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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文中,笔者就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进行梳理,并基于具体案件承办经验,总结申请人以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与各位读者分享。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决定采用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的方式。两种担保方式的具体要求如下:
1、财产担保
该种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2、信用担保
该种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三)缴纳保全费用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法院审核材料,出具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五)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首先,财产保全申请中,申请人依照法院要求提供有财产担保,法院将会先就申请人提供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手续;其次,就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申请人以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1]
在笔者近期经办某案件中,申请人选择以责任保险方式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对接法院办理具体诉前财产保全手续时,经历几次补充材料与多番沟通,终将手续办理妥当,亦深刻体会到承办法官的严谨与敬业。与承办法官沟通期间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已于2018年向北京市各级法院发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操作规范》,但该规范尚未向社会公开。
笔者在此就案件承办经验与法院具体要求进行梳理,就申请人以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总结如下:
(一)以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所需提交的材料
保险人以其与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法院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营业许可证、注册资本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2、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的书面保证;
3、无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书面保证;
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即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人开展该项业务的备案手续,需加盖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专用印章);
5、保险人非总公司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总公司允许该分工四经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并以总公司的资产承担赔偿责任的授权证明;
6、保险人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并向法院提供最新的偿付能力证明(包括审计报告、偿付能力报表)。
上述第1至4项应当在每次设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件中向法院提供原件,第5至7项则向办案法院提供复印件。
申请人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等材料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以下材料,由人民法院审查:
1、保险人的书面担保书(函)。担保书)(函)应写明担保人(保险人)名称、被担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担保的案件、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签订的保单(保险合同),保单内容与书面担保书(函)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保单已经在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备案内容应与向法院出示的保单内容一致;
3、担保书(函)及保单中的保险责任应当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4、担保书(函)、保单中的保函有效期间、保险期间应当明确“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权利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止,包括因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权利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止”;
5、书面担保书(函)及保单可使用保险人的保单专用章,保险人出具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均需使用其公章;
6、保险人出具的风险评估证明。即保险人对所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结合自身经营业务规模、风险程度、偿付能力、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综合的百分之十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查,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不同,立案部门或会要求保险人前往法院进行面谈,并形成书面面谈笔录。
(二)法院不予认可保险人所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情形
人民法院发现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时,对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不予认可: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承担保险责任能力的情形;
2、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责任保险担保责任的;
4、在保险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有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定足以影响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以上具体内容梳理与总结,供相关案件处理中参考之用。具体案件/法院办理案件时,或有不同要求,还需因地制宜予以处理。
注[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第二条(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编辑/代重阳