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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野圭吾以其推理小说著称于世,但他的很多小说并不能归入推理的行列,而更多的是在关注人性和社会焦点,以他特有的细腻笔触书写人心和传递社会声音。近来笔者读罢他的新作《沉睡的人鱼之家》,颇有感触,书中所描绘的一个日本不幸家庭的故事,不仅是攫取你悲伤的一张触手,同时亦是叩问你灵魂的一个声音。作品通过一个家庭的不幸故事进而放大关注日本的器官移植和对于脑死亡的认定问题,字里行间无时不令人感受着故事家庭的悲痛和踌躇,也通过这样的故事书写,对器官移植的现状和死亡认定进行了警示,掩卷之余查访我国的器官移植和捐献,亦如日本,在踌躇和徘徊中缓步前行。
器官移植的前世今生
器官移植看似一个很耳熟却又极其陌生的词汇,也许在我们常人生活中确实是难有涉及的,故而也没人会去专门了解这一方面的知识。但是一个很浅析的道理便是,若要实施器官移植手术,一个前提便是器官必须是活体的,那么可以从活人身上摘除器官吗?除非当事人同意的活体捐献,否则显然是不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已经明确规定了组织贩卖和出卖人体器官的相关罪名,这也是基于活人的生命健康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器官移植如何实现呢?非正常死亡的人能否贡献器官用以器官移植呢?器官在摘除人体之后,在缺血离体的状态下,短则几分钟,多则不会超过一小时便会丧失活性,而非正常死亡状态下,很难保障器官的活性,同时用于器官移植尚需一定的程序,此段时间过后,恐怕非正常死亡者的器官已经满足不了移植的条件了。而通常被移植的器官多采用正常死亡或者足以保证器官活性的死亡个体所提供的器官。如死刑犯的器官,而我国在2015年以前便有使用死刑犯器官用以移植的先例。更是在1984年出台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因死刑犯死亡时间容易掌握,及时摘取相应器官足以保障器官活性,同时通过相应的延长器官活性技术可以顺利实现移植手术的进展。然而2015年之后我国亦全面取消了死刑犯的器官移植,可以说死刑犯纵然罪行恶劣,但是肆意的摘取其器官无异于置其人权于不顾,既然已经对其施加以死刑,那么其应具有一个体面和完整的尸首,倘若再行将其器官肆意摘除,未免过于残忍。当然其自愿捐献的则另当别论。那么在此主要途径被取消后,唯一合法途径无疑是器官捐献。而器官捐献我国较之西方国家捐献率尚十分有限。这也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以及器官移植和捐献的相关法律配套尚不完善有关。
器官移植遇冷存在问题和原因
书中主人公的女儿瑞穗在遭遇不幸之时,被医院判断已经极大可能处于脑死状态的情形下,亦拒绝了器官捐献。其一自然是无法接受女儿已然逝去的事实,同时对于器官捐献的机制亦有所犹豫。这也与我们国家现存的捐献遇冷有一定共通之处。
首先,对于捐献者捐献器官的去向上,相关组织是保密的,也就是捐献者并不知情是谁获得了捐献,而很多不幸离世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如书中的妈妈一样,其无数次幻想过女儿的器官捐献后的场景,那样自己的女儿,哪怕只是一部分亦生活在世界的某个角落上,这对于捐献者家属亦是一种心灵上的慰藉。而倘若一旦不能向捐献者家属表明捐献器官去向,则这种寄托便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一种虚幻。诚然此种禁止很可能系基于避免双方私下交易之可能,同时亦避免日后可能引发的纷争和问题。但是通过一定程序的国家分配之后,适当的向捐献者家属透漏被捐献者的情况,也许更能体现一种人文关怀。2013年8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该系统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干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这已经排除了私下交易的可能,而试想在被捐献者配型成果,获得健康的器官并康复之后,向被捐献者披露相关情况,并适当的建立两者之间的联系,对于被捐献者亦提供了感恩的机会,而捐献者亦有所寄托。就如书中开始描写的小男孩,在总是做着同一个梦的时候,他也在猜想自己所接受的心脏的主人是怎样一个人,倘若女孩的母亲知道了是这个小男孩接受了女儿的心脏,那么看到他活泼的样子,是否会减轻一些心灵上的痛苦呢?我想,任何一个母亲都会将对女儿的爱寄托在这个接受了女儿心脏的新生命身上。而对于纠纷的担忧似乎仍应归咎于相应的法律和配套规范并不完善的原因吧。
再之,对于死亡的认定标准上,存在脑死亡和心跳、呼吸停止等多种标准,而我国传统医学上也多采用心跳停止、无呼吸为标准。但是这种标准在遇到特定个体的器官移植问题时便遇到了阻力。书中瑞穗的情况便是例子,其经意外事件陷入昏迷,而大脑已然被医疗机构认定死亡,而心跳却尚未停止。此情形下是否应界定其为死亡?如果界定为死亡,显然便接纳了脑死亡说。而如果不能界定,其作为尚存活的个体,那么摘除其器官用于移植是否合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此种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的情形,应在嗣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表示同意。而第九条明确禁止摘取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那么势必需认定为死亡之后方可行摘取器官。而脑死亡之承认便必不可少。当然对于脑死亡的,很多被捐献者尚有呼吸、心跳,故而在情感上可能令被捐献者家属很难接受,而在被捐献者已经大脑失迷,毫无表达能力的情形下,捐献意愿的做出也只能由其家属为之,此种情感上的牵绊便成了阻碍。固然脑死,但尚有心跳和余温,其在传统观念上尚未死亡。此种情形下令家属接受脑死亡判定继而摘取器官的事实确实难度不小。纵使脑死亡标准被规范和明确,那么亦面临家属是否能够接受的问题。所以书中有器官移植需求的家属在面对拒绝捐献者家属的拒绝时心里亦是理解的。毕竟这种捐献仍以自愿为前提。
可以说,器官的捐献和移植牵扯着两个家庭之间的踌躇和期盼,一边是犹豫中艰难的抉择,一边是翘首期盼中的失望和惊喜。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去指责那么选择拒绝捐献的人们,亦不应去厌恶那些急需器官家属等待中的私心,纵使他们的每一个希望都意味着一个生命的陨落。在我看来每一个捐献者都是最美的天使,而每一个获得捐献的人们也是被天使眷顾的人。纵使这期间经历了多少踌躇和犹豫,徘徊和不安,最起码结果总是好的吧?而我们唯一期盼的是,随着法律的逐渐推进,人们对于这一领域的了解愈发的深入,普通民众的接受度愈发高起来,更多的人思考的是使更多的生命存续,而不是借此谋取高额利益,那么法律与道德的也许才能相互和谐。书中瑞穗的母亲也不再陷入过多的纠结,那丧女的痛楚也许会被完善的体制和一个受捐赠的健康灵魂所包容一些吧。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