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琦 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休假汇总(陕西)(一表看懂休假权利)
名称 |
天数 |
特殊情形 |
备注 |
||||
法定节假日 |
全体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1天、 中秋1天、国庆3天,共11天 |
部分公民:妇女节1/2天、青年节≥14岁1/2天、儿童节<14岁1天、建军节1/2天 |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逢周六、日,应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逢周六、日,不补假 |
|||
周休息日 |
2天 |
|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
婚假 |
3天 |
婚前医学检查+10天 |
2015.12.27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假的规定 |
||||
产检假 |
无明确时间规定 |
|
一般根据医院的要求结合产妇怀孕情况安排 |
||||
保胎假 |
无明确时间规定 |
|
限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须医师开据证明 |
||||
孕期休息假 |
1小时/天 |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暂定) |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
产假 |
98天(其中产前15天) |
合法生育子女+60天 |
孕前检查的+10天 |
难产+15天 |
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该条暂定) |
2015.12.27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育假的规定。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应参照规定执行 |
护理假 |
15天 |
异地20天 |
|
|
|||
哺乳假 |
<1周岁1小时/天 |
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 |
|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
节育手术假 |
根据节育手术证明确定假期 |
|
|
||||
节育手术护理假 |
5天 |
|
|
||||
探亲假 |
探配偶30天/年 |
1.台属职工出境探望在台配偶、父母的,可以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的规定执行。2.父母已去世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在境内探望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其他待遇参照劳人险〔1983〕1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海洋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1.8.24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8.27另有相应领域职工的规定 |
|
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
||
未婚职工探父母20天/年 |
45天/2年 |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20天/4年 |
|||||||
病假(患病非因工负伤) |
病休假期限(月) |
累计病休期(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
工作年限(年) |
PS:1.累计病休期并不是病休假期限,而是指累计休完病休假的最长期限。即,病休假期限为3个月,则应当在6个月内累计修完病休假。2.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7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4.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
3 |
6 |
<5 |
<10 |
||||
6 |
12 |
≥5 |
|||||
6 |
12 |
<5 |
≥10 |
||||
9 |
15 |
5≤X<10 |
|||||
12 |
18 |
10≤X<15 |
|||||
18 |
24 |
15≤X<20 |
|||||
24 |
30 |
≥20 |
|||||
工伤假 |
≤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痛经假 |
经医院证明可休1到2天(暂定) |
|
|
||||
高温假 |
日高温≥40℃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
|
||||
37℃<日高温<40℃,露天作业≤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国家规定,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露天作业 |
|
|
|||||
35℃<日高温<37℃轮休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安排露天加班 |
|
|
|||||
丧假 |
3天 |
|
|
||||
年休假 |
休假天数 |
工作年限(年) |
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
|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
5天 |
1-10 |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
10天 |
10-20 |
||||||
15天 |
>20年 |
||||||
事假 |
无明确时间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规定以及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
|
|
法定节假日:依据:《劳动法》第40条,
[2014.1.1国务院644号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权利:《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周休息日:依据:《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995.2.1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7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1995.4.2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1995.5.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7.9.10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权利:《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婚假: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有人称之“婚检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权利:《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产检假:依据:国务院619号令《2012.4.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011.2.25《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10条孕妇在劳动时间内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所用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5日止求意见)第14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权利:《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95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保胎假:依据:《1982.3.27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5日止求意见)第15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本人申请保胎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安排。
权利:同上述依据,休假并享受待遇,不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
孕期休息假:依据:国务院619号令《2012.4.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2011.2.2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9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PS:《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被国务院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5日止求意见)第14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四)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权利:同上述依据,休假并享受待遇,不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
产假:依据:《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国务院619号令《2012.4.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16.5.2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第二款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2011.2.25《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11、12条(该规定与上位法《2012.4.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冲突不赘述)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5日止求意见)第16条(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权利:同上述依据,休假并享受待遇,不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PS:实践中未婚生育做法不同,可享受产假,但不享受奖励的产假,且相关费用均须自理;未婚先孕流产的,一些地方不享受流产假期,但可根据医疗证明休病假。
护理假:依据:[2016.5.2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第二款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权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哺乳假:依据:国务院619号令《2012.4.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16.5.2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第三款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011.2.25《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13条(该规定与上位法《2012.4.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冲突不赘述)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5日止求意见)第18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权利:同上述依据,休假并享受待遇,不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
节育手术假:依据:《2015.12.2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56条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休假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贴,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夫妻一方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护理假。
权利:同上述依据,休假并享受待遇参照休产假,不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
节育手术护理假:依据同节育手术假。
探亲假:依据:《1981.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1981.3.6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财政部《1981.4.8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1994.3.3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享受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983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1981.8.24国家海洋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1.8.27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权利:实际能享受到的较少,范围基本限于有限的国企职工。
病假:依据:《1994.12.1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995.5.23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满,如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工伤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权利:享受工伤规定的相应待遇,《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痛经假:依据:1993.11.26卫生部等《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三章第7条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011.2.25《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8条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5日止求意见)第20条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给予适当安排,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权利:实际能享受到的较少。
高温假:依据:《2012.6.2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权利:实际操作根据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及监管力度,可享受相应高温津贴,不以高温假抵扣年假。
丧假: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权利:《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年休假:依据:《劳动法》第45条,
2008.9.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权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12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事假:无明确时间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规定以及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累计事假达到一定标准会影响年假的休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权利:依据用人单位规定以及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相应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