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 | 三版博登海默《法理学》与我的诸经历(下)
华雨 华雨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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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书的特色与价值


以上两章谈到了三版博氏《法理学》的出版及内容特色概况,并且追忆了我的短暂经历。应当来讲,该书最终的吸引来自其自身富含的法学内容。它的这些特色与价值甚至超越了入门、深究与实践研习者的界限,使其都有所收获。碰巧的是,我的部分经历也与其“入门→深究→实践”过程重叠。这些都反映出博氏《法理学》原著与译本极为优秀的地方。


(一)入门读物


教科书化与类型化是作为入门读物必需的特质。前者要求创作出来的读物成品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渐次展开专业内容的探讨,最好以时间或专题形式进行。并且,语言平实、易于理解,延伸性的阅读书目或注释宜详不宜深;后者则要求介绍理论或学说时应当以较为概括性的语言或形式展开讨论,类型的特征必须明显,数量要齐全而完备。


在我阅读的初期,该书正是充当的入门角色。博氏《法理学》内容分为三大块:哲学与历史、性质与作用、渊源与技术。该书类型化特色重于“教科书性质”。理由在于,内容的三大块分割较为松散而随意。但这好像并不影响入门,问题在于它很好地开拓了初研者的兴趣与深入阅读兴趣,通过简单的三大部分之分割与发挥即可做到。


历史导读部分以年代、思想渊源及国别为标准,将其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古典时代、德国式、历史法学与进化论、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复兴等章节,其中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古典时代、德国式(我国统称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等为诸多法理学教材所共同论述的部分。而功利主义、自然法复兴与某些“法律现实主义”的写作方式较为新颖,题材与资料运用也较为少见。当然,受到时代局限,当代三大学派分析实证、现实主义及形式主义(或教义学)等重要内容不可能进行细致的分析,十分遗憾。


性质与作用的探讨实际上也颇为有趣。博氏着重讲述了法律及法治的根本性作用及实现机制,并大致从法律两大价值:正义与秩序,探讨了其本身的概念与结构是什么,以及相互之间作用于“法律”、“法治”的功能是什么,或者简单地说:法律的性质与作用应当怎么处理正义与秩序这一对辩证关系?作为深究,已然十分诱人了,何况是入门层面。


至于渊源与技术章节,法律的形式渊源与解释学方法被较早提出,这也成为后世法理学教科书写作的必修。博氏《法理学》特别重视司法过程的技术,这大致是来自美利坚司法治国的后遗症。这些技术包括:宪法解释、法规解释、遵循先例、案例判决理由以及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


(二)法政哲学深入研习者


法政哲学深入研习者的关注点明显不同。当你读完三遍博登海默《法理学》,并已经开始进行关于法理学历史与价值分析时,意义与关注就大不相同了。以该书前两部分为例。博氏对于法律两大价值之一的秩序价值的基本判断是,大致介乎“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也就是说,法律秩序价值的“反断裂性”与弹性要求,过多/密与过少/稀的法律都不是法治良序状态之所追求。为什么这么说?有哪些理论支撑?这些理论支撑属于哪一思想线条或历史纵轴?我们回归第一章“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集中体现这一自由与约束切换的时代就有:中世纪中后期的改革、古典时代的总体精神、功利主义与分析实证主义之兴起及新自然法权利哲学的复兴等。这些价值重心的切换往往伴随着哲学史上的价值内核革新。例如,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由主义将“个人-单子主义”发挥至极端,其顺承了中世纪晚期以来的革命;古典时代中晚期的卢梭又似乎“走火入魔”,该时代集体主义(或许是直接的专制)走向前台。法律信奉的自由价值名存实亡。同样的,德国古典哲学的保守性导致法律哲学也走向伦理、国家与可能的纳粹主义。


(三)法律实务工作者


似乎很难从功能的角度将博氏《法理学》与法律实务工作者联系的在一起。直到我发现很多资深的法官、律师朋友们也在认真读着该书,并且十分感兴趣地阅读、记录与讨论着理论法学的精髓,我才知道,原来很有必要向他们推荐该书。我想,就我个人的经验来说,以下是两点阅读理由。


1、不思考一些法律根本性的东西,很难在办案、代理或处理日常事务中迅速、效率完成且不深陷泥潭。


以律师为例。公平与效率究竟应当怎样分配?侵权法或公司法实务中,应当如何找准该两者的界限,迅速而合理地分配,是关系到法律问题处理质量与数量的关键。现实主义、实用主义或效率经济学会告诉你理想的模型。想一步涉足这些领域可不容易,请首先踏进博氏《法理学》吧。另外,律师的许多代理或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缘何?某些程度上,不是法律出错,甚至也不是引用法律的技术、价值与方式出错,实际上都没错。错误在于,违背法律原则。例如,抗辩不能以“错误者反而获利”的起点与归宿展开。这些原则出现在诸多的案例中,而案例的内核正是法律的渊源与技术,甚至有时直接指称某些普适的解释方法。


2、我常常因为办案犯难而拿出它来翻翻,有时效果不错。


“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法律如同正义一般,拥有一张普洛透斯之脸。“正反绝对”不是法律正义的实现方式,同时“正反绝对”思维也不是法律思维应有之义。特别是在代理某些刑事案件中,找准角度与方式,从某一切入点进击,以多重策略备用的同时重点突破,击溃指控的攻击。不知是不是受该书影响,我始终坚信:正义不是结果或预测的结果,而是“仪式”、过程或曰正当程序中的“尽力而为”。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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