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对审判程序的影响
孙喜论   2019-02-15

 

文/孙喜论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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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是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判断刑事案件是否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核心在于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法律事实是否相同,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一、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8 号)第10条【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22条【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3】等。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才不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裁判规则: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裁定,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对民事案件不产生影响的表述主要体现如下:人民法院应考虑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否影响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承担责任,如不影响,不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4】;人民法院应考虑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经济纠纷仅是与涉嫌的经济犯罪存在牵连关系,则经济纠纷应当继续审理。

 

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刑事案件侦查的事实包括民事案件审理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完全相同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而且案件事实在根本上也属于刑事案件,那么在立案阶段就应不予受理商事案件。受理后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部分相同

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8 号)第11条【5】,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二是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两者互相印证,缺一不可。(参考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灯塔市支行与辽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裁定,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对民事案件产生影响的表述主要为:人民法院认为该刑事案件侦查的主要事实,包括本案所涉事实;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中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争议事实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存在重叠之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

 

由此可知,司法实践中认定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判断核心,还是刑事案件侦查的事实与民事案件审理的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或者是否存在重叠。

 

三、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司法实践中,对争议焦点的总结一般围绕:所诉案件是不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是同一事实或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如何判断,如何认定?

 

庭审中,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提供报案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来证明案涉民事诉讼不属于经济纠纷,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立案告知书往往书写内容简单,单凭立案告知书尚呈现的内容或许不足以判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事实。

 

故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主要还是会围绕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比较,以判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部分法官还会与立案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详细询问一下已经刑事立案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便综合判断是否会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产生影响。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尽量不要仅提供报案材料或立案告知书,还要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详细展开论证,以说明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存在影响。

 

四、小结:

 

民事案件中有刑事犯罪嫌疑对审判程序影响的关键,在于判断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否为“同一事实”,如果民事行为本身涉及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应当先刑后民;如果民事案件与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虽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则应刑民并行,如果民事纠纷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中止审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8 号)第1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22条:“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详见【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等物权保护纠纷(2018)京民再13号】案件法院审理部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8 号)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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