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在我看来,法庭讯问是开庭中难度最高的一个环节,因为它极其考验公诉人的应变能力与语言水平,有时候讯问过程犹如一对一辩论。在过往的“实务阡陌”中,我写了很多关于讯问的技巧。这段时间,我给一些学生辅导了模法比赛,也听了几个同行开的庭,感觉讯问过程中有一些常见问题可以总结一下,纯属个人意见,望与大家交流。
文/赵鹏
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律读库,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转载
个人认为,法庭讯问和侦查阶段的讯问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有很大不同:侦查阶段的讯问,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目的是核实侦查机关(部门)业已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法庭审理中的讯问,目的是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存在。所以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庭审讯问,必须围绕“证明”这一核心目的,不能跑偏。
结合我自己做公诉人的经验,我认为法庭讯问有以下九个问题值得注意:
1、不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我发现,一些公诉人在法庭上问出的问题太过开放,以至于被告人无论怎样回答都没有问题。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一个点:当某个问题的答案不唯一或者我不知道时,我不会在法庭上问出来。也就是说,我所问出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如果被告人回答符合这答案,我继续问下一个,如果不符合,我会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么设置全套暴露被告人的矛盾之处,要么留到后面的环节戳穿)。这决定了我在法庭上所问的问题不会太过开放,被告人可供选择的答案并不多——要么说出正确的答案,要么避重就轻让人觉得他在闪烁其词,要么当庭狡辩然后被我再当场或者之后戳穿。
2、每个问题的答案都有证据证明
从第一点引申出的问题就是:任何问题的正确答案,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至少不能与在案证据相矛盾。这是因为被告人的每一个回答,都属于当庭供述,如果他的回答正确,公诉人需要用其它证据去印证这个回答的可信性,进而征得合议庭对被告人当庭供认的采信;如果他的回答不正确,公诉人需要用其它证据去排除这个回答的可信性,进而征得合议庭对被告人当庭辩解的不予采信。
3、倾听被告人的回答
很多有经验的公诉人都说过,年轻的公诉人很容易出现的一个错误就是不认真倾听被告人的回答,“他们往往在问出一个问题后,心里就想着下一个问题,从而忽略了被告人究竟是怎么回答的。”尤其当被告人的回答比较冗长时,更是如此。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重复发问,或者下一个问题与被告人的回答联系不够紧密,从而显得公诉人不专心、逻辑不清。所以,法庭上不仅要认真听别人提出的问题,也要认真听被告人的回答,如果被告人所答较长时,可以用简短的问题引导他说出重点。
4、眼睛看着被告人
之所以要这样,更多的是出于对被告人心理的考虑。法庭上的被告人,要么供认犯罪事实,要么不供认犯罪事实,无论哪一种,公诉人的眼睛看着他们,对指控都有必要:供认事实的,你看着他,会让他觉得自己的表现得到了认可或者尊重,从而让他更自愿地表达;不供认事实的,公诉人的目光会让他感到紧张,进而想要躲闪,大脑处于紧张和有压力的状态下时,说谎能力会下降,虚构的辩解会出现更多漏洞,尤其当出庭公诉人不止一人,每一个人都盯着被告人看时,更是如此。
5、不重复被告人的回答
有些公诉人喜欢把被告人的回答重复一遍,再问下一个问题,这在很多时候是下意识的,自己当时未必能发现,以前我也有这个毛病。之所以会这样可能还是紧张的原因,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大脑有一个缓冲的时间,组织下一个问题。但是如果每一个问题都要重复一遍被告人的回答,会显得公诉人的嘴太碎,效果不好。所以,如果被告人说得不清楚,可以让他自己重复,如果说得很清楚,尽量不要重复问题。如果实在太紧张,以至于不能立即问出下一个问题,可以用“你继续讲”、或“然后发生了什么”这样的问题缓冲一下。
6、不与被告人争论
公诉人的法庭讯问要有一定的控制力,要实现这样的控制,就不能和被告人争论。这里先强调一点,法庭上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多问事实,少问定性,因为定性问题不需要在讯问过程中强调,被告人对定性的异议也不对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所以没有必要就定性与被告人争论。而关于事实的问题,被告人的回答如果不属实,公诉人只需要向法庭展现出辩解的不合理即可,不宜和被告人就事实问题进行争论。即使被告人展现出很嚣张的气焰,公诉人也不宜和他争论,因为争论不仅不能压过嚣张气焰,反而可能使公诉人失控。因此,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尤为重要。
7、可以随时申请讯问
公诉人并不是只能在法庭调查中才可以讯问被告人。事实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公诉人都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当然,如果不是讯问阶段,公诉人在发问前应当征得审判长的同意。比如在法庭辩论阶段,如果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或辩护人提出的辩论意见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以至于需要对被告人补充发问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审判长恢复法庭调查,并申请补充讯问。
8、在法庭辩论时作讯问小结
我喜欢在法庭辩论时,先对讯问环节作一个小结。讯问阶段,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认无外乎四种:供认不讳、坚持拒不供认、当庭翻供或者一言不发。无论哪一种情形,都必然与整个指控证据体系产生一定关联:供认不讳的,强化证据链体系;拒不供认、当庭翻供或者一言不发的,尽管和整个证据体系有矛盾,但可以排除这些矛盾,此时需要公诉人进行论证。之所以作这样的小结,是因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是有着紧密联系的两个环节,公诉人在开始一个新的环节时,应当对前一个环节进行适当小结,以便为之后的证明活动做好铺垫。
9、简洁是美德
我认为,无论写作还是表达,都会经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再到简单的过程。以讯问为例,一开始可能不知道该问什么,有了一些经验后,问得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开始思考详略得当的问题,会慢慢分清重点,用语也会越来越简洁。重点突出、用语简洁、恰到好处的讯问,是最完美的讯问。
结语
其实法庭讯问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避免诱导性发问。但这个问题过于复杂,足以独立成文,所以我在下一期“实务阡陌”中单独讨论这个问题。以上,愿与各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