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极限挑战》“抄袭”,《无限挑战》或能采取这样的应对方式?
方明东 方明东   2015-07-26

文/方明东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背景

 

《极限挑战》是东方卫视的一档大型户外竞技类励志综艺节目,自2015年6月14日开播以来,收视率持续飙升,成为东方卫视第三季度最值得关注的综艺节目。然而在2015年7月17日,韩国MBC电视台突然发文称,《极限挑战》至今为止播出的内容均与《无限挑战》中曾经引起巨大关注和话题的特辑<来抓我吧(169回)><带着钱箱奔跑吧(110回)><极限打工(406回)><越狱吧青春痘(158回)>十分相似。尤其是将《极限挑战》第4回播出的内容与2011年9月<无挑-速度特辑2>相比较,不仅企划意图与构成内容十分相似,甚至连摄像机角度与字幕,都几乎达到了原版复制的相似水准。并称《极限挑战》无论是从名字还是内容、模式等均抄袭了韩国MBC电视台热播综艺节目《无限挑战》,称其为“中国版山寨《无限挑战》”,并发了两个节目的对比图,还表示他们没有应对此类事件的经验,因此正在讨论相关的应对方式。(新闻来源于:http://weibo.com/p/1001603865669400663387。)

 

看到这条新闻,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我的第一反应是“他们能够通过什么路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当时给自己的答案是:一、这种“电视节目模式”肯定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极限挑战》节目组不存在“电视节目模式”侵权行为。二、如果韩国MBC电视台能够提供更多的有关节目“类似”对比图,或许能够让东方卫视承担侵犯某期节目著作权的责任。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答案,具体的分析见下文!

 

一、“电视节目模式”难被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节目模式是指电视从业者基于节目的制作经验,由节目内容、节目流程、内部结构、播出形态等多个部分组成的概念。从其本源来看,它来自一个创意,并由其发展成一个节目框架。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根据同样的电视节目模式拍摄而出的多个电视节目会有所不同了。因为,每一期的电视节目中都有太多的变量,比如在《极限挑战》中,尽管其与《无限挑战》的电视节目模式类似或相同,但因为存在演员的个性不同、内容的本土化不同、节目游戏进度不同等因素,必然使得两者不会完全相同,只能说两档节目存在创意或者框架上的近似。

 

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含有“电视节目模式”。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此条强调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独创性;二是能以有形形式固定下来。而电视节目模式很难证明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固定,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的只能是依据电视节目模式拍摄出来的影视作品或者将电视节目模式纪录下来的文字作品等,而非电视节目模式本身。

 

电视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非我国个例,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法理仍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指导。从前面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概述可以看出,其只是一个以“创意“为核心的包含有多个元素的节目框架,归根结底是关于节目拍摄、播放、广告插播等一系列流程事项的点子,是一个创意,即“思想”。在Minnieur v. Tors 案中,法院认为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的争议只能根据文学思想保护的有关规则进行裁判。在Endemol v. Twentieth TV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如果电视节目模式能够以有形的媒体形式纪录下来,那么该标的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思想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由此可见,电视节目模式想要获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是比较困难的。鉴于此,有学者提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保护。在我看来,这不失为一个维权保护的途径,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于竞争行为的“不正当”,可是一个电视台借鉴另一个电视台的节目模式拍摄新的节目也难谓“不正当”。当然,为增加收视率而发生恶意打击、夸大宣传等行为则另当别论。

 

二、以《极限挑战》侵犯《无限挑战》某一期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为维权手段或更为有效

 

根据电视节目模式拍摄出来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所说的“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显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韩国MBC电视台指出《极限挑战》与《无限挑战》的多个镜头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尤其是将《极限挑战》第4回播出的内容与2011年9月<无挑-速度特辑2>相比较,不仅企划意图与构成内容十分相似,甚至连摄像机角度与字幕,都几乎达到了原版复制的相似水准。这或许意味着在这一期的《极限挑战》构成“抄袭”《无限挑战》的嫌疑。

 

在认定电视节目是否抄袭或电视节目怎样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问题上,我国司法实务是有判例可循的。最为直接的司法案例便是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梅花档》状告《滴血纹身》案)和琼瑶诉于正等侵犯著作权案(虽然此案证据多是在比较剧本的“抄袭”,但剧本内容最终还是在电视节目中表现出来),另有一相近似的判定著作权侵权的经典案例,即庄羽与郭敬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梅花档》与《滴血纹身》案

 

法院最终认定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电视连续剧的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两剧雷同,其不同之处在于角色、导演、演员、作词、作曲以及摄制场景的选择等演绎方式。

 

相似点

《梅花档》

《滴血纹身》

题材

公安部门粉碎国民党潜伏特务破坏我军事设施阴谋的反特题材

时间

解放初

解放前后

地点

白家老宅

贾家老宅

主线

公安战士与敌特的斗争

公安战士与敌特的斗争

副线

国民党特务内部存在的“中统”与“军统”的斗争

国民党特务内部存在的“火凤凰”与“红桃Q”的斗争

 

 

 

 

 

 

 

 

 

 

 

 

情节

两剧情节中均有敌特在老宅利用鬼魅形象恐吓当地群众,人心恐慌,无人敢进老宅,特务两派间都想得到秘密组织的联络图,一派特务在老宅看守联络图,另一派特务伺机到老宅秘道中寻找联络图

看守人为假扮看守人而且脸有恐怖疤痕的刘佑徳

看守人为假扮看守人而且脸有恐怖疤痕的王福生

梅花图

特遣图

两名公安侦查员主角,一名未公开身份的龙飞,一名公开身份的肖克

两名公安侦查员主角,一名未公开身份的邓岳,一名公开身份的周凯

两女特务主角,分别是南云和梅香

两女特务主角,分别是欧阳逸云和冷寒

一个反面角色的特务家庭却有着一个正面角色的女儿,叶枫、朱娜夫妇和女儿叶蕾

一个反面角色的特务家庭却有着一个正面角色的女儿,韩廷锋、吴玉茹夫妇和女儿韩雨婷

龙飞公开身份为某档案馆管理员,随档案馆搬进老宅

邓岳公开身份为某图书馆管理员,随图书馆搬进老宅

特务在水里下迷药,致使观察员深夜梦游,睡于室外,疑惑不得其解

特务在水里下迷药,致使观察员深夜梦游,睡于室外,疑惑不得其解

特务常在现场有意留下一只干梅花

特务常在现场有意留下一张红桃Q扑克牌

龙飞打入敌人内部,在与公安方面战斗中打伤肖克,肖克下令通缉龙飞

邓岳打入敌人内部,在与公安方面战斗中打伤周凯,赵局长下令通缉邓岳

尼姑庵有特务尼姑弱行,计使南云死而复生

尼姑庵有特务尼姑妙玉,计使欧阳逸云死而复生

朱娜并非真正特务头子“三号”,叶枫才是“三号”

吴玉茹并非真正特务头子红桃Q,韩廷锋才是红桃Q

南云背纹梅花,均是特务组织名单,平时看不见,注射药水后浮现

欧阳逸云背纹凤凰,均是特务组织名单,平时看不见,饮酒后浮现

南云报了杀父之仇,最终结局是自杀

欧阳逸云报了杀父之仇,最终结局是死亡

       

 

(二)琼瑶诉于正等侵犯著作权案

 

法院对此案中剧本《梅花烙》与剧本《宫锁连城》从整体和具体情节两个方面进行了比对,最终认定:一、在各情节的安排上,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的独创性安排高度相似,仅在相关细节上与原告作品设计存在差异,而此类差异并不代表差异化元素的戏剧功能发生实质变更,以致于可造成与剧本《梅花烙》的情节设置相似的欣赏体验,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之间在情节上存在改编及再创作关系;二、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剧本《宫锁连城》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剧本《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两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原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综上,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在具体情节及整体情节上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的改编。

 

具体情节(被法院认定为与剧本《梅花烙》独创性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两剧情节)方面的比对(本文略去整体方面的比对的概述,有心者可翻阅此案一审裁判文书)

 

情节

剧本《梅花烙》

剧本《宫锁连城》

 

 

 

 

偷龙转凤

清朝乾隆年间,硕亲王府福晋倩柔已为王爷生下三个女儿,王爷没有子嗣,恰逢王爷寿辰,回疆舞女翩翩被作为寿礼献予王爷。倩柔在府中地位遭受威胁,此胎如再生女孩,则可能地位不保。姐姐婉柔便出主意,如果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夜,倩柔生下女婴,婉柔将换出的女婴遗弃溪边。遗弃女婴前,倩柔在女婴肩头烙下梅花烙,作为日后相认的证据。

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福晋映月连生三女,将军膝下无子,并宠幸侍女如眉以致如眉怀孕,映月府中地位受威胁,生男生女将可能直接关系到映月的命运;于是映月与郭嬷嬷谋划,如再生女儿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日,映月生下女婴,郭嬷嬷趁乱掉包,将女婴遗弃溪边。女孩送走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部位有一片朱砂记。

次子告状,亲信遭殃

多隆被皓祯痛打后,将皓祯为救吟霜与多隆冲突的事告知皓祥。皓祥嫉妒大哥,为陷害皓祯,将此事告知王爷。王爷得知后雷霆震怒,斥责小寇子带坏皓祯,杖责小寇子。无奈皓祯与小寇子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抵挡小寇子杖责,在倩柔的央求下王爷方才作罢。

佟家麟被恒泰痛打后,将恒泰为救连城与佟家麟冲突的事告知明轩。明轩嫉妒大哥,为陷害恒泰,将此事告知将军。将军得知后雷霆震怒,斥责郭孝带坏恒泰,鞭笞郭孝。无奈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抵挡郭孝鞭刑,在映月的央求下将军方才作罢。

恶霸强抢,养亲身亡

皓祯一个月未见吟霜,多隆又来龙源楼强抢吟霜。白胜龄为保护女儿,被多隆及其随从打成重伤,虽经吟霜四处求医,却不治身亡。吟霜被店主人赶出龙源楼,孤苦无依,破庙容身。

恒泰许久未见连城,体家麟又来迎芳阁闹事,欲强抢连城。宋丽娘为保护女儿,被佟家麟及其随从打成重伤,迎芳阁失火,连城带宋丽娘四处求医,丽娘不治身亡。连城孤苦无依,破庙容身。

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

皓祯得知白胜龄被打死,为吟霜安置埋葬了白胜龄,并从天桥救回卖身葬父的吟霜,之后听从贴身侍从小寇子的建议,安置吟霜住在小寇子远亲的院落,并为吟霜打点好曰常一切所需。

恒泰得知宋丽娘被打死,为连城安置埋葬了宋丽娘,并从体家麟处救回为母伸冤反遭设计的连城,之后听从姑身侍从郭孝的建议,安置连城住在郭孝远亲的院落,并为连城打点好日常一切所需。

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

皓祯再来找吟霜,却发现吟霜不在住处,派人寻找未果,焦急等待吟霜回来。吟霜傍晚回来,皓祯一通责难,后来得知吟霜外出是为自己准备礼物白狐绣屏,两人当晚互诉衷肠,私定终身,皓祯发现吟霜肩上的梅花烙印。原告在这一情节的设置中,先设计了吟霜擅自出门引发皓祯焦虑的基础,之后安排吟霜回来后皓祯不明就里的责难,对于吟霜外出的原因则设计为为皓祯赶制礼物一一白狐绣屏,真相说清后则引起两人真情流露,当晚私定终身,而吟霜肩头的梅花烙则恰是在两人私定终身的当天由皓祯发现。

恒泰再来找连城,却发现连城不在住处,四处寻找未果,焦急等待连城回来。连城傍晚回来,恒泰一通责难,后来得知连城外出是为自己准备礼物件衣服,两人当晚互诉衷肠,私定终身,恒泰发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

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

皓祯彻夜不归,回府后被倩柔撞到,于是和盘托出自己倾心吟霜之事,倩柔同意赴小院会见吟霜。起初倩柔见到吟霜,试图用钱收买,让吟霜对皓祯死心。但吟霜不为所动,不惜以死明志。倩柔被吟霜感动。回府后,倩柔与秦嬷嬷商议间,发现两人均觉得吟霜像年轻时的倩柔。

恒泰从连城 处回到宫里当班,得知自己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回府后闷闷不乐,与郭孝商议之时被映月听闻,恒泰便告知映月自己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并试图用钱收买,让连城对恒泰死心。但连城不为所动。映月离开后,与贴身郭嬷嬷商议中,均觉得连城像年轻时的映月。

道士做法捉妖

府内传闻吟霜是狐妖转世,兰馨公主听闻后心下焦虑,于是请来法师在庭院做法,指吟霜为妖,并对吟霜大行驱妖之法,百般折磨。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公主于是陷害连城狐妖附体,从官内请来萨满法师在庭院做法驱妖,对连城大行驱妖之法,百般折磨。

公主求和遭误解

吟霜被污不洁后小产,皓祯与兰馨之问嫌隙更深。崔嬷嬷劝说兰馨与吟霜交好方能缓和与皓祯的关系,兰馨听后,亲自带补品前来探望吟霜。路上遇到皓祯,疑心兰馨又来害吟霜。兰馨于是差愤之下喝下补品以示清白 。

连城被污不洁后,恒泰看破是醒黛设计陷害连城,与醒黛嫌隙更深,甚至决定休掉醒黛。醒黛听取官中侍女秦湘姑姑的劝说,得知与连城交好方能缓和与恒泰的关系,于是亲自带点心来探望连城,欲与连城修好。路上遇见映月,疑心醒黛又来害连城。醒貸羞愤之下吃下点心以示清白。

告密

偷龙转凤的真相说破后,皓样得知皓祯并非王爷的儿子,自己才是府中唯一的贝勒,心中不平,欲揭发此事,被王爷软禁。翩翩悲愤之下告知兰馨偷龙转凤之事。

偷龙转凤的真相说破后,明轩得知恒泰并非将军的儿子,自己才是府中唯一的长子,心中不平,于是携如眉一同向公主告密。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知,电视节目或者说剧本在判定“抄袭”侵权时都会从具体情节及整体脉络去比对分析,也正如“庄羽与郭敬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中这样写道:在判断被控侵权的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另外,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应综合进行考虑。

 

回归至《极限挑战》与《无限挑战》某期节目的相似比对上,如果能够证明两节目在人物关系设置、人物场景安排、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设计、游戏内容的设定以及需完成任务的方式等表达元素上没有实质差别或后一节目相对于前一节目没有自己的独创性所在,则可能会证明两节目在具体情节上构成实质性近似。加之,在两剧的逻辑脉络、节目剧情的走向等能够给观众带来两节目具有相似性的感知及欣赏体验,或许也证明了两节目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近似。

 

但是需要主要的是,无论是在做具体情节的比对,还是从整体上进行综合判断,我们都要注意将“特定情景”、“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排除在外。“特定情境”是指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人们的经验或者读者、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或者剪辑播放的(针对电视节目而言),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或剪辑播放相同场景不构成侵权。有限表达则是指表达特定构想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则表达与构想合并,因此,即使作品之间构成实质相似,也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此也被称为“合并原则”。“公知素材”,很显然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

 

其实关于此类声称电视节目模式抄袭的事件在我国已有很多起,如2005年英国的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弗里曼特尔传媒声称《超级女声》抄袭了其节目《流行偶像》并声明要提起法律诉讼。又如2010年湖南卫视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抄袭其娱乐节目《我们约会吧》的创意,并向广电总局提起了口头申诉。还有2013年江苏卫视《星跳水立方》和浙江卫视《中国星跳跃》引发“谁才是中国唯一正版拥有者”的口水战。但后来都不了了之!或许这次也会是这样,但我还是很期待存在这样的一场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诉讼,只为能看一看律师大咖会从什么角度维权!

 

注:“琼瑶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二审判决尚未公布,故以一审为生效判决进行分析,此文主要为探讨实践中电视节目或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办法,有不当之处,请各位评批指正。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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