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网边缘》看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杨阳 杨阳   2018-08-29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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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边缘 A Civil Action (1998)

导演: 斯蒂文·泽里安

编剧: Jonathan Harr / 斯蒂文·泽里安

主演: 约翰·特拉沃尔塔 / 罗伯特·杜瓦尔 / 托尼·夏尔赫布 / 威廉姆·H·梅西 / 约翰·利思戈

类型: 剧情

制片国家/地区: 美国

语言: 英语

上映日期: 1999-01-08(美国)

片长: 115分钟

又名: 禁止的真相 / 民事诉讼 / 公民行动

IMDb链接: tt0120633

豆瓣评分:7.7

 

剧情简介:

1979年马萨诸塞州的一座小城,两口供小城饮水用的水井发现有工业污染物。不久之后,又发现大量含毒废物堆积地,人们开始怀疑污染物是由本地工业产生的。更为可怕的是小镇由白血病造成的死亡病例越来越多。

安妮·安德森(凯瑟琳·奎宁安)——小镇的一位母亲,她的儿子1981年死于白血病,号召8个受害家庭一起调查此事。最终他们发现Beatrice Foods公司和W. R. Grace &Co. 两家大公司是造成水污染的最大嫌疑对象。与大公司打官司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大多数律师认为打这场官司不仅会花费大量钱财,还会影响他们今后的律师生涯,并且赢的机会微乎其微。于是8个家庭找到当地律师Jan Schlichtmann (John Travolta饰)帮助打官司。

Jan Schlichtmann是一位富有正义感,立场非常坚定的律师。要赢得这场官司,Schlichtmann需要证明两家公司往土地上倾倒了含有毒溶剂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渗入了水井并导致致命疾病。他自筹资金打这场官司,花费260万美元用来做各种科学测试。当Schlichtmann拒绝对方的上百万美元和解费后,两家公司使出各种手段终于让Schlichtmann输了这场官司,同时也输掉了一切---家庭、律师执照还有他的朋友。Schlichtmann为正义付出了代价……

 

法眼视角:

影片《法网边缘》体现出的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是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我们可以看到代理律师斯里特曼和对方的律师以及证人在庭前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录取证言,提取证据。所谓证据开示,证据开示(discovery)是美国1938年《联邦证据规则》中确立的一项法定程序,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要求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制度。

它源于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随着普通法和衡平法在长期发展实践中相互融合,这项制度才逐渐形成,后为《联邦证据规则》所采用。证据开示与诉答程序(pleading)、审前会议(pretreal conference)组成了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分开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显著特征。

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审前准备程序,使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对证据的知情、争点的归纳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使诉讼在开庭时一次性得到解决。证据开示就是一个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和出示、交换证据为主要内容的审前程序。

 

美国庭前证据开示的具体方法有五种:

第一、笔录证言。意指经宣誓后通过询问对方以及其他证人并逐字纪录而得出的证言。笔录证言通常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询问可能会持续几个小时直至数周,所产生的文件十分冗长。在这期间常常也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能会以涉及保密特权或其他理由反对询问,如前面所介绍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留待法院解决。本片中律师斯里特曼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公司员工的询问就是此种方式的体现,在双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Beatrice Foods公司员工对双方律师的提问做了如实回答,形成固定的可以提交法庭的证据;

第二,发质问书。即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质问书,要求对方必须如实回答,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因为提出的问题过于宽泛而无法做出确切回答的情况下,被质问人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否则将被课以伪证罪。在本片中律师斯里特曼对于被诉Beatrice Foods公司和W. R. Grace &Co. 两家污染公司员工的提问,就属于质问书;

第三、查验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所持有的书证和其他物证。书证是最常用的证据,开示方对这方面的要求往往非常全面复杂,应答方可以反对,但由于强制开示程序的保障,其最终总是不得不提供与争议有关的文件。应答方毁坏或隐匿有关文件的事情也会发生,但一经查实会遭到严厉惩罚,铤而走险是不明智的,这在美国著名的水门事件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第四、自白要求。即允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其草拟的事实声明,并要求对方承认声明是真实的。自认在诉讼中可直接被采纳,如果对方拒绝承认而要求方证实了该事实,前者将被判支付证明费用,这对于确定案件基本事实非常有用;

第五、身体或心理检查。这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是当然事项,往往由被告聘请专家对原告进行专业检查,且开示规则没有赋予对方律师通过笔录证言盘问专家的权利,除非有法院的特别命令。但实践中可通过双方约定相互对专家进行笔录证言。相关文书和实物、自认请求、身体和精神检查这几种证据开示的方式在影片中并没有体现。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证据开示制度的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司法界所公认,其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美国民事诉讼中专门设立以证据开示为主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在各种诉辩证据方面的掌握和了解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从而在开庭审理时,针对所掌握的证据及此前确立的质证范围进行质证和辩论,有效防止了对方在证据方面的“突袭”,以免处于与已不利的局面,使双方始终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

其次,提高法院的审理效率。当事人可以根据通过证据开示获取的情报、证据以及对方的自认,整理出本案的争点,并使之明确化、具体化。一但当事人将案件的争点整理后,法院在其后的审理程序中,就不会产生反复的调查证据,这样就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

再次,促进争议的诉讼外解决。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和信息亦相互了解,孰优孰劣,开庭审理之胜败诉结果可以说是显而易见了,故法官稍加推动,就很有可能促使纠纷在进入法庭审理前双方以和解解决。现在美国将近95%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和解告终,进入法庭审理的不超过5%,这不能不说是其审前准备程序的一大功效。

最后,发挥证据保全的作用。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展示有关案件的材料、事实和证据的一项司法制度。从中也可以看出,证据开示这种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制度也起到了证据保全的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各国文化在日益增多的交流中逐渐互相影响着,潜移默化之中有着同一化的趋势,当然,这不能说的过于绝对,不过各自的棱角在磨合中渐渐变平,都朝着更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方向前进。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除了在本国诉讼程序中成功运作外,还在很多国家站稳脚跟、生根发芽。

例如,2004年,日本对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二战后最大的修改,建立了新型的审前准备程序,增设了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其中对于证据开示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此外,为了充分保护了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诉讼权利,韩国也于2008年实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借鉴说明证据开示制度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属,完全可以在大陆法系中被合理运用的很好。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是有一定生存土壤的。当前,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类似美国的证据开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但是在操作方法和作用效果上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我国的证据交换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但该证据交换一般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其次,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即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而我国的证据交换不包括强制性开示。毕竟,制度的移植应该是审慎的,而不是盲目的,我国根据本国国情,对其进行合理地改良,保证了证据开示制度远渡重洋后在中国的良性运转。

 

结语:

证据开示制度无疑是英美法证据制度中一颗耀眼的明星,它对发现案情真实、促成和解、保证当事人实质性的接近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世界各国相关证据规则的影响也十分深远。然而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证据开示制度也有饱受诟病的另一面,比如有人讥讽对抗模式下的诉讼是歪曲正义的“智力游戏”,当然这种当事人只能是负担得起高额律师费的富人,这就加剧了诉讼能力的不平等,证据开示因此也被称为“有钱人的游戏”。

所以,多年来英美国家一直致力于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目标的司法改革,这其中也包括对法官职权的强化和对对抗主义的削弱,我相信,通过一系列举措对规则不断优化,证据开示制度也会日趋完善。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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