不认可,仲裁委一般也不会采信。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会采用打卡考勤,但打卡考勤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后台能够修改打卡记录、出差无法打卡等。因此,用人单位考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打卡记录等方式考勤,然后每月制作考勤表,让劳动者签字确认,这种考勤记录是最有证明力。
编排/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