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中五个典型问题的裁判规则
曾立 曾立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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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纠纷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诉讼纠纷。但实际上由于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及亲情关系微妙性,此类案件在实际办理中并不如很多未办过该类案件的法律人想象的那么简单。本文从赡养费纠纷中常见的典型问题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裁判规则对赡养费纠纷的常见争议点就行了系统阐述。


一、赡养费支付的支付条件及多子女费用数额的分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的此项规定并未对父母主张此项权利时的年龄做出任何限制。虽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六十岁以上的公民有权向赡养人主张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内容显然并不冲突。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赡养费支付义务的审查主要围绕父母的生活水平、经济条件进行判断。虽然劳动能力也属于审查的内容,但实践中,无论父母有无劳动能力均不作为子女是否支付赡养费的唯一判定标准。对于虽然已经无劳动能力,但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的父母,法院一般认为该类父母不符合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此外,父母以子女生活水平与自己的生活水平差别较大提出子女多支付赡养费的,由于当前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父母存在多个子女的,法院对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数额并非一定会按照平均分担的方式进行裁定。对于收入相对较高且生活水平较好的子女,法院可以裁定该类子女适当多支付赡养费;部分子女因疾病或生活困难导致无力支付赡养费的,应当向法院举证上述事实的存在,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裁定此类子女少支付或者不支付赡养费。


【参考案例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申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504号民事裁定书】


二、父母是否可向子女主张由保姆或养老机构照料自己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指的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依据上述规定,父母年龄达到老年人的标准,且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的,赡养人如果不能亲自照料父母,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雇佣保姆或委托其他第三人或者送养老机构的方式进行照料。但上述照料方式是法律赋予子女的提出权。作为父母的老年人单方提出不由子女照料,而由子女委托雇佣保姆或委托其他第三人或者送养老机构的方式进行照料的,如果子女不同意,则该主张将会因并无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参考案例: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


三、子女是否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其他兄弟姐妹承担赡养义务


虽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对子女提起诉讼,但该诉讼权利系父母对子女的专属权利,即,民法上的亲属权。该权利具有不可让与性。行使上述权利的主体只能是父母而非子女或者其他主体。


因此赡养义务人无权以诉讼形式要求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8241号民事裁定书;】


四、子女对多支付的赡养费是否有权向其他兄弟姐妹追偿


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除尽到自己那部分义务外,为其他兄弟姐妹的垫付的赡养费,其是否应当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追索目前尚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部分数额,法院一般认为:1、子女无权提起赡养费追偿诉讼。父母才是赡养费追索权的合法主体,赡养费的支付义务人并不具有该资格。2、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每个子女均负有全额支付赡养费的义务。父母有权向子女中的任何一个子女主张该项权利。3、多尽孝也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垫付问题。而从赡养费支付数额的确定而言,由于赡养义务本身包含多项内容,不能简单认为赡养费应当平均分摊。因此是否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的赡养费如何计算本身也是需要严格审查的问题。因此对于子女的上述主张不宜支持。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但从债权债务的角度而言不应当一概而论。在子女之间达成了父母认可的赡养费支付协议的情况下,部分子女支付的超出协议内容之外的数额虽然对于父母而言仍然具有当然的支付义务。但该协议涉及的部分子女支付的约定数额之外的赡养费属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多支付的一方有权向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该项权利。此种方式一方面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对未尽赡养费支付义务一方的另一种追责,同时也是对赡养义务承担者的一种鼓励。


【参考案例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申1504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502号民事裁定书】


五、父母可否诉请法院,仅要求部分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实务中,有的父母有多个子女,其可能并非向所有子女均提起赡养之诉。尤其对于只有部分子女未经赡养义务的情况而言,不少父母往往只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赡养费支付纠纷而言,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父母的所诉请的赡养费数额及各个子女的基本情况,确定被告子女应当支付的赡养费。被告子女以仅自己成为被告,其他兄弟姐妹未列为被告为由主张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被告,或者主张父母恶意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1935号民事裁定书】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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