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税法实务: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陆凌燕 陆凌燕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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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笔者眼里,税法是一门烦而不难的科目。不管任何一个税种,其最终的落脚点必然是是否要交税、要交多少税。

 

而这个落脚点就是税金的计算公式,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税金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个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税率

 

针对这个公式,就要了解哪些人的哪些收入需要交税,哪些收入又不需要交税,有哪些优惠措施;哪些项目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针对不同的收入又要适用哪个税率;

 

在程序上,税金应该如何交,交了之后可否退、如何退;

 

在法律责任上,不申报、不缴税会有什么效果?

 

在国际合作上,反避税条款如何应用?

 

其他的税种要考虑的问题也是相似,而不管税法规定千变万化,最后还是要落脚到税金的计算公式上。

 

那么讨论个税第一步,就要讨论谁要交税,哪些项目要交税,即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确定。

 

 

【正文】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纳税人有两类,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的区分其实是税法管辖上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的体现。本文将分别讨论这两类纳税人。

 

居民个人

 

1.1对待居民个人,则适用属人原则,即一旦判断纳税人是我国居民个人,那么他的全部收入,都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体现的是“全征税、无限纳税”的思想。

因此对于在境内、境外都有收入的人士而言,从合理少缴税的角度,对于应当避免被认定为居民个人为宜。

最后,税法上,港澳台人士都是参照境外人士来处理的。

 

1.2那么居民个人如何判断呢?

就是两个标准。一个是住所,另一个就是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第1条】

1.2.1第一个条件住所是指是指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税实施条例”)》第2条】

1.2.1.1除户籍以外,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均是主观判断,建议以居住时间为标准来判断,这更为客观。

 

1.2.2至于第二个条件纳税年度是指指公历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这对183天的判定天数非常重要

举例,Peter于2018年3月1日进入中国,于2018年10月1日离开中国;Angel于2018年9月1日进入中国,于2019年4月1日离开中国;

两人同样都是在中国待了7个月,但Peter就在2018年纳税年度在中国待满了183天,是居民个人,而Angel就没有待满,是非居民个人。

1.2.2.1居住天数的计算方式

第二个条件中,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一律不算入天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民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19年第34号”)》第2条】

如上例中,Peter于2018年3月1日中午进入中国的,那么3月1日这一天就不算入居住天数;Peter于2018年10月1日24:00离开中国的,那么2018年10月1日这一天就算入居住天数。

1.2.2.2.1特别优惠一:<6年的优惠

按个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就是居民个人,应该境内境外全部收入征税,但《个税实施条例》又作了优惠制度安排。

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小于6年的,经备案,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可以免税。【《个税实施条例》第4条】

所得有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的区别,支付有境外支付与境内支付的区别,彼此之间的区别,请见下文分解。

1.2.2.2.2特别优惠二:6年的中断

如果已满6年,可否中断重新起算?

个税法也规定:可以,中断之后可以重新起算6年。

如不中断起算,也就是≥6年后,无住所个人≥6年期间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就不能免税了。

但是之后无住所个人某一年满足了两种中断方式之一,那么其之后还是能重新享受6年中断优惠。

两种中断方式:【《个税实施条例》第4条,《财税公告2019年第34号》第1条】

a.6年期间,任一年不满183天的,即中断连续,或者,

b.任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注意此处30天必须是连续30天,而不是累计30天(俗称坐月子条款)

出于经济的考虑,在第六年中断连续或坐月子是最划算的。

1.2.2.2.3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特别优惠针对的都是无住所个人。

 

非居民个人

 

2.1对于非居民个人,适用的是属地原则,只针对境内所得部分(不管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进行征税,体现的是“有限征税”的思想。

2.2境内所得如何判断【《个税实施条例》第3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19年第35号”)》第1条第4项】

可以参见下表:

境内所得判定规则表


2.3
非居民个人就是A居民个人以外的人。【《个税法》第1条】

2.3.1特别优惠

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如果一个纳税年度里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境内所得中的境外支付部分也免税。

2.3.2对于外籍个人而言,如身份是高管(董事、监事及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的,则个税的不征部分与非高管身份的外籍个人有所区别。【《财税公告2019年第35号》第1条第3项】

可参见下表:

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个税明细表


(注:免征与不征的区别是,不征是税法明确规定的不用征收,免征是《个税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条件)

 

2.4案例

Peter系英国居民,于2018年3月1日来无锡工作,计划2030年9月1日回英国,期间无他事都停留在中国境内。

 

a.假设在此期间,英国总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Peter支付了一笔股息,Peter于2024年6月1日-2024年7月15日回英国处理家事,Peter是否要为这笔股息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要。一、来自英国总公司的股息属于境外所得,且由境外支付;二、根据《财税公告2019年第34号》第1条规定,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因此2024年6月1日-2024年7月15日尚在6年期内;三、2024年6月1日-2024年7月15日已满足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条件。

 

b.假设在此期间,英国总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Peter支付了一笔股息,Peter于2024年2月1日-2024年9月15日因病回英国休养,Peter是否要为这笔股息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要。Peter的第六年即2024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从而发生了中断。其他理由同a。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区别——给外籍个人的启示

 

选择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除了以上基于属人/属地原则上的“有限征税”、“无限征税”以外,还应注重以下区别:

 

3.1是否可以享受专项扣除

3.1.1仅税收居民可享受新个税中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非居民只能按津补贴,外籍税收居民2021年12月31日(含)前可在专项附加扣除或津补贴中二选一【《个税法》第6条第4款,《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64号”)》第7条】

3.1.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但其他的优惠政策依然享受【《财税(2018)164号》第7条,《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3.2是否可以享受年终奖的优惠政策

3.2.1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021年12月31日(含)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并入、但可按除以12个月的方式计算,2022年1月1日起都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财税(2018)164号》第1条】

3.2.2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现只能作为当月所得计税

 

3.3缴税方式不同

3.3.1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每月预缴、年度汇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个税法》第2、11条】

3.3.2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个税法》第2条第2款、第11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

第1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2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6条第4款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1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税实施条例”)》

第2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3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4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民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19年第34号”)》

第1条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第2条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19年第35号”)》

第1条第3项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第1条第4项  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64号”)》

第1条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第7条  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略。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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