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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规定,较此前规定,它对委托代理人的范围限定较为狭窄,本文无意对此评价。笔者就职在一家集团化的公司,集团下属有多家子公司,在为一家子公司代理案件时,立案时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笔者向立案庭法官说明了情况,立案法官坚持要合同,这种情况下,笔者最后回公司做一份与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解决了此次立案问题。笔者疑惑集团员工是否有权代理子公司,现行民事代理制度应该如何?于是对现行代理制度做了些简单梳理,借以同行探讨。
一、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法定代理、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是委托代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委托代理手续及权限,第六十条关于代理权限变更手续,第六十一条本案查阅权,第六十二条是离婚案件代理。本文想说明的是委托代理,特别是委托代理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提到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具体到本文中的问题,当然有些法院是不需要具体的劳动合同,只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出具的员工证明、工作证、社保缴存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而不应该非得是劳动合同。现在法律是并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特别在集团化下,由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并不难,但是有感法院不应自行强加一些设置。
三、其他的一些代理情况。一般民商事案件不需要本人到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当事人最多委托两名代理人。可以作为代理人除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委托以下人代理:
(1)近亲属,其需要的资料除了委托书及身份证件,还应提交证明当事人与代理人系近亲属关系的证明,证明材料可以是家庭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居(村)委会等证明、基于身份内容的生效判决书;
(2)同事关系,其需要的资料除了委托书及身份证件,还应提交当事人单位出具推荐信,说明代理人与当事人是同为单位员工及推荐同事为代理人的理由;
(3)社区成员,其需要的资料除了委托书及身份证件,还应提交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推荐信,说明代理人与当事人是同为社区成员及推荐成员为代理人的理由等。
四、在开庭时通常法庭依照程序询问双方出庭人员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及资格有无异议,提出异议的依据主要也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为基础。如果当庭未提出异议,事后以对方出庭人员不具有资格,一般法庭会以审理程序虽有瑕疵但不构成程序违法,亦未对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而不会因为代理问题影响判决结果。
这也就要求我们要在法庭主动询问时能够有辨别能力和积极主张,这一点常常被庭审双方所忽略。比如与当事人仅是朋友关系,如果没有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身份,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不具有代理资格的。
以上可以看出,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代理制度,但也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做了相应的要求,并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的,这是对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是否应然如此,或许见仁见智,但是法律已经如此规定情况下,如果进行诉讼,还是应当注意。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