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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一般来说就是一项娱乐的工具,不过有人脑洞打开,把红包作为一项管理工具:一家私企的员工在上班时,在微信群里收到老板发过来的微信红包。但事后,抢到红包的三名员工被指其抢红包行为违反公司纪律,并被处以五百元罚款。
说实话这件事有点意思,也难怪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首先有意思之处在于企业的管理思维。这次事件被网友戏称为"红包陷阱"、"钓鱼红包",老板通过发红包的方式检验员工是否安心工作。我们且不说这种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但从管理角度来说,老板的行为无异于"用人存疑"。其本身对员工是一种极度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的心态诱导其监控员工。其实企业中这类老板不是少数,通过视频监控、邮件监控、网络监控等方式监控员工的行为,强制员工"专心工作"。
这种行为在大规模工厂生产时代是一种常态。工厂生产时代员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体力劳动上,员工付出的劳动越多,企业的获益越多,也诉称"剩余价值"。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采用监控的手段去监督员工工作,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
在老电影中我们常见的工厂的"班头"就是这种监控方式的体现。进入现代社会,监控方式相对文明,最常见的如视频监控、邮件监控和网络监控。微信红包监控倒是第一次出现。所以从获取"剩余价值"的角度来说,微信红包监控倒是无可厚非。
不过过去的已经过去了,传统形态的产业需要通过监控提升员工的劳动价值,现代企业员工进入知识管理时代,所谓的传统监控已经失去了意义。知识管理时代,员工的价值并非体现在体力上,而体现上在其创意。比如无讼小编的一个好主意,可以推出一篇10W+的文章,为无讼吸引不少的流量。对这类员工需要的不是监控,而是赋权,通过员工的自我激励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赢。如果这类企业的老板发红包监控员工,恐怕丧失的不仅是员工的信任,甚至会摧毁公司的基础。
第二重有意思是企业纪律的性质。企业纪律,在法律上称为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宪法"。注意,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全体职工,企业全体职工的范围当然也包括老板,即便这个老板很牛X。由此,我们就得出一个悖论:抢红包者罚款,发红包者难道就该免责吗?从劳动法律的适用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老话就不得不说。在法律面前,老板和职工没有任何区别,大家只是分工不同,但都是平等的劳动者,平等地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假定该条规定合法有效,则老板也应承担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重有意思就是"罚款"。对于罚款,恐怕广大员工都是深恶痛绝,不但抢红包会罚款,请假、迟到、工作不努力、办公室谈恋爱都会被处以罚款。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不禁要问一句:罚款合法吗?
罚款是一个通俗的称呼,在法律上的说法叫做"克扣工资",那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只能因社会保险、个税、司法裁判等原因代扣员工工资。违反此规定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的克扣行为违反劳动监察规定,将面临监察部门的行政责任。
但为什么法律规定如此明确的情况下,企业中各种"罚款"的规定仍然不断出现呢?究其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下的企业管制思维。计划经济制度下,企业承担了部分行政制度,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对员工处以经济处罚。不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在2008年被废止。法律虽然被废止了,旧的管理方式却被保留下来,以至于出现这种"罚款"不断的情形。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到老板是个挺时尚的人,会用手机(也许还是iphone)建个微信群,发个微信红包。但这种时尚的人,其管理思维却不够时尚,不但违法,更在一定程度上伤了职工的心。现在的企业的都说"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但我们只看到企业丢了500元会报警,却从来看不到企业流失了一个优秀人才老板会心痛。也许,企业要发展、要壮大,不能再把"人才为本"挂在墙上,而应当落到实处。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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