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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理应具备较高的法学知识素养和审判实务技能。正如17世纪的英国著名大法官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司法实践活动既要注重实践性,又要注重理性思考,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以,我们法律工作人员应当在自身执业过程中加强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提高自己的执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笔者在本文中,摘抄、提炼了29条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的实务技能规则,以飨读者。
1、目前,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查询、冻结、扣划交易结算资金通知》、《国土资源房地产部门协助执行通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诉意见》、《执行程序解释》、《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规定》、《拍卖、变卖财产规定》、《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规定》、《执行工作规定》、《制裁规避执行意见》、《民通意见》等。
2、银行存款是最为方便执行的财产,因而一般是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首要指向。银行存款并不仅指在银行的存款,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等机构。关于银行存款调查问题,2000年9月4日最高院和央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对于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规定。如果执行法院不知道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的(包括不知道开户行和账号等情况),可根据2010年7月14日最高院和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办理。
3、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相关执行问题,主要法律规范包括:《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央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9月3日公布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4、242条)。特别注意,若金融机构自身成为被执行人,此时如何执行的法律规范只有《执行工作规定》第34条可供查阅。
4、由于不动产往往价值较大,且执行处置程序较为完善,所以,在银行无户头或账户内无存款的情况下,查询并执行其名下房屋土地也是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优先考虑的执行措施。目前,就不动产执行中有法可依的执行依据有《国土资源房地产部门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但是,尽管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6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而除了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房屋外,当前广泛存在有大量小产权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违章建筑等广泛存在,产权状况十分复杂。因此,要执行人员完全调查清楚该类不动产的状况,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不动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当地负责拆迁安置和保障房建设的相关机构以及当地住房制度改革机构的配合与协助。
5、执行人员在查询不动产状况时,首要的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属状态,对于相关机关尚未出具产权确认证书的房产,要严格依据相关的审批文件、历史形成原因、实际出资人等信息,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其次,要查清该不动产上的权利负担,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其他债权人,抵押债权人,承租人,用益物权人等。
6、动产作为一类重要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无需办理登记,不易查找、不易掌控,由于交付即转移,容易藏匿。因此,在实践中,调查动产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根据执行实践,动产调查主要包括六类: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含直升机)、机器设备、库存原料及商品、其他个人物品。
7、由于车辆属于动产,除非实际掌握车辆的下落,否则无法对其进行处置。虽然在我国,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登记办法》第8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8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条)。执行人员在查询机动车档案时,应当对车辆型号、购买时间、抵押查封状况、违法情况、年检情况以及登记的所有权信息进行一并查询,全面了解该车辆的现存价值。通过查询该机动车辆的具体违法记录可以了解该机动车辆的活动范围(有时甚至能顺藤摸瓜,查出被执行人的具体活动范围)。除此之外,执行人员还可以责令被执行人交出机动车辆、向知道情况的个人或单位了解情况、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协助机制,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协助,在进行年检或事故处理时,交警部门发现属于法院查封车辆的,应当将车辆暂时予以控制并及时通知法院。
8、执行人员在执行机动车辆时特别需要注意,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行驶上道路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典型的如货运车辆挂靠。《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最高院也明确了,执行人员应当根据财务凭证、支付凭证、相关税费凭证及相关各方的协议等资料对机动车所有权人进行综合认定,不能简单推定车辆登记人即为所有权人。
9、关于船舶的强制执行,最高院审委会于2014年12月8日第163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8日,最高院又公布了《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执行人员可参考该十大典型案例依法强制执行。但提请执行人员注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得对船舶实施财产保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据此,对船舶的扣押、拍卖需专业的海事法院进行,但并不是说,船舶完全不能纳入地方人民法院的执行对象中。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之规定,地方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进行扣押和拍卖。其次,结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第39条之规定,对于20总吨以上的船舶,地方人民法院如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但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地方法院对船舶采取查封措施。注意,我们说的船舶是航行于海上或航行于通海水域的船舶。若被执行人为造船厂,船舶在建造过程中,这属于对库存原料和商品的执行,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船舶。
10、当航空器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时,主要执行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49)》,目前司法实践中,扣押、拍卖航空器的案例较少。
11、严格意义上说,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都属于广义上的动产,但是由于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存在产权登记制度,所以相对而言,执行起来较为便利。而除此之外的普通动产,由于没有设立登记制度,所以执行人员无法通过向特定机关查询来达到调查目的。在搜寻被执行人是否有机器设备时,执行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机器设备状况;查阅公司账册;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向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是否存在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记录。
12、由于机器设备没有外观权属登记人,所以在所有权的判断上更为复杂,尤其要警惕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主张对机器设备享有所有权。一般来说,由被执行人直接占有的机器设备,应当推定为被执行人所有;案外人主张所有权,应当提供购置发票、缴税凭证,必要时,执行人员应当向厂家调查实际购买人。
13、当执行人员在执行机器设备时,若出现融资租赁设备,应当注意两点:第一,由于在融资租赁期,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出租人,则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并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法院原则上不能查封和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对融资租赁物没有任何价值,根据《合同法》第249条的规定,若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则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若出租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被执行人在付清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后,对融资租赁物则享有所有权。所以,执行人员不能以被执行人对象是融资租赁物,就毫不关心。若机器设备是融资租赁物时,执行人员首先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融资租赁合同,随后向出租人了解租金的具体支付情况,并了解该机器设备被收回后是否会存在残值。
14、很多个人或单位热衷于将库存原料和商品办理动抵押贷款,所以,执行人员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库存原料及商品的情况。由于库存原料和商品较为琐碎,所以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9条之规定,执行人员应注意所查封或扣押的库存原料和商品能否长期保存,如不能长时间保存,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以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在查封、扣押库存原料和商品时,要注意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属于委托加工的材料或商品,此时,执行人员应注意:除非第三人主动提出异议,否则推定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若第三人提出异议,则应当要求第三人提交相应合同、支付凭证等,并通过查阅被执行人公司账目、查阅会计凭证等方法予以确认。
15、关于调查个人物品,一般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由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点进行搜查。对于执行人员搜查规范的主要参考依据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87条。发现被执行人相应物品后,要注意区分生活必需品、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物品等,并严格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5条之规定执行。
16、一般来说,案件进入法院执行局后,人民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执行工作规定》第28条和《制裁规避执行意见》。但是执行人员不能依靠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而应主动出击,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包括调查被执行人的收入状况(税务机关)、投资状况(主要包括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等)、公积金及社保状况、离休金退休金状况、拆迁征收补偿款状况、应退税款、保险理赔等。
17、关于投资收益的调查问题,主要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主要包括内容有: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基金,债券和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合伙份额。
18、查询上市公司股票的步骤为:首先,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其开户的证券公司;随后,到该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办点查询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股票情况(包括开户的股票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及目前股票的市值等);最后,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
19、查询期货的步骤为:首先,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前往任何一家期货营业部查询其开户情况(包括交易编码、期货持仓与否以及缴纳的期货保证金等);然后,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冻结被执行人的期货账户。
20、查询基金的步骤为:首先,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前往任何一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营业部查询其持有基金状况(包括开户的基金账户、所持有的基金数量等);然后,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冻结被执行人的基金账户。
21、查询债券的步骤为:首先,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前往各个银行网点查询其持有的债券情况;再到相关部门兑换或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2、由于合伙企业相对公司更注重人合性,合伙企业名下的财产均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当其中某一位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可以对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但必须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告知其他合伙人尽快确定被执行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或份额比例。
23、广义上的公积金除住房公积金外,还包括企业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本金,具体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在执行阶段,我们仅讨论住房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可查询、可控制、可处置的特点,所以也不失为执行法院应当考虑的执行对象之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可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财产性收益。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只有城镇居民才有;第二,只有在职职工才有;第三,住房公积金一经建立,除非法定的中止或中断情形,否则必须不间断的缴存;第四,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目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之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情形下才可以提取公积金,所以,法院一般可以冻结公积金账户,但是不能随意划拨。目前,法律对公积金的查封期限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参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9条规定的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24、离休金和退休金是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收入来源,故,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离休金和退休金也是执行对象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争议)。目前,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分为单位直接发放和政府的劳动保障机构的基金管理中心发放两种基本方式。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2年2月4日下发的《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复函》和最高院研究室于2002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略有冲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人员扣划离休金退休金存在难度,但是,我们认为,执行人员应严格依照最高院研究室于2002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依法扣划养老金。当然,扣划养老金应当注意两个细节:第一,被执行人此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第二,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为被执行人与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如被执行人签署《同意扣划承诺书》,则执行人员可直接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协助扣划手续;如被执行人未签署《同意扣划承诺书》,则执行人员可通过社保机构查询其养老金发放账户,到养老金发放的金融机构扣划资金)。
25、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是政府建设局下设拆迁办或房屋征收办等部门,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司法实践中多为拆迁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6、在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进出口贸易及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因可以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该退税款作为企业资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控处置。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都会有出口退税款,该款项一般一个会计结算年度会结算一次,上一会计结算年度终了时由企业到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因此,在被执行人涉及外贸业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查询,是否涉及出口退税问题。根据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应当注意的是,在调查和执行应退税款事宜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实施。一般各地国税局均设有专门的出口退税处或涉外税收管理处,管理企业的出口退税事宜,虽然国税局的出口退税处是统一管理单位,但是具体退税经办单位一般是日常税收征收单位。
27、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以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注册商标的管理机关,因此,该机关是依法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同时,也可以通过登录中国商标网、中国驰名商标网等网站进行查询。类似的,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还有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专利的管理机关,依法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专利权的义务,同时,县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市、自治区的知识产权局及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也是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专利权的单位。
28、债权可以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根据债权所处的状态,债权可以分为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可以暂时予以扣留、暂停支付,待债权请求期届满时,可以转化为到期债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债权债务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往往会帮助被执行人隐瞒债权情况。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自己的债权是执行的首选,此外,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找被执行人的债权:依职权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向发行凭证式的国债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是否认购国债;通过现有的审判执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找是否存在被执行人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信息等。
29、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越来越为大家所接受,而且,自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后,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可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和可执行性。因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世界里,这个虚拟世界由各网络游戏服务公司的游戏服务器所掌握,因此,虚拟财产的整个交易过程都在游戏运营商的监管之下,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能够记载交易的全过程,因此,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虚拟财产义务的单位为各网络游戏服务公司。
编辑/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