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商武 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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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胜诉判决之后,如何快速、高效地实现自己的债权,一直是困扰债权人及代理律师的疑难杂症。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一方几经周折终于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囿于“买卖不破租赁”,而阻却涉案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有些人会选择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再推进拍卖等有关执行程序,其实这种做法会导致执行周期延长,不确定因素增多,执行难度加大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出现,本文拟通过强制执行到期租金的方式,将强制执行的时间起点向前推移,更早、更好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一、到期租金的法律性质
要执行好到期租金,首先应明确到期租金的法律性质,只有明确了其法律性质,才能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选择相对应的法律程序。目前,针对到期租金的法律性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到期租金应视为“收入”
持该种观点的人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这种观点认为:租金是财产所有者让渡其使用权,从而获得长期、较为固定收益的一种方式,这种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广义的“收入”。另外,将租金认定为“收入”将更好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符合立法的本意。故,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扣划、提取的方式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租金。
这种认定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也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便于租金的强制执行。但是,该种认定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瑕疵。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应当特别注意法律条文前后之间的逻辑关系,合理运用体系解释,从而释明某个法律条文在该语境下应当或者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这里我们需着重看一下该款的后半段,即“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从法条的措辞可以看出,此处的被执行人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因为法人并不存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情形。再结合本条第二款的内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款规定法院在扣留、提取收入时,负有协助义务的仅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有储蓄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联系前后两款法条,应将此处的“收入”作狭义的理解,即只认定为“工资性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487号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上述规定中的‘收入’,系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等。”
综上,将到期租金视为“收入”,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租金的方式欠妥。
(二)到期租金应视为“到期债权”
该观点认为:租金是作为出租人的被执行人对承租人所享有的一种债权,到期租金应视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观点为目前主流观点,最高院在相关的判决和裁定中,也多采用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负主动冻结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职责,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书,经法院审查之后,做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并向应履行债务的第三人送交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后,若该第三人仍然向被执行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该第三人在清偿到期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将到期租金视为一种到期债权,更符合到期租金的法律性质和特点,有法可依有助于增强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约束力,使生效的判决得到更好的执行。下文中,亦将到期租金视为到期债权进行分析讨论。
二、执行到期租金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从该法律条文中,申请执行到期租金应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
(二)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除上述三个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
(四)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法规就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异议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执行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最高院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
此类执行案件中,从保护第三人/次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法院执行裁量权做较大的限制,只要第三人的理由合理,即应中止该次执行。
三、执行到期租金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执行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该事项为依申请的事项,提交申请书为必经程序,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租金。
(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清偿能力及到期租金进行审查
(三)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程序也为必经程序,只有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后,才对该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上文即本人对于到期租金强制执行的浅显理解,所列程序也为最基本之,仍需实践摸索并不断调整与补充。到期租金作为一种到期债权,尚且有法可循,但未到期租金的执行则于法无据,本文姊妹篇《执行案中未到期租金的处理方案》将对此详细分析,如需,敬请翻阅。行文仓促,还望斧正。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